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李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李,在与前妻离婚后与刘某结婚,今年初李某因病去世 ,刘某和小李各自持一份李某所立遗嘱,刘某称其手中遗嘱是李某生前去公证机构所立,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该遗嘱继承遗产。小李称其手中遗嘱是李某去世不久前找他人代写,且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要求,更能表示李某意愿,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手中的遗嘱经公证机关认证,属于有效遗嘱。小李手中代书遗嘱,有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以及李某本人签名,且标注了具体日期,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遗嘱内容符合法定形式,为有效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代书遗嘱所立日期比公证遗嘱晚,应以李某手中的代书遗嘱为准进行遗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官说法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多人会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嘱在继承权纠纷中出现的频率也逐渐升高。在此提醒,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方能存在效力,公证遗嘱不存在优先效力,多份遗嘱均有效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遗产继承关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通过订立遗嘱处理财产,有助于推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促进矛盾高效化解。
老人留下多份遗嘱应该如何继承?
作者: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