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投资标的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标的选择对金融投资的风险至关重要。

标的选择对金融投资的风险至关重要。当投资标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等强制性规定的,或投资标的的交易方式有损公共秩序,违背善良风俗的,其合同效力都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本文将以投资标的比特币为例,探究这类创新型标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案例一:归还比特币理财的仲裁结果被法院撤销
2017年12月2日,某基金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某基金企业将其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某基金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某基金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高哲宇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比特币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于是,某基金企业、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高哲宇向某基金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向李斌归还与比特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比特币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裁决高哲宇向某基金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
基于本裁决,司法部官方微博还曾于2018年11月5日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为“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保护”。一时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得到司法确认成为美谈!
但之后,高哲宇认为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同样在深圳地区,深圳市中院以该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该仲裁裁决【即(2018)粤03民特719号】。具体裁判理由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二、案例二: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得到司法确认
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江法官编写的“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即(2019)沪01民终13689号判决】中,上海一中院确认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当事人的赔偿价值。上海一中院在本案中是这样表述的:上诉人迫使被上诉人转出比特币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财产权利。侵占他人财产,若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通常,赔偿金额需要结合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益、双方就赔偿金的主张金额等因素,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上诉人向本院确认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对该折价赔偿标准亦予以接受,故本院对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据此判决上诉人闫向东、李敏、孙飞、岑升方(SAMSINGFONG)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被上诉人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BRANDONJOSEPHSMIETANA)比特币18.88个,若不能返还,则按每个人民币42,206.75元赔偿。
这一案例也成为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的获奖案例。众所周知,优秀案例不仅是指案例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写有条理,也应该包括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具有正确性。该案作为获奖案例,一时被市场解读为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与司法救济等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认可。
三、案例评析
上海案例和深圳案例都是以比特币为标的的案件,上海判决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优秀案例,但在深圳案例中法院却撤销了比特币仲裁裁决,那是什么导致了两案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呢?是司法的不统一,还是裁判视角的差异?司法机关在适法过程中,边界何在?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将“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纳入了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显然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其价值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上海判决的优秀之处即在于首先确认了比特币的财产价值,并基于此确认了当事人对比特币财产价值的赔偿标准。该做法顺应了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创新性地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作为财产责任的价值认定方式之一,为民事责任承担确立了有效的参考依据;而深圳中院以个案中的价值依据损害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应该是将个案中的价值参考依据混同为了以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为主营业务的行为。放在大家熟悉的民间借贷语境中思考,就是法律支持偶发性的民间借贷,但以民间借贷为营业的行为显然就是职业放贷人了,不仅妨害公共利益,而且涉嫌犯罪。如此来看,比特币个案撤裁的裁判结果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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