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lobal Organic Textile Standard)系德国国际天然纺织品协会、日本有机棉协会、美国有机贸易协会和英国土壤协会组成的国际工作组IWG所制定的用以协调统一各地区纺织品的标准,以确保不同地区的纺织品从原料到产品加工、销售都符合标准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产品。全球标准非盈利组织(Global Standard Gemeinnützige Gmbh)系该标准的实施管理者。
全球标准非盈利组织向商标局提交了“GOTS及图”的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GOTS”是“GLOBAL ORGANIC TEXTILE STANDARD”的简称,译为“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标准认定的目的是确保有机纺织品的规范性,故该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了“GOTS”商标的注册申请。
全球标准非盈利组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以申请商标并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官方标志,并且申请人正是管理和实施GOTS标准的机构,“GOTS及图”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为由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并提交了GOTS官方网站的信息、字典释义和“GOTS”商标在其他类别的注册信息。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采纳申请人的观点,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
全球标准非盈利组织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进一步提交了全球标准非盈利组织的公司登记、发起人和股东的公司章程用以证明全球标准非盈利组织并非官方机构,涉案商标并非官方标志。商评委在庭审中认可全球标准非盈利组织并非官方机构,涉案标准并非官方标准,诉争商标并非官方标志,但主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官方标志应作扩大解释,标准的缩写亦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对表示政府履行职责的标志进行商业使用,避免国家公信力的减损,故该条款中的“官方标志”应限定为标识政府监管事项的标志,被告关于该条款中的“官方标志”应作扩大解释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并非官方机构,诉争商标并非官方标志,被告对此亦不持异议,故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情形。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并针对“GOTS及图”商标的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万慧达代理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参与本案。
短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根据《商标法释义》,实施控制,指的是有关的官方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掌握和监督某些产品的质量、精度的行为。予以保证,是指有关的官方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质量、精度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产品给予确认的行为。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有关的官方机构在对某些产品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时使用的特定的标志。
本案中,涉案商标的申请人全球标准非盈利组织不是官方机构,涉案商标“GOTS及图”并未肩负代表政府公信力的功能,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官方机构在对某些产品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时使用的特定的标志”。
并且,北京知产院在判决中进一步明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根据字面含义做限定性解释,即限定为标识政府监管事项的标志,而不能进行扩大解释。
北京知产法院在“GOTS及图”案中阐明官方标志认定标准
作者:杨明明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lobal Organic Textile Standard)系德国国际天然纺织品协会、日本有机棉协会、美国有机贸易协会和英国土壤协会组成的国际工作组IWG所制定的用以协调统一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