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离婚时约定免付抚养费难阻子女追索,支付后再追偿被法院驳回

来源: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 今日份的以案释法--- 案件详情 原告唐某与被告朱某于2014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15 年2月3日生育女儿朱某甲。2017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

--- 今日份的以案释法---
案件详情
原告唐某与被告朱某于2014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15 年2月3日生育女儿朱某甲。2017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朱某甲由朱某抚养,唐某无需支付生活费;夫妻共有房产归朱某甲所有,房贷由朱某承担。2021年11月,朱某作为朱某甲法定代理人,以朱某甲的名义起诉唐某支付抚养费。2021年12月17日,法院判决唐某自2021年12月起每月支付朱某甲生活费9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50%。判决生效后,唐某累计支付25946元。

2024年,唐某起诉朱某追偿已支付的抚养费,主要理由为:1.民事调解书已免除其支付抚养费义务,朱某擅自以女儿名义索要抚养费构成违约;2.朱某2022年6月获征地补偿款20余万元(含朱某甲份额),具备抚养能力;3.朱某行为导致唐某“额外财产损失”,主张返还已付抚养费 25946 元。朱某辩称:1.离婚时唐某无工作,共有房产亦归朱某甲所有,其独自承担房贷及抚养费;2.因疫情失业、房屋贷款逾期被银行起诉,经济困难才依法主张抚养费;3.唐某恢复工作后,抚养费用于女儿成长,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独立于父母协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抚养费要求,朱某甲主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唐某支付系履行法定义务。二、生效判决变更原离婚协议条款。2021年判决已实质变更2017年调解书中“免付抚养费”约定,各方应按新判决执行,朱某依子女需求主张权利不构成违约。三、抚养费性质决定不可追偿。唐某所付费用直接用于朱某甲生活教育,无证据表明朱某挪用或因此获利,允许追偿将架空未成年人法定受抚养权。四、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朱某甲在朱某经济困境时主张抚养费,系维护其生存发展权,父母经济条件变化不影响既定义务的履行必要性。
最终,法院驳回唐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唐某承担。
法官提醒
父母离婚时关于“免付抚养费”的约定,系父母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不等于子女放弃该项法定权利。《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抚养费要求。这意味着,即使父母在离婚时达成了免付抚养费的约定,若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和成长的情况,子女仍有权向另一方父母主张抚养费。该条款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因此,此类约定不得对抗子女在必要时主张抚养费的法定权利,父母不能简单地以离婚时的协议来免除自己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在子女主张抚养费并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支付方不得因对方经济状况改善而主张返还已履行的费用。本案中朱某后续获得征地补偿款,但这不构成唐某追偿已付抚养费的理由。抚养费支付义务是以子女的需求为核心,而非直接以抚养方的经济状况为依据。已支付的抚养费已直接用于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成长所需,无证据表明存在被挪用或直接抚养方因此获利的情况。若允许支付方追偿,将架空未成年人法定受抚养权,变相剥夺子女应得资源,违背立法初衷。因此,只要子女在主张抚养费时符合法定条件,无论父母后续经济状况如何变化,已履行的抚养费支付义务不可逆,支付方无权要求返还。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权益始终是离婚纠纷的核心考量。父母应清醒认识到抚养费是子女的法定权利,非父母可任意处置的“契约利益”。经济困难时依法主张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生存权的必要保障;任何试图通过协议或追偿规避抚养义务的行为,均与法律精神相悖。父母在处理离婚事宜及相关抚养费问题时,应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首要原则,避免因大人之间的纠纷影响到子女的合法权益。
供稿丨立案庭 贺艳娟
编辑丨北碚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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