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比如,第一次提交了三份证据,依次编号为证据1、证据2、证据3,第二次又提交了五份证据,单独编号为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
仲裁庭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如果两次都是庭前提交的,不宜对第二次提交的证据接续重新编号,而是将其总体定义为第二批次证据,在庭审质证记录时先统一做一个说明,在质证时也就不用每说一个证据都要说是第二批次的。一方面,如果第二次提交的证据数量很大,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编号费时、费力;另一方面,庭前双方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意见都是按照两次证据单独编号来引用的,仲裁庭不可能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调整仲裁申请书、答辩意见中引用的证据编号。
其次,如果第二次是当庭提交的,特别是证据量不大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将第二次提交的证据接着庭前提交的证据连续编号为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
第三,如果仲裁庭将两次证据统一编号,那么,仲裁庭就要提醒单独编号的当事人,在庭后提交补充证据时一定要接续统一编号。
当事人不同批次证据单独编号,仲裁庭如何处理?
作者:邓永泉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答:比如,第一次提交了三份证据,依次编号为证据1、证据2、证据3,第二次又提交了五份证据,单独编号为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