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教育机构等“发卡大户”如何应对上海市预付卡新规?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2019年1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实施《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随后,《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也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1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实施《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随后,《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也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的这两项规定将原本不属于预付卡监管范围的教育行业、体育行业也纳入进来,这样一来,教育机构和健身房等“发卡大户”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强监管。
什么是单用途预付卡?
根据《管理规定》的定义,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管理规定》对单用途卡的定义总体较为宽泛,比如什么行为属于“发行”?爱奇艺销售会员账号是否属于“发行”?什么是“兑付”?用户登录账号使用爱奇艺会员权限是否属于“兑付”商品或服务?什么是“特定商品或服务”?如何认定健身房团课服务和一对一私教服务的性质?“特定商品或服务”是指“同一经营者体系内的商品或服务”,还是必须严格要求是“同一经营者体系内的单一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后者,那么“单一商品或服务”又该如何理解?
目前《管理规定》对预付卡的定义还不足以对上述问题给出明确的界定,很多情况下无法明确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如果采取扩大解释,那么像爱奇艺会员、健身房一对多的健身课程、教育培训机构付费课程等都将纳入到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范围中;如果采取缩小解释,是否就可以认定这些不属于预付卡的范畴?我们认为,仅从目前《管理规定》的定义来看,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的付费课程大部分都已被纳入监管。未来的监管细则还需要对此进一步明确。
下文我们以对《管理规定》的定义进行扩大解释为思路对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因此将面临的监管要求和采取的必要应对措施进行分析。
上海市新规有哪些变化?
2015年,商务部就发布并实施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的预付卡备案且受监管的行业范围仅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
在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2018年涉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中,该院受理的有关预付卡的纠纷主要发生在私教健身、美容美发和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其中又以健身行业最为集中。但《管理办法》并未将私教健身行业、教育培训行业、文化旅游行业等卷款跑路现象多发的行业纳入监管调整范围,这也是此前预付卡监管的空白处。
此外,由于预付卡行业跑路现象频发,《管理办法》要求发卡企业进行预收资金余额管理以及资金存管,但违反该规定的处罚仅仅是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3万元罚款,这样的处罚措施对于有跑路动机的经营者来说基本没有震摄力。
上海市今年出台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以下统称“上海市新规”)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则有了非常明显的变化和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01行业不设限,拓宽监管覆盖面
根据《管理规定》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定义,单用途预付卡不再限定行业,因此预付卡发行相对集中的教育培训机构、健身房将受到较大的监管影响。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主体是企业法人,而上海市新规则将监管主体明确为“经营者”,也就是说,预付卡行业的监管主体不仅包括此前《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法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
02建立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为了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新规明确建设统一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并将该平台与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相关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多个系统的打通,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对经营者起到震慑和惩戒作用。
03建立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制度
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按上海市新规的要求,需要将预收资金余额进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具体来说,预收资金余额管理划分为一般和特别两种风险警示标准:(1)一般风险警示标准为20万元。若超过该标准的,经营者应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的40%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2)特别风险警示标准为经营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高于20万元),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若超过该标准的,应将全部预收资金余额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同时,经营者可以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来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这一举措能够进一步对企业收取的预付卡资金进行约束,从而从源头上降低持卡消费者的风险。
此外,上海市新规对于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未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履约保证保险等风险防范措施的,由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商务部《管理办法》相比,这里的处罚金额明显增加,惩戒力度加大了不少。
04建立失信主体名单
《管理规定》还注重发挥信用管理在单用途信用卡监管中的作用。经营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还将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
(1) 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未对单用途卡兑付、退卡等事项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且无法联络的;
(2) 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 利用发行单用途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4) 其他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的行为。
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应该怎么应对?
01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预付卡备案
如前文所述,上海市新规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不限行业,因此教育培训机构、健身房的预付卡发行和兑付行为也纳入了监管范围。相关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02遵守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发行限额等规定
根据商务部《管理办法》关于实名购卡的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因此,在发行符合上述条件的预付卡时应注意保存用户信息,包括个人或单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并且保存上述信息五年以上。
《管理办法》还规定一定条件下不允许使用现金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这主要是为了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
《管理办法》对单用途卡的限额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因此目前健身房目前销售的大量超限额健身卡均不符合规定。
03服务规范化
经营者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自身服务:
(1) 购卡协议:经营者应当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购卡人提出要求的,还应该签订购卡协议;
(2) 有效期: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3) 免费退卡服务:若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04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向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报送
(1) 建立业务处理系统,进行信息对接
经营者应当建立具有单用途卡发行管理、预收资金清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信息查询等功能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之后经营者应通过该系统传送单用途卡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个体工商户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具体办法目前尚未公布,后续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2) 公示信息对接标识
经营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获取信息对接标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首页公示。
(3) 定期信息报送
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二十五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
根据上海市新规的规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或未报送有关信息的,单用途卡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5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上海市新规,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前文所述的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或者也可以购买履约保证保险来冲抵存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或购买的履约保证保险信息均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报送,否则将面临上文所述的罚款处罚。
结语
基于目前体育健身行业整体存在的预收资金余额巨大、兑付周期长、流动现金紧张等问题的现状,后续上海市体育局将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体育健身行业的存量预收资金余额的防范措施。但可以预见是,未来体育健身行业、教育行业的预付卡发行行为整体将从严监管,相关行业经营者应尽早开始向合规化方向布局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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