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江西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在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一、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2日18时42分许,廖某宇(男,20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时,以128.9km/h超速行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三名行人,导致30岁的胡某某夫妇及其不满周岁的幼子死亡。经警方勘察、检验鉴定,廖某宇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10月3日,廖某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相关报道,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涉事车辆碰撞前约2秒时行驶速度约为129km/h,碰撞前约0.4秒时行驶速度约为105km/h-109km/h。其车辆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及前照灯事故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要求,即显示均正常。根据数据显示,廖某宇疑似因超速无法避让,碰撞前减速已于事无补。
检察院后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廖某宇因在驾驶过程中于车内与他人发生口角,在景德镇市珠江区昌江大道加速至129km/h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月15日一审庭审中,检查机关出示了证据,被告人廖某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各方及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廖某宇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该案中警方最初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但通过后续侦查工作,最终被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该罪名与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最高刑为七年,而后者属于放任或者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最高可判处死刑。
最高法2025年明确“严惩恶性报复社会案件”,其中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若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街道上撞击不特定人或者以类似方法实施犯罪,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该案中,驾驶人廖某宇主观具有间接故意性,根据相关报道,其在驾驶过程中明知超速危险仍持续加速;超速驾驶存在公共危险性,事发路段为居民区主干道(限速40km/h),周边有居民区、学校、医院,存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危险性;超速驾驶的行为碰撞前0.4秒车速仍达105-109km/h,为有效制动,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驾驶中涉及的罪名区分
在常见的交通犯罪中主要涉及三个罪名分别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在法律上如何定罪。
(一)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面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至于其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一“超速驾驶”,机动车驾驶员处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其二“醉驾”,醉驾行为以危险驾驶罪立案的标准为:(1)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150mg/100ml,一般不予立案,若同时具有15种从重处罚情形,予以立案;(2)血液酒精含量≥150mg/100ml。
对于“短距离挪车行为”,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2条第(三)、(四)项,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该罪为一个概括性罪名,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者侵害的客体均为公共安全,但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等行为侵害道路公共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从犯罪侵害客体外延论,后者危险性远大于前者。
二者虽均为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是后者要求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且该危害性必须具象化,即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性质相当,在判断审查个案追逐竞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需要具体分析个案的事发时间、事发路段的车流及人流情况,通常追逐竞驶行为发生在人流、车流量大的闹市区,则危害成俗明显高于发生在凌晨、深夜的乡野道路。
安全驾驶不仅是对自身负责,更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谈谈驾驶事故中涉及的罪名区分!
作者:昌曼来源:丰国律师

2025年4月15日,“江西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在江西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