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交易所发布了《有关互联网科技行业或采用互联网主导业务模式的申请人的指引》(网络法实务圈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指引信”获得全文),针对互联网模式公司的港交所上市规则进行了变通修改,这可能是港股拥抱“同股不同权”后又一重磅规则调整,足见香港对抢占互联网科技公司的诚意。其中,港交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在业务资质合规问题上的妥协,颇有一番意味。
一、港交所来信
港交所指引信修改《上市规则》是为了兼容并包如下新兴互联网科技公司鲜明特色:
一是互联网公司高度依赖关联公司营运的互联网平台。即流量入口的重要性,例如淘宝网红店强依赖于阿里平台,微商模式长依赖于微信和社交,内容领域必须依赖于各类内容分发平台等等。以往上市规则中十分强调的业务独立性和关联交易在互联网领域似乎难以适应;
二是互联网科技公司基本都标配了股权激励计划,本质上来看兴许是草根萌发的互联网公司总不受传统银行的待见,只能采取股权融资;
三是互联网领域内,尚未完全确立的监管环境以及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法规,让实务乱局丛生,甚至基本难以证明其互联网业务的合规性。
在港交所指引信中,港交所在“尚待确立的监管环境中认为:
3.13. 相关行业的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界别(如金融科技业),所涉及的地方法律及法规通常都尚在不断完善和草拟当中。部分申请人面对业内监管环境不断变化,没有把握如何能向联交所证明公司合规。
3.14. 若适用于申请人的相关法律及法规仍在制定当中,预期不久将来其正式立法的机会不大,联交所一般认为申请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有关风险便已足够。在此情况下,对于申请人所递交以支持其申请的有关其遵守地方法律及法规情况的法律意见,我们也不预期涵盖申请人是否遵守尚未实施之法律及法规的情况。
3.15. 然而,若个案中的各样情况清楚显示影响申请人业务的草拟法规将于不久将来正式立法,联交所一般会预期申请人证明(并附上地方法律意见作证明)其能够符合一旦草拟法规按法规公告(如政府宪报)所载形式颁布时的规定(及任何指引)。
下文中,我们通过四个实例来看一下互联网公司的业务质资合规难题。
二、沪江:互联网教育
我国针对互联网教育的规制法规主要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从事教育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行管理的公告》:“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和教育网站,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注:2016国务院取消了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审批许可)
最为令人神经紧张的是2018年4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前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K12教育:即幼儿园至高中12年),以及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但涉及成人的相关培训无须审批)。
目前,沪江网很多培训内容是直接涉及中小学及高中的教育培训活动,若该实施条例得以颁布,沪江网将可能须申请相关许可证,以继续经营有关K12课程及职业教育课程的业务,否则将面临巨大的合规问题。
总体来说,理清互联网教育领域的合规,最为核心的就是理清到底什么可以被归入“教育”,“教育”和一般培训的区别在哪?。教育法指称教育一般指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之学校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及学历证书制度等,地方上例如上海称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继续教育等”,不一而足令人混乱。
除此外,实务中仍存在大量的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考试相关的“教育”或“培训”,如司法考试培训、出国留学培训、国学培训,以及针对小朋友的学前培训、亲子培训等等。
(沪江网的资质一览)
如果到时把互联网教育和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互联网出版等再比较一下,那更是剪不断理还乱。所以沪江招股书中也称“中国有关互联网行业的法规仍处于发展初期,因此,我们面临与含有不明确条文的法律法规有关的风险,该等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详细实施条例或诠释模糊。”
三、美团点评:互联网O2O
尽管我国并没有专设O2O类法律法规,但这恰好让这个领域充满了更多分散的合规未知数。美团点评网因为其业务涉及内容非常之多,为消费者提供了非常多便捷的服务,但代价就是资质监管也是非常之多,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及移动商务、食品运营、在线支付及其他金融服务、试点网约车、互联网地图服务、视听节目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旅游代理经营及云计算等等。
对于互联网O2O项目想开展在线视听节目服务,估计就没有任何资格,所以要么迎头相撞要么业务放弃;再如刚刚收购的摩拜共享单车业务,也面临越来越多的监管,若有意扩张到共享电动车不仅不被鼓励,地方上亦可能被完全禁止(例如像杭州这样互联网较为开放的城市都莫明奇妙一刀切不允许发展互联网电动车,而实际上满城到处都是互联网电动车);美团打车中网约车司机甚至还要求有户口的限制;互联网的餐饮配送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有更多的线下约束;连接用户和商户的模式下,在线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也显得极为重要,否则会导致在没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条件下构成二清违规。
互联网模式下,集服务于大成者,必定也是集牌照为大成者,否则寸步难行。
四、51信用卡:P2P
不管你信不信,P2P行业一直是最为混乱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现在不仅业内人看不懂,界外人更是一头雾水了。
51信用卡在IPO说明书中曾表示“中国有关在线消费金融及小额贷款行业的法律法规仍在不断演变,并可能会出现变动。倘我们的网上信贷撮合及投资服务业务被视为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我们未能就我们的信贷撮合服务取得任何必要批文、执照及许可及未能办理任何必要登记及备案,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将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自二零一五年年中以来,中国及相关监管部门已颁布多项规 管线上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及法规,其中包括《关于促进在线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或指导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 存管业务指引》 以及《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然而,“鉴于网络借贷信息服务领域的详细法规及指引尚未公布,我们无法向阁下保证我们的现有实践将不会根据任何现有或未来规则、法律及规例而受到政府部门质疑。”
最近在P2P领域最为重磅的消息莫过于浙江杭州P2P爆发的踩雷潮。据P2P日报报道,杭州成了P2P平台暴雷的“重灾区”,城城理财、云端金融、牛板金、人人爱家、祺天优贷相继出问题,杭州各地公安局几乎同期,抓捕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平台负责人,引发朋友圈刷屏。说明,即使有看似很多的P2P监管文件,但这个行业逐利太深,陷入了恶性循环。
五、映客互娱:互联网视听直播
映客互娱认为,“国务院、工信部、 文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获授权发布及实施规管我们业务不同方面的法规。例如,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须取得及持有适用许可证或不同 监管部门的批准方可提供现有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商提供任何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先取得工信部或其省级分支发出的 ICP许可证。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文化业务营运商必须取得文化部省级分 支发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直播业务 须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倘提供在线互联网 新闻信息服务,则在线直播服务和在线直播发布者均须根据法律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资格,且仅可从事许可证许可范围的服务。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经营网络表演的实体须对表演者的服务和在其网站刊登的帖子内容负责。”
视听证、互联网直播、文网文、互联网新闻资质等,构成了网络视听直播行业的最为核心的证照。不过,至今,关于文网文和视听证,广电和文化部间的监管关系仍是会令行业迷惑。这个行业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在于,大部分持证单位主要还是分布在国有封闭型广播电视传媒行业内,但这些持证机构在业界基本没干出什么成绩来,而那些拿不到资质的民间平台,却总是能搞得风生水起。另一个奇怪的现象在于,大家都乐于自我麻醉,交叉持证现象十分突出,但这却又可能符合真正核心的监管逻辑——牌照是手段,内容监管才是核心。
(映客持牌情况)
六、结语
互联网模式已经变得越来越重,甚至比传统业务的准入门槛要来得更高了。横亘在互联网企业面前的纷繁复杂的业务资质(上文所披露的仅仅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在各类IPO,甚至是投融资尽调中,都是极为重要的业务骨架,因为这些业务资质直接决定业务的合规性问题。
在我看来,这些业务资质要求更象是一个“GDPR式合规困境”——大家都觉得很重要,但大家一不知道自己要不要办某个证,二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符合要求,三是甚至根本就不给你办。港交所对互联网公司业务资质合规的妥协,兴许是对互联时代合规问题作出了最好的诠释。
港交所来信:从四个案例看互联网模式下的业务资质合规
作者:麻策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近日,香港交易所发布了《有关互联网科技行业或采用互联网主导业务模式的申请人的指引》(网络法实务圈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指引信”获得全文),针对互联网模式公司的港交所上市规则进行了变通修改,这可能是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