仲裁实践中,偶尔会遇到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而中途停止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仲裁程序的中止。那么致使仲裁程序中止都有哪些情形呢?小编根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版)整理相关知识点如下:
一、应当中止的情形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
2.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仲裁的;
3.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不能参加仲裁的;
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二、可以中止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经本会或仲裁庭同意后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三、中止的决定主体
中止事由在仲裁庭组成前出现的,由本会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出现的,由仲裁庭决定。
四、仲裁程序的恢复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中止和恢复仲裁的决定,应当通知当事人。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民商事仲裁程序的中止
作者:车韵婷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践中,偶尔会遇到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而中途停止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仲裁程序的中止。那么致使仲裁程序中止都有哪些情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