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各级政府、经济开发区又迎来了新一轮的招商引资活动,以保障和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本文在检索了大量涉及招商引资刑事案件的基础上,结合我们在招商引资法律服务方面的经验,总结了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中可能会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点,供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参考,做好风险防范。
01政府招商引资刑事法律风险中的常见罪名
政府招商引资中,涉及土地出让、优惠政策兑现、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这些事项往往影响着投资商能否成功入驻、能否获得政府最高的优惠补贴、能否顺利通过各项审批。实践中,存在投资商为实现以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获得最高政府补贴、实现更大商业价值改变用地性质等目的而向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等情况。也存在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基于各项指标、经济指数的考核以及个人利益,对于投资、合作过程中的风险未尽到审慎义务,未严格规范自己而突破底线的行为,将招商项目的商业风险演变为自己的政治风险。
政府招商引资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罪名: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2020修正)中相关罪名
(注:尚未生效,施行日期为2021年3月1日)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02政府招商引资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一)涉及土地方面的刑事风险点
1. 招商引资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使投资商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可能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故对于供地招商项目,投资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土地招拍挂程序,且取得的土地价格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若招商引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投资商的财物,为投资商以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关于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涉嫌受贿罪,而且可能会使国家利益受损,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外,若自然资源部门中负责土地出让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招商供地项目手续时,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对招商引资供地项目,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参考案例:李百灵受贿、滥用职权二审 (2015)鄂刑一终字第00074号
2. 对招商引进供地项目采取先以协议方式内定受让人和土地价格,再以挂牌形式出让的方式,向投资商返还土地出让金,进行违规操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故关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不得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若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领导或工作人员采取先以协议方式内定受让人和土地价格,再以挂牌形式出让的方式,进行违规操作,或者在请示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明确表示不能以上述方式出让土地后,仍决定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给投资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述后果负有直接责任,且其行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李百灵受贿、滥用职权二审 (2015)鄂刑一终字第00074号
3.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擅自允许投资商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如将工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涉嫌受贿罪。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其与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其同意,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行办理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若政府负责招商引资的领导或工作人员,收受投资商的财物,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审批擅自允许投资商将工业用地进行商业开发,向投资商非法出具可以进行商业开发的相关行政文书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和影响了我国行政单位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且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范建国受贿罪一审 (2019)苏05刑初49号
(二)涉及项目入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刑事法律风险点
1. 招商引资活动中,为使不符合条件的投资商项目成功进入开发区、园区等,收受他人财物,可能涉嫌受贿罪。
招商引资项目的最终落地,需要经过层层把关、讨论,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投资商想要成功进入开发区,自身必须具备相应实力。对于不符合硬件条件要求的投资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尽到审慎审查、调查的义务。切不可因一时利益,接受投资商的财物,给予其进入开发区的“入场券”。一旦使不具备资格条件的投资商入驻园区后,将给政府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麻烦,如无法实现招商目的,套用骗取政府补贴和政策,项目烂尾等。事发后在倒查追责时,相关工作人员必然逃不过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最终可能因涉嫌受贿而葬送前途。
参考案例:李百灵受贿、 滥用职权二审 (2015)鄂刑一终字第00074号
2. 明知投资商名为投资建厂实为圈地非法开荒,仍超越职权擅自以招商为名,采用非法方式与他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在履职时一定要有审慎意识,对于目的不纯的投资商务必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招商目的的真正实现。若工作人员在项目洽谈阶段,已经明知投资商以投资建厂为名实现非法目的,如非法开荒获取不当利益,但基于政府内部考核等原因,放任投资商的该种行为,坚持与投资商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者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时,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投资商诈骗利用,使投资商利用“招商引资”的幌子进行非法开荒、获取商业利益,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参考案例:颜永玖受贿罪一审 (2019)新3129刑初312号
(三)涉及招商引资全过程中,接受投资商请托、收受财物,以“集体研究”、召开办公会、现场会等方式,为投资商在招商引资事宜上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 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实践中,涉及政府投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往往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或者主任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作出最终的决策。若相关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投资商的请托,以集体研究、召开市长/主任办公会、现场会等方式,为投资商在招商引资事宜上提供帮助,该种方式表面上是经过专题会议或者公开会议讨论确定招商引资事宜,而实质上系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正式会议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若在工作中确实存在以“集体研究”刑事的渎职犯罪,每个人都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并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及时发表自己的反对意见,确保自己的意见被记录在册。
参考案例:王素毅受贿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4年第5号(总第142号)
(四)涉及优惠政策-收受投资商的财物,接受投资商的请托,为投资商在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事项上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这是国家指导招商引资的重要宗旨,也是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在政策落实上应当坚持的底线。
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政府向投资商兑现优惠政策往往是根据招商时签订的协议以及对招商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进行的。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投资商都能如期取得所有的政府奖励和补贴。若招商引资相关领导或者工作人员,收受了投资商的财物,违规为投资商落实超出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或在投资商未完成招商项目,不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下为投资商办理兑现优惠政策事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受贿罪,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田际华受贿罪二审 (2019)皖05刑终160号
以上是我们整理出来的政府招商引资中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点。政府招商引资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有合规意识,守住底线,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避免因自身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经济利益受损,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甚至影响自身的职业发展。我们为大家整理的法律风险点,希望能为政府作好招商引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