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来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2月19日育有一子张小某。2015年11月10日,王某与张某协商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张小某由女方抚养,张某每月提供生活费1500元直到孩子满18周岁为止。”在离婚后,被告张某按约支付孩子抚养费至2017年2月。2017年3月开始双方因探望权产生纠纷,被告以原告拒不协助其行使探望权为由未支付孩子抚养费,为此原告王某将被告张某诉至榆阳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5 年11月1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协议。被告张某于协议签订后给付孩子抚养费至2017年2月,此后以原告拒不协助其行使探望权为由再未支付抚养费违反协议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告累计拖欠抚养费,故原告诉请被告一次性支付张小某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计算的抚养费共计105000元,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郡说法:
案件中反映出的“离婚后因不让探望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在现今社会中时有发生,这反映出了人们对于探望权与抚养费之间的关系有着错误的认识,需要明确探望权未行使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抚养费是具有保证被抚养子女正常生活和成长的属性,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乙方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虽然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但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其履行支付抚养费法定义务的前置条件。探望权与抚养费之间是相互独立,互不制约的,当事人未能行使探望权也应支付给子女抚养费。如果当事人的探望权未能得到实现,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保证自身探望权的实现,但这不能成为当事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合理借口。
同时,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也不能因为对方未支付抚养费或者其他非法定理由就擅自剥夺对方的探望权。任何情况下,子女的健康成长都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爱与关怀。双方应友好协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多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切勿将父母之间的矛盾影响孩子的身心,共同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及影响降至最低,为孩子营造一个较为稳定、舒适的成长环境。
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就不支付抚养费?不合法!
作者:王玉梅 张磊来源:榆阳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来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2月19日育有一子张小某。2015年11月10日,王某与张某协商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