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连爆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不实,引发了强烈的负面舆情,民众对核酸检测抵触情绪倍增。那么第三方检测机构故意出具不实的检测报告该当何罪呢?
一、看现状:
核酸检测机构故意出具不实报告的典型案例
(一)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出具“假阴性”检测结果事件
2022年5月14日,执法监督员发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广阳大街9号1幢3层315-323的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原始检测数据明显少于样本检测数量。原始检测数据明显少于样本检测数量,最有可能的是“作假”,没检测但上报了“阴性”结果。
2022年11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周某某、武某某等7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内蒙古赛斯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假阳性”检测结果事件
2022年11月13日,新城区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内蒙古赛斯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核酸检测结果造假情况。经查,内蒙古赛斯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部分群众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反馈为阳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已对内蒙古赛斯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探法益:
核酸检测机构故意出具不实报告严重侵害法益
(一)出具“假阴性”报告,必然会引起严重的疫情传播危险,造成对公共卫生安全的不法侵害
从与其它传染病的对比来看,新冠病毒具有超强传播性和隐匿性,并且会根据环境进行自我变异。如本次导致重庆疫情传播主要以奥密克戎ba5.2病毒为主,如果在大规模核酸筛查中遗漏阳性患者,必然会在短时间内造成大范围社会面传播,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同时,对于被检测者而言,出于对权威机构的信任,即便身体存在一些常见病症,通常不会积极对症治疗,其结果可能会导致病情的进一步发展,严重危害被检测者身心健康。
(二)出具“假阳性”报告,社会危害同样巨大
其危害性存在两个方面,其一,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一旦被检测者核酸结果呈阳性,无论最终是否确诊,都会对被检测者及其密接人员采取管控措施,隔离期间将失去人身自由。同时,“假阳性”患者被送至方舱医院接受治疗,其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增大,危害身体健康。其二,“假阳性”报告必然会给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增加群众对检测机构的不信任感,影响政府公信力。
三、定罪责:
核酸检测机构故意出具不实报告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检测机构故意出具“假阴性”报告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五项具体行为任何一项,并且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引发传播严重危险的,作为入罪的要件。同时,该罪还对传染病进行了界定,即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
第一,从本罪关于传染病的界定来看,新冠肺炎虽然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已将新冠肺炎确定为按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从具体的行为模式来看,检测机构出具“假阴性”报告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为方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同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三版)》对于核酸采样、样本检测等作了详细规定。上述规定均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检测机构出具“假阴性”报告无疑违反了上述规范。
第三,从结果要素来看,不论“假阴性”患者是否造成实害结果,鉴于病毒的传播性强,其必然会造成严重社会面传播危险,这种危险如果不加以控制干涉,将会形成现实的传染病传播后果。
(二)检测机构出具“假阳性”报告的行为,在符合追诉标准的情形下,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该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根据主观故意内容不同,设置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一,从本罪的主体要件来看,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事实上,本条采用了“多项列举+等字兜底”的表述方式,基本涵盖了市场经济主体中承担中介职能的各类组织。上述中介组织是在某一具体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协助政府实现有效社会治理,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意见。新冠检测机构在传染病医学检测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提供新冠病毒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政府实现有效防控和疫情处置判断提供借鉴。因此,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属于本条所列中介组织的外延范围,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从本罪的主观和客观行为来看,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基于特定目的故意向被检测人出具“假阳性”报告,扰乱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则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客观要件;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严重不负责任,未能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检测标准出具“假阳性”报告,则符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客观要件。
第三,从本罪的情节后果来看,无论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并不是符合两罪的主体和客观要件即构成犯罪,还必须对情节或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考量。即需要从出具“假阳性”报告的数量,是否导致“假阳性”患者被隔离治疗及有无被感染,是否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是否造成重大的负面舆情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核酸检测作为发现新冠病毒的有效手段,核酸检测机构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此,核酸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全体人员管理培训,接受行业主管机关的监督,有效避免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核酸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该当何罪?
作者:王一刚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近期接连爆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不实,引发了强烈的负面舆情,民众对核酸检测抵触情绪倍增。那么第三方检测机构故意出具不实的检测报告该当何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