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牵动着每个家长、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心,但校园安全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的紧密配合才能实现。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局”或“教体局”)在校园安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人民政府在教育行业的职权行使者,教育行政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中有哪些法定职责?本文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为例,试作分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十部委于2006年6月30日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涉及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其中对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在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从上述规定可知,教育行政部门在针对学校方面的职责可以大致划分为五个方面: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
不了解学校安全的工作状况,自然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指导与行政管理工作。同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七):“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要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之规定,对于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的了解,要求变得更加细致与明确,从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到动态检测、数据搜集、分析、为学校提供风险提示、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风险隐患、通报学校、指导防范等方面,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法》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对汇报情况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帮助学校建立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制定各项目标、预案与制度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因为要想管得好,必须有制度做配套。制度的建立,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基础。如《意见》(九):“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监督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也从总则上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要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明确规定了以下制度建设要求:
1.警校合作机制。
《意见》(十二):“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
2.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制定指导手册等。
《意见》(十四):“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
3.校园侵权的监督和举报渠道,建立调查处理程序。
《意见》(十六):“形成广泛参与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
4.建立与推广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意见》(二十):“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要发挥好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的作用,借助专业机构在损失评估、理赔服务、调处纠纷等方面的力量,帮助学校妥善处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的县(市、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5.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以及法制辅导员。
《办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6.建立安全事故应对机制。
《意见》(十七):“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
三、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指导和检查学校安全工作。
四、组织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对学校进行安全培训。
《办法》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五、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办法》第六十条:“教育……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意见》(二十三):“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梳理,虽然对教育行政部门在于校园安全工作有了一定的归纳整理,但难免挂一漏万,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共同丰富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
从法律规定看教育行政部门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为例
作者:高婷

校园安全牵动着每个家长、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心,但校园安全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的紧密配合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