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退赃退赔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如何处理?

来源:易居房产团队

文章摘要
今日法律谚语 贝卡利亚: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今日法律谚语
贝卡利亚: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1、关键词
刑事退赃退赔、刑民交叉、被害人损失、责令退缴、退赔
2、导言
对于“刑事被告人已被追赃退赔的,被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再寻求救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入库案例,作出否定的答复,详见《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刑民交叉案件均属同一事实,被害人损失已由刑事判决所确认并责令退缴、退赔的,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北京高院》。
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纪要中又记载了一个支持另诉的案件,详见《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纪要:刑事被告人被追赃退赔的,被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另行主张民事赔偿?》
截然相反的观点该如何理解与适用呢?本文将带您了解全貌。
3、正文
一、刑事退赃退赔的立法解读
刑事退赃退赔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六十四条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若是尚完整存在,应该收缴;若是已被犯罪分子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则要按照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责令退赔;
第二,对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若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予以返还;
第三,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等,应予以没收。
二、刑事退赔退赃的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可见,刑事判决书是包含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退赃退赔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也规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对此,广东省高法、上海市高法专门回应:对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应当参照民事执行程序开展。
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强调:“被害人对发还(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也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是被害人只能在追缴的赃款赃物范围内去请求发还,而不能就其他民事执行案件的标的物请求参与分配。”
那么追缴的赃款赃物范围如何界定呢?
第一,特定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可以追缴。理论上讲,追缴的赃物赃款只包括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不能包括犯罪分子名下的合法财产,但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责令退赔”规定已经表明,违法所得很可能已然灭失,此时需要犯罪分子从其个人财产中折价赔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这一条文虽然用于规制黑恶势力犯罪,但已经广泛地适用于整个刑法领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印证了这一点,即使是被告人的工资性收入及债权,也可以被追缴。
第二,一般情况下,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不再继续追缴,而是责令折价退赔。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刑民交叉案件被害人能否以民事诉讼途径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可见,只有特定类型的案件,才可以以民事诉讼途径对损失进行追偿。
(一)可以以民事诉讼途径追偿的情形
1.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
若犯罪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性的决定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利,被害人有权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因为刑事退赃退赔程序仅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而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没有财产性违法所得,上述权利被侵害造成的损害无法通过刑事退赃退赔程序填补。
例外情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时应当走国家赔偿程序。
2.被害人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
此处的财物被毁坏,并非前文在解释“责令退赔”时说的,犯罪分子在获得了被害人财物(如诈骗、盗窃)以后,将其损毁,而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将被害人的财物损毁。具体包括:(1)目的是毁坏财物的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2)在实施其他类罪的同时,毁坏了财物,如交通肇事罪中车辆的损坏。
这同样是因为,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没有财产性的违法所得,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有了消极的灭失,无法推动刑事退赃退赔程序,故法律赋予被害人民事层面的诉权。
(二)不能以民事诉讼途径追偿的情形
1.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对于非法占有、处置型犯罪,如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犯罪行为的核心内容即是对公私财物进行非法占有和处置,此时,被害人的损失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具有同一性,因此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就可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而无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2.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精神损失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的“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该情形存在例外:
(1)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猥亵时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精神、心理上遭受的损害时永久性的,相比身体伤害更难以被修复,也会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参见(2021)粤01刑终2243号、(2021)桂0902民初3489号案】
(2)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同时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即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受到了刑事处罚,作为一种例外情形,应当不能免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义务。【参见(2023)晋06民终1680号(2022)苏1283民初3891号案】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被告人赔偿。【参见(2023)辽02民终5711号案】
此外,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若被害人希望被告人以外的案件相关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无论属于何种情形,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被受理。例如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若刑事判决已对被告人进行追赃和责令退赔,被害人还可依民法向被代理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参见“张涛律师”微信公众号文章:《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纪要:刑事被告人被追赃退赔的,被害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另行主张民事赔偿?》(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h_dlZscXtbyoYzw0ySQ4A)】
总体而言,我国对刑事法与前置法的衔接已经进行了较为合理的设计,既可以帮助被害人弥补损失,也可以避免双重赔偿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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