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电子烟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此前与电子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但近年该方面的立法在加快,变化也很快,社会上一些电子烟生产者、经营者,若轻视或不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就很有可能越界陷入法律风险中。

引言
此前与电子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但近年该方面的立法在加快,变化也很快,社会上一些电子烟生产者、经营者,若轻视或不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就很有可能越界陷入法律风险中。
笔者律师团队近年接办多宗关于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及疏理,为了方便社会人士了解电子烟法律、法规、法律风险问题,现将经营电子烟涉嫌法律风险整理分享。
1、相关规定
01、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增加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该《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纳入卷烟管理。
02、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提出“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明确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等均纳入了监管范围。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加热卷烟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电子烟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强调。目前,我国未批准加热卷烟在境内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03、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子烟》国家标准,即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从此,电子烟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强制标准。
04、过渡期,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所以,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2022年10月1日以后无证经营电子烟,或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子烟,根据不同程度,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法律风险。
05、过渡期结束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06、电子烟现在分为二种类型,烟油雾化型、加热不燃烧型,二者区别为内容物不一样。
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内容物为烟草薄片,将它加热至200至300摄氏度,产生含有尼古丁的气溶胶来供人吸食;烟油型它是将含有尼古丁和香精成分的甘油或者丙二醇进行雾化来供人吸食。
现在电子烟的强制国标中明确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就目前的法律而言,这二种电子烟都在国家管制的范畴内。
2、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律法规,经营电子烟可能会被定性为非法经营,或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定罪的法律风险。
刑事风险方面根据不同的情况,无证经营电子烟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子烟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的电子烟中渗入大麻油、依托咪脂或笑气等物质,涉嫌贩卖毒品犯罪;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电子烟逃避关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目前,无证销售电子烟,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电子烟,现司法机关大多先按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处理,侦查终结后,视案件的情况,再决定起诉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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