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赛季中超公司全年收入为15亿元左右,中国足协拿走10%的分成,中超公司抵消相关成本和税收之后,16家中超俱乐部平均分成应该会在6000万左右。6000万元左右的平均分红创造了中超各俱乐部分红的新高。
如此高额的分红也彰显了目前国内足球产业的火热程度。在火热的足球产业中,核心资源有两个,一是资本,二是优秀的足球运动员。恒大淘宝俱乐部自升入中超外,引入了一大批优秀国内外运动员,最终成就中起赛场的六连霸。
2014年1月2日广州某俱乐部官方宣布以自由转会的方式签下刘某。但当天下午,刘某之前所属的青岛某俱乐部宣布此转会无效,称刘某与其合同年限是到2017年,“刘某转会”纠纷正式拉开了序幕。2014年8月,中国足协发表官方声明,根据有关当事人的投诉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发现的线索,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经多方调查取证,按程序进行了有关各方多人参加的听证会。依照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认定青岛某俱乐部在与球员刘某有关工作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国内职业足球领域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
01、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职业球员也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因此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受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制与调整。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认定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判例。例如,在宋某某与沈阳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阳某足球俱乐部为企业法人,符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排除职业运动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15年3月8日,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愿签订《某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依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作保障、义务和纪律、经济补偿等,上述工作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宋某某是职业足球运动员,接受沈阳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管理、训练,接受沈阳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安排参加比赛,从沈阳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处获得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现宋某某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与被上诉人发生争议,该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宋某某作为劳动者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受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制与调整。
02、中国足球协会的权力来源
根据2015年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的规定,调整改革后的中国足协既是团结全国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事业、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又是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具有公共职能的自律机构,承担了体育部门在足球领域的管理责任。其权利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1、通过法律的授权而获得的权力
中国足球协会通过法律的授权而获得的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体育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体育法》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体育法》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体育法》第50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政府委托管理而获得的管理权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的规定,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实现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实现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球中心)由事业单位向社团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的转变,改变中国足协与足球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架构。转变完成后,适时撤销足球中心并按规定核销相关事业编制。
中国足协是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全国足球运动领域的社团法人,是管理足球项目普及与提高工作的全国性自律机构,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足球组织的唯一合法机构,是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社团组织,主要负责团结联系全国足球力量,推广足球运动,培养足球人才,制定行业标准,发展完善足球竞赛体系,建设管理国家足球队,代表国家参加各类国际足球赛事。
中国足协与体育总局脱钩改革完成后,体育总局不再具体参与足球业务工作。中国足协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承担并完成国家交办的各项任务。中国足球协会的这些权力的获得是为了更好实现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
3、通过协会内部的章程而获得的权力
中国足球协会的部分权力来源于《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成员让渡的权力。《中国足球协会章程》(2016年2月23日生效)第4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取得如下权利:
(1)全面负责足球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足球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2)指导、促进本会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形成覆盖全国、组织完备、管理高效、协作有力、适应现代足球管理运营需要的协会管理体系;
(3)管理各类全国性足球竞赛,制订竞赛制度、竞赛计划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4)负责足球专业人才的培养,构建足球技术发展的理论体系;
(5)普及发展社会足球,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
(6)构建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和发展校园足球运动;
(7)促进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严格准入,规范管理职业足球俱乐部,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
(8)组织管理各级国家队。增强国家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打造技艺精湛、作风顽强、能打硬仗、为国争光的国家足球队;
(9)推进足球文化建设;促进足球产业的发展;制订足球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标准;
(10)开展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间的交流和技术合作,制定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11)与会员合作并监督管理在本会辖区内组织的各级各类国际比赛;
(12)对违反国际足联、亚足联及本会的章程、 《足球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以及有损于足球比赛的行为进行监管及处罚。
03、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
1、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体育法》第23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我国目前仍未设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纠纷也无法通过体育仲裁机构来解决。
实践中,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发生劳动纠纷后,往往寻求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或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其劳动纠纷。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即非《体育法》所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也非《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机构。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或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去解决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劳动纠纷呢?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解决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劳动纠纷。孙某与上海某足球俱乐部之间劳动纠纷便绕开了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上海某足球俱乐部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便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孙某与该上海某足球俱乐部之间劳动纠纷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二)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而因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员会有权受理足球运动员与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劳动纠纷。
2、规则冲突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1条规定:(一)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将任何争议诉诸法院。所有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的有关机构。《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因此,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相冲突。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的规定,调整改革后的中国足协既是团结全国足球组织和个人共同发展足球事业、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又是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具有公共职能的自律机构,承担了体育部门在足球领域的管理责任。
而《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其法律效力远远高于《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等规定。因此,当《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定为准。
因此如果职业球员或职业俱乐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但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其效力如何呢?
如果双方当事人认可了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那么双方当事人也会按照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去执行。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认可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呢?
根据《体育法》的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我国至今仍未设立体育仲裁机构,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法》所规定的仲裁机构。因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仅仅为中国足球协会内部设置的纠纷解决机构。如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双方间的纠纷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解决,则其裁决并不具强法律上的强制力,当事人仍可先通过劳动仲裁再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如职业球员与职业俱乐部之间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双方间的纠纷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解决,该约定是否会影响到当事人先通过劳动仲裁再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放弃诉讼权利。
因此,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认可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那么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与建议
1、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
职业球员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其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劳动纠纷,即使其最终获得了胜利,但是对职业足球运动员来说也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目前国内足球球员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大的困境在于所需时限过长。2004年谢某与重庆某足球俱乐部发生劳动纠纷,谢某向重庆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2004年4月份 3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中,谢某解除与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间的劳动合同;其次是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将支付谢某未曾获得的部分工资和违约金(拖欠工资部分合计100万元,违约金为300万元)以及滞纳金。但是最终却通过私下和解的方式解决了双方之间劳动纠纷(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支付给谢某70万元人民币)。谢某称“真是后悔当初呀,当这个什么维权斗士,真是坑了我自己。” 据介绍,劳动仲裁裁决之后,谢某称:我懂法律,我知道,这起官司打下去我还是能赢,而且我的律师也坚持要打,他认为有百分之百的胜算。但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耗得起,我耗不起呀。”
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董事会与谢某的进行了商讨,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破镜重圆是不可能了,再说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不需要一个大半年没有正常训练、状态无法保障的球员,最好的方式就是50万全部了断。”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却认为谢某要求的律师费过高,在双方讨价还价之后,最终以70万的金额成交。
2004年12月,中国足协某负责人称,“谢某转投其他俱乐部必须征得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同意,转会金额也要根据足协出台的球员身价计算方法制定。但因为涉及双方的劳资纠纷,足协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仲裁。”虽然2005年谢某顺利加盟上海某职业足球俱乐部,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并未和解,很难想象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是否能让谢某加盟上海某职业足球俱乐部。根据《2005年国内球员转会规定》(已失效),球员和原俱乐部解除劳资关系后,在和其他俱乐部签署新的工作合同前,原俱乐部对该球员拥有30个月所有权。如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不同意谢某转会,则谢某将陷入既不属于重庆某职业足球俱乐部球员,也不能转会其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两难境地。根据现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不予转会:……(二)拒绝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或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罚。因此,当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矛盾时,球员很可能陷入两难境地:服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则很可能损害自身权益;反之通过寻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支持,虽然劳动仲裁委员会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会维护职业足球动员的利益,但是这个时间太过于漫长,而职业足球运动员需要通过长时间的训练及比赛来保证其竞技状态,如果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不能保证其竞技状态,即使职业足球运动员最终获得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支持,对其来说仍然是得不偿失。
2、建议
完善职业足球运动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或职业足球协会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关键在于以下三点:第一、协调各体育协会之间的关系,推进《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委员会,负责各体育协会职业运动员和/或职业俱乐部和/或协会之间纠纷解决,并明确仲裁规则;第二、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定位,如各方同意将其提交给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各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体育仲裁协议),则此案件必须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专属管辖,且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除各方间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体育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或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或体育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各方当事人可将其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如各方不同意将其提交给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各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体育仲裁协议),则各方有权将其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明确体育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以及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生效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应当得到遵守与执行。
理想的职业运动员和/或职业俱乐部和/或协会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下:
1)各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体育仲裁协议
在各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体育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且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除非各方间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体育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或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或体育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各方当事人方可将其提交人民法院审理。
2)各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体育仲裁协议
在各方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体育仲裁协议或虽然存在体育仲裁协议但体育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各方应首先通过各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如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则有权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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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足球产业资本动态:
下附近年来国内足球领域内的资本运作:
2014年阿里巴巴12 亿入股恒大俱乐部;
2014年7月合力万盛花费800万欧元,全资收购荷甲海牙俱乐部;
2015年1月万达出资4500万欧元,获得西甲马德里竞技俱乐部20%的股份;
2015年7月中国公司莱德斯出手700万欧元,成为法乙俱乐部索肖的唯一股东;
2015年9月华信能源以近1000万欧元,拿下捷克俱乐部布拉格斯拉维亚60%的股份;
2015年11月互动娱乐以1700万欧元,占得西甲西班牙人俱乐部56%股份;
2015年12月华人文化付出4亿美元,得到英超曼城俱乐部13%股份;
2016年5月睿康集团出资6000万英镑,收获英冠阿斯顿维拉俱乐部的全部股份;
2016年6月当代明诚足球俱乐部管理公司以3700万欧元买下西甲格拉纳达俱乐部的全部股份;
2016年6月苏宁旗下苏宁体育产业集团以约2.7亿欧元获得国际米兰俱乐部约70%的股份;
2016年7月复星集团以4500万英镑,全资收购英冠狼队的全部股份;
2016年8月上海云毅国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成为英超西布罗姆维奇控股方;
2016年8月中欧体育投资管理长兴有限公司收购意大利AC米兰俱乐部99.93%股权,收购价格为5.2亿欧元,另需承担约2.2亿欧元的负债;
国内足球运动员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建议
作者:夏海波 郭海锋 张智超来源:汉盛律师

2016赛季中超公司全年收入为15亿元左右,中国足协拿走10%的分成,中超公司抵消相关成本和税收之后,16家中超俱乐部平均分成应该会在6000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