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4日,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发布的一则消息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该所官网消息显示: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德西韦,他们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实际上,中国的药品新用途的专利保护不是一个新话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药品新用途专利的相关问题。
一、中国药品新用途方法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药品相关专利一般分为三类,包括药品产品专利,即药品本身的成分结构,如化合物、组合物等;药品生产方法及工艺类专利;药品用途专利,即治疗疾病的用途。中国专利法自1984年制定,历经三次修正,对药品及用途专利保护的规定也在变化,专利法关于不保护的客体条款如下:
| 专利不保护的客体 | 是否保护 药品新用途 | |
| 专利法(1984年制定) |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五、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动物和植物品种;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 否 |
| 专利法(1992、2000年修正) |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 是 |
| 专利法(2008年修正) |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 是 |
从上表可以看出,自1992年,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因此,药品用途发明以“药品在治疗某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属于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可以授予专利的,即我国药品新用途受专利法保护自1992年就开始,至今接近三十年。
二、药品新用途方法受专利法保护的目的
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针对已有药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剂型、生产工艺、新的用途等方面持续开展研发和创新。如在现有药品上发现新的适应病症,找到新的用途,是病患的福音,能为人类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然而,药品的任何一项新用途的研发和创新均须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包括药理学、病理学实验、临床应用等等,均须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药品相关专利制度的设计需要兼顾研发单位和公众,实现二者利益之间的平衡,给予专利保护能达到鼓励创新,同时能促进人类健康发展。
三、药品新用途专利与药品专利之间的关系
药品产品专利类似于“基本专利”,药品用途专利依存于对应的药品产品,类似“改进专利”,他们之间类似从属模式。获得药品用途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并不能自由实施其用途专利权,他仅是在这种药品在其申请的新的适应症上具有该用途的专利权。
获得药品新用途专利权的权利人在实施药品新用途专利权的时候会同时涉及到对应药品产品专利权,因此须要取得对应的药品产品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而对应的药品产品专利权人在实施该产品的新的用途时,同样须要取得新用途权利人的许可,即在这种情况下须要相互交叉许可。
四、药品新用途专利获得授权的条件
在制药领域,药品的新用途往往被称为“第二制药用途”,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制度,都对符合条件的“第二制药用途”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申请须要通过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要求才能获得授权。《专利审查指南》对药品用途专利新颖性、创造性有特别规定。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以下方面:
(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颖性。
(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对于新的医药用途专利申请而言,如果其申请不满足前述药品用途新颖性、及创造性的特别要求,那么这个申请也会因为不具备授权条件而得不到授权。
五、关于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德西韦药物新用途专利的话题
瑞德西韦(Remdesivir)是美国吉利德(Gilead)公司的在研药物,属于新型核苷类似物抗病毒药物,其本质是一种RNA 聚合酶抑制剂,可以通过抑制病毒核酸合成抗病毒。Remdesivir在前期的细胞和动物实验中均显示出对SARS冠状病毒、MERS冠状病毒有较好的抗病毒活性,据悉国外已完成Remdesivir针对埃博拉冠状病毒感染的一期、二期临床试验。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均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针对已有药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剂型、给药方式、生产工艺、新的用途等方面持续开展研发和创新,并可以针对其完成的创新成果申请专利,这也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武汉病毒所在抗新冠病毒新用途技术成果产生之时即提交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武汉病毒所此次申请的是药品新用途专利,因此武汉病毒所要想获得授权,按照中国专利法、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武汉病毒所须证明其申请的抗新冠病毒新用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同时要有充分的实验数据支持。
综上,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药品新用途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申请专利,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满足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药品新用途专利的授权条件下,药品新用途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从而鼓励创新,促进人类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