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执罪”如何启动自诉程序?

来源:石家庄中院

文章摘要
知识点一:对“拒执罪”如何启动自诉程序?

知识点一:对“拒执罪”如何启动自诉程序?
关于“拒执罪”的实施,首先是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拒执罪”,如果涉嫌“拒执罪”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未立案或未予答复,申请执行人仍要求法院以“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移送立案庭,进入自诉程序。
启动自诉程序的拒执罪案件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知识点二: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对第一类案件,法院主要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这一类属于执行难案件,这是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但后一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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