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赔付责任

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现实生活中,一些无责交通事故的中驾驶人认为不承担责任,便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而其后又收到法院送达的受害人起诉状及传票,不得不参与案件,占用了不少精力及时间。

现实生活中,一些无责交通事故的中驾驶人认为不承担责任,便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而其后又收到法院送达的受害人起诉状及传票,不得不参与案件,占用了不少精力及时间。那么在无责情形下,驾驶人及其保险公司到底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又应如何妥善处理?
本文将从交强险保险制度、侵权法律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给无责方提出一些合理意见。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9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为: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从交强险制度设立上看,为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治,当驾驶人无责任时,保险公司需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此制度类似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但实践中,交通事故的发生错综复杂,尤其多车事故中碰撞有先、有后,存在受害人与无责车辆无任何接触的情形,故交强险无责限额赔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A车强行超越B车,遇对向车道C车迎面驶来,A车避让时先后与C车和B车相撞,后C车又与D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A车驾驶人全责,B、C、D车驾驶人无责。现C车驾驶人起诉其他车辆驾驶人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在整个事故中,B车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C车与B车没有碰撞接触,没有空间上“力”的作用,C车也非受到B车的影响与其他车辆相撞。法院认为,交强险无责赔偿不是无条件赔偿,应以无责方机动车辆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因C车驾驶人受伤与B车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无责的B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即驾驶人无责时,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机动车一方需按不超过10%的比例赔偿。如被保险车辆未购买商业三者险,则该10%必定由驾驶人赔偿。
对于多车事故中,既有无责的三者车,又有有责的三者车时,无责车辆保险公司的无责限额并不一定全额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医疗费用限额和死亡伤残限额中,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的比例为10:1。
对于驾驶人关注的交强险无责限额赔付后次年保险费是否上涨的问题,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9月10日发布)内容,发生有责事故属增加保费影响因素,发生无责事故并不影响保费上涨和降低,驾驶人及被保险人无需担忧。
综上,驾驶人在遭遇到无责任交通事故时,其本人及其车辆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发生事故后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报案,认为无责的应向保险公司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配合保险公司及时查勘定损。如遇诉讼案件应积极配合法院处理案件,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可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参加人民法院安排的庭审活动,切勿缺席审判,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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