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经贸法律概况及风控建议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南非位于非洲最南端、南大西洋与南印度洋交汇处。“这里诞生过伟大的政治家曼德拉,拥有非洲最丰富的旅游资源、最长的公路网、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最繁忙的机场和港口。

南非位于非洲最南端、南大西洋与南印度洋交汇处。“这里诞生过伟大的政治家曼德拉,拥有非洲最丰富的旅游资源、最长的公路网、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最繁忙的机场和港口。古老和现代、自然和人文的完美融合,赋予南非独特的魅力。”[1]在非洲各国中,南非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工业化发展水平最高,是非洲最具吸引力的贸易投资和旅游目的地之一。
中国和南非于1998年1月1日建立外交关系。南非是最早同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非洲国家。双方相继签订了《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1997年12月)、《关于成立两国经济贸易联合委员会协定》(1999年2月)、《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1999年2月)、《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协议》(2000年4月)和《关于促进两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06年8月)等经贸合作协议。2004年6月,南非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此外,双方就柑橘、苹果、玉米、冷冻牛肉、苜蓿草、鲜梨、大豆等农产品对华出口也签订了相关协议。
自建交后,两国经贸合作取得了快速进展。2010年两国达成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连续14年稳居南非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南非连续13年成为中国在非洲最大贸易伙伴。2022年,中南贸易额达567.4亿美元,增长5%。其中,中方出口242亿美元,同比增长14.8%,进口325.4亿美元,同比下降1.3%。2023年1至8月,双边贸易额达377.3亿美元,占中国与非洲贸易总额的20%。中国自南非进口以资源性产品为主,对南非出口以机电设备、纺织品、贱金属制品等制成品为主。
南非是中国在非洲最重要的投资目的地之一,也是中资企业非洲区域总部的首选之地。中资企业在南非的投资主要分布在约翰内斯堡地区和各省的工业园中。截至2022年底,中国对南非直接投资存量57.4亿美元,主要集中在电力能源、基础设施、矿业、通信、制造业、金融、交通物流等领域。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赴南非投资兴业,南中经贸协会(在南中资企业代表机构)的会员超过200家。
南非是湖南对非第一大贸易国。据长沙海关统计,2023年,湖南省对南非贸易额为156.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8%,占同期对非洲贸易总额的28%。2024年1-4月,湖南省对南非贸易额为80.6亿元,同比增长69.2%,其中,出口额为11亿元,同比下降55.6%,进口额为69.6亿元,同比增长204.2%。[2]根据与南非的易货贸易协定,南非红柚柑橘类水果的首次易货贸易顺利完成。2021年,湖南用建材、小商品等交换南非的红西柚,在全国首次探索对非易货贸易新模式,这也是中非贸易的创新之举。[3]
01、南非经贸投资法律[4]
1. 贸易法规政策
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DTIC)是负责管理南非对外贸易的主要政府部门。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负责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地区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并对进出口、许可证、关税体制改革、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还包括南非税务总署和南非标准局等。
南非规范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法律是《国际贸易管理法》,其他相关法律包括《海关与税收法》《消费者事务法》和《销售和服务事务法》等。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还制定进出口管制、贸易救济措施、关税调查等规章。
进出口商须在南非税务总署(SARS,网址:www.sars.gov.za/)登记(一般需2-3周),取得海关编号。外国人必须指定当地的注册代理机构代表其进行进出口活动。南非对所有废旧商品和276个8位海关HS编码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包括放射性物质、充气轮胎、化石燃料、武器弹药、博彩器具等。南非对战略物资(不可再生资源)、农产品和废旧金属等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南非税务总署(SARS)采用了欧洲海关的申报形式——统一管理单证。所有进口货物报关时,须向海关提供统一管理单证及其他单据。多数海关可以办理电子通关手续。
2. 外国投资法规
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DTIC)是负责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查关于竞争、消费者保护、公司和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监管领域的法律体系。其下设投资南非署(InvestSA)具体负责吸引外资等事宜。南非各省还设有省投资促进局(PIPA),各省商会、协会均设有负责投资促进的相关机构。其他投资管理部门还包括:南非税务总署(SARS)、南非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工委员会、地区工业发展委员会等。
南非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主要包括《投资法》和《竞争法》(1998),以及关于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公平就业、技能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维护和促进竞争法》(2000年第35号法)、《国家小企业法令》(1996年第102号法)、《劳动关系法》(1994)、《公平就业法》(1999)、《劳工技能发展法》。根据《投资法》,不论拟议投资的性质如何,均不强迫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但是,2019年初通过的《总统修订法案》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时,允许总统阻止涉及外国企业收购南非企业的投资。
【产业优惠政策】
目前,南非政府针对投资的产业优惠政策一共有 11 项,各项政策以减免税收、发放补贴或赞助资金的方式给予投资者优待。
(1)小型企业发展机构科技计划(Seda Technology Programme,STP)。针对小型企业,该项目提供营利和非营利技术转让、企业孵化和品质支援服务。该扶持计划有两个目标:首先对小型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其次对女性拥有(女性所有权超过50%)的企业提供特定技术支援。实现扶持计划的方式为针对每个项目提供最高 60 万兰特的非偿还性财政补助。
(2)技能支持计划(Skills Support Program,SSP)。凡在南非经营的当地和外籍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发展计划”所覆盖的行业,其职工技术培训费用可获得部分补贴,包括技能培训现金补贴和职工学习补贴。该鼓励政策只对新聘用职工的技能培训提供现金补贴,培训补贴只用于新建项目或现有项目的扩建工程,且培训计划必须事先获得批准。对此项优惠政策,每个企业可以享受 3 年。
(3)外国投资补贴(Foreign Investment Grant,FIG)。南非政府对实际运输费用和机器设备价值 15% 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00 万兰特的费用给予现金补贴,用于将机器设备(不包括车辆)从海外运抵南非。此补贴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除外)占股 50% 以上的公司。二手设备在经贸工部鉴定为最新技术时,亦可享受。主管部门为贸工部。
(4)产业政策项目计划(Industrial Policy Projects)。该计划提供总额200 亿兰特的资金,减免大型项目的所得税。用于资助创新工艺流程或者使用新技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项目;建立业务联系,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获得商品和服务的项目;创造直接就业的项目;促进技能发展或者位于经济发展区的项目。主管部门为贸工部。
(5)汽车投资计划(Automotive Investment Scheme,AIS)。为促进本国汽车行业发展,对汽车行业的新增投资和对旧有生产线的升级改造以增加汽车生产能力、稳定就业和加强汽车产业链发展。对于年产 5 万辆汽车或证明能在 3 年内年产量达 5 万辆汽车的小汽车生产商,对总投资的 25% 给予现金返还,对当地汽车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还能额外返还 5%—10%。
(6)基本项目可行性计划(Capital Projects Feasibility Programme,CPFP)。对凡是可能吸引项目来南非和增加本地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本进行分担。贸工部将对满足南非相关法律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审查。凡是能满足条件的相关项目,贸工部对南非以外项目分担最高 50% 可行性研究费用,南非境内项目为 55%,补贴最高不超过 800万兰特(不含税)。
(7)关键基础设施项目(Critical Infrastructure Programme,CIP)。旨在对关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支持,为私人投资者创造更好投资环境。申请者必须是在南非注册的合法实体(公司、私人投资者、合作经营企业)。在按经济受益标准得分的基础上,对基础设施建设总支出给予 10% ~ 30% 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兰特。
(8)出口市场和投资支持计划(Export Marketing and Investment Assistance Scheme)。支持南非出口商开拓出口市场和吸引外国投资,赞助部分旅行费用、日常生活费用、指定活动的样品运输费、指定活动的市场开发材料费用、展台租用、设计和安装费用、制作宣传材料的费用。
(9)就业基金(Jobs Fund)。如公共和私人部门创造大量就业,将提供财政支持。适用范围: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发现经济发展潜力,可以持续创造就业。
(10)制造业投资计划(Manufacturing Investment Programme)。鼓励本地和外国资本新建或扩建项目,进行生产性资产投资,如工厂、机器设备、购买和租用土地和建筑物、商用车辆。企业能够获得投资成本的10%—30%,但不超过 3000 万兰特的税收减免。
(11)商业服务激励计划(Business Process Services Incentive)。吸引本地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商业服务领域,通过向离岸客户提供商业服务,以创造就业机会。对于非复杂性工作,创造离岸就业岗位达 400 人至800 人,5 年内最高共补贴 12.8 万兰特;如创造就业岗位超过 800 人,还可申请额外补助。对于复杂性工作,创造离岸就业岗位达 200 人至400 人,5 年内最高共补贴 16 万兰特。如创造就业岗位超过 400 人,也可申请额外补助。
【外商投资限制】
南非鼓励外商投资,但在外商投资领域有两个限制:首先,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须符合当地最低股本要求;其次,外国公民经营或者控股超过 75%(包括 75%)的企业是受限制的。另外,如果要在南非设立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必须雇用一定比例的当地居民,才能获得银行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必须先在南非注册登记为“外国公司”后,才可将不动产登记在其名下。
3. 特殊经济区域规定
南非政府于2016年2月9日颁布《南非经济特区法案》。经济特区的融资工具包括经济特区基金和开发性融资机构。经济特区基金由贸工部部长与财政部部长协商建立。基金主要用于经济特区的现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特区内企业发展,如用于可行性研究和一般性研究等。开发性融资机构为经济特区的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经济特区的激励政策来源于三个层次,一是贸工部的一揽子增强投资吸引力的激励政策,二是相关省市对当地经济特区内企业的额外激励、建筑津贴、税收优惠、增值税和关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4. 劳动就业法规
南非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关系法》(Labor Relations Act)、《基本雇佣条件法》(Basic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Act)、《公平就业法》(Employment Equity Act)、《劳工技能发展法》(Skills Development Act)和《技能提高费用法》(Skills Development Levies Act)。上述法律赋予工会组织很大的权力,外国投资者应慎重处理劳资关系,包括职工待遇与解雇等问题,否则容易引起罢工。2018年5月,南非国民议会通过了3部旨在保护劳工权益的法案,分别是《最低工资法案》《就业基本条件修正案》和《劳资关系修正案》。上述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和休假制度等有明确规定。
在南非,根据劳工关系法成立的调解和仲裁委员会(Commission for Conciliation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CCMA)以及劳工法庭(Labor Court)是负责解决劳资争端的机构,其中调解和仲裁委员会承担着这方面的大部分工作,因为几乎所有的争端要首先到该委员会进行调解。劳工法庭主要是对大裁员、罢工禁令以及调解和仲裁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司法裁决。如对劳工法庭的裁决不服,可上诉到劳工上诉法庭(Labor Appeal Court)。除此之外,还有民间协商机制和行政解决机制可供选择。
5. 环境法律法规
南非环保主管部门是森林、渔业和环境部,并在各省设立办事机构。与环境有关的其他政府机构包括矿产资源和能源部,水利和公共卫生部,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就业和劳动部等。
南非的基础环保法规包括《国家环境管理法(1998)》《国家环境管理:空气质量法》《国家遗产法》《海洋生态资源法》《国家森林法》《国家草原及森林防火法》《国家公园法》(修正案)《湿地保护法案》《濒危物种保护法案》《国家统一废物管理战略》《南非共和国水法》和《碳税法案》等。
6.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南非是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定和公约的成员国,于1928年签订了《伯尔尼公约》。南非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1978年)《商标法》(1963年制订,1971年修改)、《版权法》(1978年)、《设计管理法》(1967年)。这些法规都由南非专利局管理和执行。
7. 司法体制与仲裁规定
1、司法体系
南非司法体系包括宪法法院、高等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共13个)、地区法院(限于15年以下监禁、30万兰特以下处罚的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地方法院(限于3年以下监禁、6万兰特以下处罚的刑事案件和10万兰特以下民事案件)和税收(对税收欺诈等大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1.2万兰特以下)、劳动(及上诉)、竞争上诉、军事等专门法院。
2、仲裁规定
南非民商事仲裁的基本法律是 1965 年《仲裁法案》,该法案并未规定成文的法案取代判例法,所有南非法院的判例法也是民商事仲裁的法律渊源。1965 年《仲裁法案》既适用于南非国内仲裁案件,也适用于南非的涉外仲裁案件。南非未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 1985 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是南非在推进制定新的仲裁法案,其草案大量吸收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英国1996 年《仲裁法案》的相关规则。
南非仲裁机构有自己的仲裁规则,会导致仲裁程序存在差异。南非法院保留了较强的对仲裁的干预权利,比如仲裁条款是否无效(仲裁庭认为有效时当事人可以立即申请法院审查)、仲裁员的撤换、命令案外人提交证据等问题都由法院解决。此外,1976 年南非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南非还专门制定了 1977 年《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案》(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 Act of 1977)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没有实质的区别。
3、仲裁机构
南非较为知名的仲裁机构有:南非仲裁员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Arbitrators)、南非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South Africa, ICCSA)、 南 非 仲 裁 基 金 会(Arbitration Foundation of South Africa)及其下属的南非多元化纠纷解决协会(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ssociation of South Africa)。当事人选定仲裁机构不受地域限制,仲裁机构没有辖区,不按照其所在地受理仲裁案件。
02、南非经贸投资风险
1. 社会治安风险
南非属于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也是非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但是,从种族隔离制度走过来的南非,两极分化甚为严重。大多数黑人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尤其是每年还有大批难民从南非周边贫穷国家到南非逃难。加之废除了死刑,枪支管理不严,司法制度漏洞较多,且警力不足,致使南非社会治安状况日益恶化,抢劫杀人案件屡见不鲜。
2. 电力短缺风险
随着南非经济的快速发展,南非电力公司已经不能满足国内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由于近年来南非政府疏于对电力系统的维护和发展,出现了电力严重短缺局面。虽然政府紧急岀台了扩容计划,但受到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本国电力公司资金短缺,而一批大型电力设施从建设到投产需要几年的时间,因此短期内电力短缺状况难以消除。
3. 环境合规风险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规章》规定,南非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清单规定的项目活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活动,这些工程项目必须获得南非的环保授权后才能启动。倘若未获得授权而开展相关项目,违者将被处以 500 万兰特以下罚款,并可处 10 年以下监禁,已进行的项目必须停止并恢复原状。而对于那些不符合环评标准的企业,作为南非环评主管部门的环境事务部可以直接采取注销企业审评资格等方式,予以严厉制裁。
此外,如果违反或可能违反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家或省级环境立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南非公民个人可根据《宪法》第24 条第38 条设置的公民环境权及权利保障的诉讼救济,以及环境基本法对责任方进行诉讼,进而保护公民环境权、保护环境资源和公共环境利益。遭受危害的一方也可以根据“普通法” 进行诉讼。索赔方可根据环境侵权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诉讼索赔。
4. 劳动用工风险
在南非的劳动纠纷发生的领域集中在用工、劳动待遇、劳工组织、解雇、罢工与关厂、劳资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在南非,如劳工不愿加班,雇主要求加班的,很有可能会遭到强迫劳动的诉讼;处理不当会引发侵犯基本人权纠纷和严重损害中资企业或中国国家的形象。
中国企业招工时的体检就很容易遭到非洲人的投诉,造成中国企业尚未开工便遭遇诉讼。故中国企业在体检方面一定慎重对待,除非非洲法律规定特殊行业人员须体检外,不要按照国内习惯要求进行体检。对于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国内常见的身高、户籍、毕业学校等招聘条件严禁带到南非,否则会陷入无穷无尽的诉讼。
5.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风险
2015年《投资促进与保护法案》规定不允许投资者将有关投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解决。根据该《法案》第11条,外国投资者可将有关投资争议提交给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或其他职能部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或将此类争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或根据南非1965年《仲裁法》提交仲裁解决。
03、南非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 密切关注南非国家政策制定动向
面对南非的进岀口管制政策,中国进岀口企业要了解和掌握南非贸易法律制度,提前获得有关贸易许可证,不要从事进出口限制产品的贸易。另外,在南非关税贸易局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我国有关商会和企业应积极应诉,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尽量推迟或阻止反倾销案的成立,不能自动放弃。此外南非金融体系成熟,监管严格,但近年来南非兰特汇率波动较大,企业在投资合作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汇率风险。
2. 理解并适应黑人经济振兴政策
黑人经济振兴政策(BEE)是南非政府针对历史上因种族隔离造成的遗留问题而于 1994 年出台的经济政策。中方投资者在赴南非投资时,应当详细了解黑人经济振兴法案的各项细则,研究黑人经济振兴法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相关案例,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要求对企业进行调整。在寻求黑人合作伙伴时,不能抱着侥幸心理,不经过审慎筛选用人,而应当寻找自身素质过硬,能力较强的黑人进行合作。
3.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问题包括工业生产造成的环境问题,也包括开发资源引起的生态问题。南非环境保护法规严格,当地人民自觉环保,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很强。中资企业应遵守环保标准的规定,了解和遵守当地环保法规,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在项目规划之初就应当向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咨询环保事宜,在投资经营活动中注重生态和环境保护,防止工业污染。
4. 与当地建立和谐的公共关系
南非工会大会是三方执政联盟之一,中资企业要严格执行合法用工制度,避免与工会发生纠纷,谨防劳工罢工事件。中国投资者同样需要了解南非劳动相关法律制度,遵守南非最低工资制度,避免形成紧张的劳资关系。注重公共关系的处理,与政府和议会、相关领域的的非政府组织建立良好关系,以减轻来自南非社会的压力。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南非媒体发表署名文章:《让中南友好合作的巨轮扬帆远航》,https://newzealandemb.fmprc.gov.cn/ziliao674904/zt674979/ywzt675099/2023nzt/xjpcxjzgjldrdswchwbdnfjxgsfw/zxxx135504/202308/t2023082111129573.shtml
[2]长沙海关官网:http://changsha.customs.gov.cn/changsha
customs/508922/508924/508925/99d9409e-1.html
[3]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hunan.gov.cn/hnyw/zwdt/202107/t20210721_19968346.html
[4]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南非(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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