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被执行人都有“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想法,采取“一哭二闹三上吊”等手段来应付执行人员,有时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这个巨大而且长期累积的痼疾,既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也使广大群众对司法手段产生质疑。
11月14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组织多名法官和法警,对7起被执行人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案件,集中开展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亲属将一名女法警手臂咬伤,并企图以跳楼威胁法官但被制止。
强制执行所上演的闹剧大众早已司空见惯,毕竟,强制执行这等触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事,谁会舍得退让半分呢?这也难怪有人会发出“强制执行得有城管的气魄加临时工的胆识”这样的感叹。
当然,在中国,此类轻微的妨碍公务行为还尚未上升到犯罪的程度,仅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但是,在某些国家,这样的违法行为被归类到“违警罪”这一犯罪类型,“违警罪”与我国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治安违法行为”相似。
违警罪这一犯罪类型产生于1810年《法国刑法典》,该刑法典第1条明确规定:法律以违警刑处罚的犯罪是违警罪。违警罪刑包括1日以上2月以下的拘禁、3法郎以上2000法郎以下的罚金。
在法国,犯罪被区分为重罪、轻重和违警罪,如此区分犯罪颇有实益。
犯罪三分法与刑事裁判所的管辖完全相适应,重罪由重罪法院裁判,轻罪由轻罪裁判所裁判,违警罪由违警裁判所裁判。程序也因案件是重罪、轻罪或违警罪而有所不同。预审对重罪是义务地进行的,对轻罪是裁量地进行,对违警罪只是在检察官请求时方进行。
公诉时效时间,重罪是10年,轻罪是3年,违警罪是1年。刑罚时效时间,重罪是20年,轻罪是5年,违警罪是2年。
至于处罚方面,犯罪未遂但属重罪的,常常处罚;属轻罪的,法律规定时才处罚;属违警罪的,不处罚。具有共犯,重罪、轻罪情节的,常被处罚;而违警罪只有例外情况才处罚。
PS:倘若闹剧再轰动些严重些,自不必说,当事人则有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或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咬伤执行法官是否构成暴力抗法?
作者:无语的法纳菌来源:法纳刑辩

长期以来,被执行人都有“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想法,采取“一哭二闹三上吊”等手段来应付执行人员,有时甚至暴力抗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