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2025年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节选)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第75个“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成都法院发布2025年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聚焦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融合发力全力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成都

第75个“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成都法院发布2025年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聚焦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融合发力全力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成都法院2025年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节选)
目录
案例1.教育惩治遗弃新生婴儿犯罪,多元联动保障儿童生存权
案例2.司法确认高效化解未成年人涉校侵权纠纷
案例3.法治校长实质履职,促推多元化解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案例4.相互结伴玩耍的未成年人之间不当然负有相互照看和保护义务
案例5.依法保障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未成年人分配部分遗产
案例6.父母约定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人与实际抚养人不一致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7.柔性司法妥善化解因争夺子女引发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
案例8.依法指定监护人,温情守护困境儿童
案例9.“惩戒+修复”双轨制模式筑牢未成年人抚养费司法屏障双轨模式
01.教育惩治遗弃新生婴儿犯罪 多元联动保障儿童生存权
/ 基本案情 /
被告人刘某某意外怀孕,但自述其不知道怀孕情况,也未到医院检查。2023年10月,刘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厕所产下一名婴儿。刘某某为逃避抚养责任,遂将婴儿遗弃。路过群众发现婴儿后报案,婴儿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患有感染、呼吸衰竭等症状。案发后公安民警将刘某某挡获,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婴儿康复后已由刘某某带回抚养。
/ 裁判结果 /
法院对刘某某进行法庭教育,让其意识到遗弃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伦理、触犯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刘某某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并承诺以后亲自、妥善抚养孩子。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刘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与抚养能力。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刘某某宣告缓刑,以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
法院坚持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以及刘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对其宣告缓刑,该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修复社会关系之间的平衡,促进家庭关系重建。通过实地调查确认其抚养能力与诚意,为同类案件确立“行为-悔罪-修复”的递进式裁量标准。联合社区、妇联、民政多部门协作,利用社会支持体系,推动职能部门关注单亲母亲救助与儿童生存权保护机制构建,建立多元化救助机制,从源头预防因无助引发的极端行为。法院构建“调查-审判-回访”的全链条保护机制,既以法律刚性捍卫未成年人权益,又以柔性裁量挽救困境中的家庭,实现“保护儿童、教育母亲、警示社会”的多重目标。
02.司法确认高效化解未成年人涉校侵权纠纷
/ 基本案情 /
解某某为成都某学校三年级学生,2024年11月某日上午,解某某在学校操场玩耍时受伤。2025年3月,在成都多元民商事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解某某与学校经调解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书》。
/ 裁判结果 /
法院经审查认为,学校与解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部分条款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经双方申请人同意,法院就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部分条款进行确认。成都某学校与解某某均陈述,双方认可《调解协议书》的约束力,对于不能确认的条款,以《调解协议书》载明的内容为准。
/ 典型意义 /
在该起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法院积极推进双方调解,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出发,尽全力保障调解协议内容的可执行性,经双方同意后就具备执行条件的部分协议条款进行司法确认,解决家校双方后顾之忧。依托立案部门“首发部门纠纷预警+专业解纷团队+部门联调+调诉对接”解纷模式,组建“法官+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团队,构建多元协同解纷模式,司法确认赋能调解协议,实现涉未成年人民事纠纷前端快速化解。
03.法治校长实质履职促推多元化解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基本案情 /
黄某是在校中学生,学校为在校学生购买了保险并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2023年5月,黄某在教学楼意外受伤,学校与黄某监护人因医疗费等费用赔付产生分歧,法院联合县教育局在事故发生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处理结果 /
事故发生后,法院指派担任该校法治校长的法官全程参与纠纷处理,考虑到未成年人黄某家庭经济困难,为保障黄某能及时进行后续治疗、尽快恢复健康,法官联合县教育局、调解组织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并通知该校投保的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法治校长积极主动开展司法释明和督促履行工作,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积极开展“执前督”工作,目前相关赔偿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毕。
/ 典型意义 /
法治校长深度参与校园矛盾纠纷化解,可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系法治校长实质化履职助力校园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法院法治校长在学生发生校园侵权事故后,主动介入事故处理,积极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参与调解,为受伤未成年人及时接受治疗、减轻家庭负担提供了保障;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共同参与本次调解,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
04.相互结伴玩耍的未成年人之间不当然负有相互照看和保护义务
/ 基本案情 /
2024年6月,程某某前往独自在家的杨某某家中玩耍。随后,杨某某自行在家附近的路面骑行程某某的儿童自行车。骑行过程中,杨某某不慎冲出路面,坠入河中。程某某见状,连续两次用儿童电话手表拨打110,并到村民家中呼救。随后村民将杨某某救起,但杨某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意外溺水。事发道路紧靠天然河道,该道路供十几户村民对外通行,道路与河道之间有竹林、草丛等。后杨某某的父母将某镇人民政府、程某某及其父母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相应损失。
/ 裁判结果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溺水死亡是因为其对儿童自行车操作不当所致,而并非程某某实施出借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所致;并且儿童之间相互邀约结伴游玩实属平常,程某某亦系未成年人,其认知、判断及辨别危险的能力与杨某某相近,互相之间并没有看管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事发后程某某已经实施了与其年龄相当的救助义务。事发道路非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公众场所,某镇人民政府对事发路段不具有管理职责,亦不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
本案中,双方均系未成年人,事发时,未成年人之间借自行车骑行系小朋友的情谊行为,但其溺水死亡是因为自身对儿童自行车操作不当所致,而并非另一方实施出借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所致。同时,儿童之间相互邀约结伴游玩实属平常,双方同为未成年人,认知、判断及辨别危险能力相近,结伴玩耍之间不当然负有相互看管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且事发后一方已经实施了与其年龄相当的救助义务,故其与监护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特征,厘清相关主体的责任权限,为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提供了有益借鉴。
05.依法保障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未成年人分配部分遗产
/ 基本案情 /
吴某某与张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8年共同收养张某某。2022年2月,吴某某去世,留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作为遗产。肖某某系吴某某之母,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之诉,要求依法继承遗产。肖某某认为张某某并未依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不应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 裁判结果 /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并非吴某某、张某所生育,张某某与张某、吴某某亦并未依法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吴某某与张某某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吴某某与张某某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根据照片及各方的陈述可知,吴某某曾带张某某去见母亲及家人,张某某的预防接种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均填写吴某某系父亲,可以推定吴某某将张某某视为女儿看待,张某某尚年幼,在吴某某去世后需要扶助,故综合考虑张某某与吴某某的情感联系、各方的实际情况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张某某系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故法院酌情确定分给张某某适当的遗产。
/ 典型意义 /
本案系依法保障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未成年人分配部分遗产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法院认定张某某虽然因未办理收养手续而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身份,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张某某与吴某某的情感联系,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酌情确定张某某可分得部分遗产,在保障其他法定继承人权益的同时,也以柔性司法的方式,赋予张某某必要的生活保障,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亦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
06.父母约定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人与实际抚养人不一致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未成年人真实意愿变更抚养关系
/ 基本案情 /
彭某甲(男)与周某(女)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9年,双方生育一子彭某乙。2021年,彭某甲与周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彭某乙由女方抚养。2023年,彭某甲与周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彭某乙由彭某甲直接抚养,但抚养权不变更。2023年初起,彭某乙随彭某甲父母共同生活至今。遂彭某甲以周某一直未实际抚养彭某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诉讼中,周某向法院提交承诺书,承诺自愿尽最大能力抚养照顾彭某乙。法院对彭某乙进行了询问,彭某乙表示想继续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 裁判结果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周某与彭某甲自行协商将彭某乙的抚养权归周某所有,但该情况导致该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人与实际抚养人不一致,双方因抚养关系纠纷不断发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从有利于彭某乙健康成长的角度,彭某乙的抚养权人与实际抚养人应当予以统一。且彭某乙长期由彭某甲父母照顾,彭某乙亦向法院表达了其真实意愿。故一审判决彭某乙变更为由彭某甲直接抚养,彭某乙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彭某甲负担,直至彭某乙独立生活为止。判决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典型意义 /
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确认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父母双方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协商处理,协商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当约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人与实际抚养人不一致时,根据实际情况与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引导父母离婚时在抚养权约定上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成长环境与真实意愿,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07.柔性司法妥善化解因争夺子女引发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纠纷
/ 基本案情 /
肖某某因与李某某存有夫妻矛盾,在商议离婚期间将年仅1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肖某带回老家,经李某某多次询问,肖某某均未向李某某如实告知肖某去向,致肖某与母亲李某某分离近1个月。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因事关幼儿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收到申请书的当日,迅即通知双方到场核实情况。经沟通了解,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 裁判结果 /
法院通过阐释“藏匿”的法律认定以及构成“藏匿”的法律后果,使肖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实际侵害李某某的监护权,并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当庭表示承认错误愿意弥补。而李某某亦认识其举可能会激化双方矛盾,导致子女遭受更大的感情伤害,遂撤回对肖某某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并愿意与肖某某和解,共同协商离婚前的子女抚养问题。
/ 典型意义 /
本案双方有达成和解的基础,故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并非本案的最优解,促使双方对离婚诉讼期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才能达到实质化解纠纷的目的。为了达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效果,法院通过调解协商的柔性司法手段引导申请人撤回人格权侵害禁令,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形成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共识,有效平衡法律刚性与家庭伦理,最大限度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灵的创伤,减轻父母之间因子女抚养权而产生的对立情绪,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和未成年人权益。
08.依法指定监护人温情守护困境儿童
/ 基本案情 /
李某甲与李某乙生育李某,李某自身患有脑瘫及先天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李某父母均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其爷爷奶奶已死亡,其外祖母冷某某、外祖父李某丙长期体弱多病,身体条件差,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李某生活陷入困境,为保障李某合法权益,当地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李某的监护人。
/ 裁判结果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父母李某甲、李某乙不具备监护能力,其祖父母已亡故,外祖父母亦不具备监护能力,李某也无兄、姐。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指定其担任李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指定某村民委员会为李某的监护人。
/ 典型意义 /
法律不应是冰冷的条文,更要成为托住生命的手。法院将最有利于未成人原则贯穿始终,结合实际情况,指定村委会为困境儿童的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活提供保障;通过判后寄语的方式,引导全村村民关照孩子,促进乡风文明;通过与民政部门、村委会的多方协作,找寻专业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的救治方案。法院构建“司法判决+基层治理+专业救助”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助推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全力守护困境儿童成长。
09.“惩戒+修复”双轨制模式筑牢未成年人抚养费司法屏障双轨模式
/ 基本案情 /
石某某系陈某与石某的婚生女。2016年,陈某与石某协议离婚,约定石某某由陈某抚养,石某每月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承担50%至完成学业止。后,石某仅付1000元生活费后再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2021年,法院判决石某给付相关生活费、教育费等,石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石某某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结果 /
在执行过程中,石某伙同他人单方伪造“和解协议”称已与石某某达成和解。法院当即依法对石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决定,并对其进行训诫。法院耐心地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事伦理和诚实守信三个方面对被执行人石某进行释法明理,石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拘留所释放后,石某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已与石某某达成真实的执行和解,石某某的抚养费得到有效保障。
/ 典型意义 /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得以正常生活、接受教育和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本案中,被执行人伪造和解协议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执行抚养费过程中,法院突破传统执行思维,采用“惩戒+修复”双轨制模式,通过“先惩戒后和解”的执行策略,为涉家事案件执行提供“法律评价+道德指引”双重解决方案。既处罚被执行人,向社会明确传递出支付抚养费义务不容逃避的强烈信号,又通过二次调解实现未成年人权益补救,重塑家庭责任伦理,修复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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