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费案件研究——基于45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与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费纠纷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数字经济与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费纠纷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19岁以下网民规模已达1.85亿,占全体网民的16.7%[1],《2024中国游戏产业未成年人保护报告》进一步揭示,在这一庞大群体中,约40%的未成年人曾进行过网络游戏充值消费[2]。但仅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与未成年人充值游戏相关的投诉有5万余条,且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数也在不断增加。但仅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与未成年人充值游戏相关的投诉有5万余条,且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数也在不断增加。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何确认充值行为的实施人以及充值行为的效力认定。自2021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后,各游戏公司对于未成年人账户游戏的管理都日益严格,如网易游戏利用AI技术来防止出现未成年人冒用账号和过度消费等问题。
但在实际的判例中,存在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登录账号,完成充值行为,而法院基于游戏公司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过失,最终判令公司应当退回大部分甚至全部金额的情况。甚至出现了有成年人谎称是未成年人在使用账户,要求返还充值款的情况。这进一步加剧了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因此,本文通过对既有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概括梳理出我国司法裁判中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费案件司法裁判的现状,以期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从家长、平台、司法三个角度出发提供破解该问题的建议,以期能化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产业发展间的矛盾。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费案件司法裁判现状
本文研究案例数据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等数据库,以“未成年人”“退费”“网络游戏”为检索关键词,限定案由为“合同、准合同纠纷”类案件,限定时间范围为2020年—2025年。经系统检索后,通过剔除重复案例及与研究主题无关的案例,截至2025年6月18日,最终确定有效案例45个。
(一)案件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
从时间分布的状况看,未成年人充值退费案件纠纷表现出现明显的时间变化特征。根据图1所示,2020—2025年法院裁判涉及未成年人退费的案例数量呈现出先降后升趋势,但案例数量整体较为稳定。虽2025年仅有3例,但可能存在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且裁判文书更新不及时的情况。

图 1 2020—2025年未成年人充值退费案件数
就地域分布特征而言,相关案件覆盖全国12个省份,地域覆盖范围较广,整体呈现"南多北少"的分布态势。如图2所示,其中以广东省(16例)、上海市(10例)数量最多。这一分布特征表明,此类纠纷的地域分布存在显著关联性,主要与游戏企业的地域布局特征密切相关。

图 2 2020—2025年未成年人充值退费案件地区分布情况
(二)案件争议焦点与裁判结果
从样本案例的案由来看,涉及未成年人充值退费纠纷的案例主要集中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34例,占比76%)、买卖合同纠纷(3例,占比6%)、确认合同效力纠纷(2例,占比4%)等类型。可见案由主要还是集中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这一现象与未成年人高频次接触网络服务场景密切相关。随着互联网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通过手机、平板等设备参与游戏、直播打赏等网络服务的行为愈发普遍,而此类服务通常以用户注册协议、充值条款等网络服务合同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有限,易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产生大额充值,由此引发的合同履行争议成为纠纷的主要来源。
从样本案例争议焦点(见图3)来看,主要集中在:案涉充值行为的实际行为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案涉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案涉充值款项的返还比例。

图 3 2020—2025年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费案件中主要争议焦点
其中,裁判文书对返还比例的认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量:其一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其二为游戏公司在未成年人充值风险防范措施中的过错情况。
从样本案例裁判结果(见图4)来看,60%的案例都被支持了返还充值金额,在未获得支持的40%的案例中,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无法有效举证证明充值行为确系未成年人实施。进一步观察支持返还的案例结构可见,支持部分返还占比达47%,显著高于全额返还的13%。反映法院更倾向于根据监护人过错程度、公司责任承担情况等因素裁量部分返还。

图 4 2020—2025年未成年人充值退费案例裁判结果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司法裁判现状
从前文中可以发现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呈现显著差异,此类裁判分歧的背后,既涉及未成年人充值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难题——如行为效力的认定、过错责任的划分,亦暴露出司法实践中裁量标准统一等现实困境,下面将依次分析。
(一)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实际行为人的认定
在未成年人充值退费纠纷中,实际行为人的认定是关键争议点之一。尽管《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网络游戏均须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用户需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完成游戏账号注册及登录,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游客体验模式)向未实名注册或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但实践中仍存在未成年人冒用家长身份证完成账号注册,并绑定家长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支付渠道进行消费的情形。并且,在案例之中还存在账户实际使用人为成年人,却声称系未成年人操作使用,试图骗取退费的情况。因而,需首先认定实际行为人才能准确判断充值行为的法律效力及退费责任归属。
结合样本案例分析可见,法院通常从以下几个维度对实际行为人进行认定:一、账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规律。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规律判定,主要是通过账户的充值时间、游戏频率、行为习惯等证据来判定。例如卢群英、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中,法院认为案涉账户的充值时间较为密集,且充值时间基本符合学生的学习生活规律进而认定了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为未成年人。二、未成年人对于游戏内容的熟悉程度。例如池承朴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中,法院认为原告能当庭熟练登录游戏进行各项操作、对游戏的内容能够给予详细生动的描述,并对其使用母亲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并充值等能进行合理可信的解释说明,因而能够认定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为原告。三、账户在游戏中的行为模式、发言记录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特征。例如深圳市优点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5]中,法院认为案涉游戏账号所创建的游戏角色均为女子,头像以及昵称均指向女子身份,以及涉案账号在“私聊频道”与“世界频道”中表示其“三十加”“我家娃都会打酱油了”“我之前意外流产了”等内容,均与原告未成年男孩的身份不符。因此不予认定账号的实际使用人为原告。
2.未成年人行为效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费案件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其实际年龄、支付金额大小,以及是否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等因素。
在样本案例中,法院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认定通常采取综合判断标准。其一,年龄阶段是基础考量,8-12周岁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普遍局限于日常小额消费,若单次充值金额超过其日常可支配范围,则更倾向于认定超出其能力范围;12-18周岁未成年人虽具备一定消费判断能力,但仍需结合其受教育程度、家庭经济条件、所处地域等综合评估。其二,支付金额与家庭收入的比例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充值金额占家庭月收入比例较高,法院更可能认定该行为需法定代理人介入;反之,小额、分散的充值则可能被视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其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反对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被撤销或无效后的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本质是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约定,当双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时,通常需依据该条款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我国目前通说认为,我国目前并未建立民事责任能力制度[6]。在样本案例之中,未成年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往往是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将监护人的过失作为未成年人的过失进行过失相抵后确定最终的返还金额。法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该纠纷之中,监护人主要有两方面的监管义务,一方面是对自身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监护人需对账户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账户的异常操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尤其是在发现未成年人存在欺瞒充值行为后,更应当通过更换密码,解绑关联银行卡等行为加强防护。在样本案例中,往往未成年人擅自充值消费行为时间跨度长达数月后,监护人才对此有所察觉,如宋昭仪与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7]中,宋昭仪的充值行为自2019年12月开始,一直持续至2020年6月,足有半年之久。监护人若能尽早察觉并采取措施,不仅能减少损失,也能提高款项追回的成立率。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监护人具有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引导和监督的责任及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在样本案例之中,大多数案例的未成年人都存在家长监督缺位的情况,如卢群英、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8]中,卢群英监护人自述因为工作原因上夜班,因此原告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才导致其擅自进行大额游戏充值消费。可见,监护人对账户等重要信息尽到注意义务,对未成年子女尽到监督、教育的义务。是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纠纷发生的关键举措。因此,若监护人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纠纷发生,其应对相关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游戏公司而言,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是告知义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义务。信息告知义务的履行通常通过游戏《用户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予以提示。而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义务,相对来说更为有效和直接一些。除监管要求强制接入的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外,据《2024中国游戏产业未成年人保护报告》显示,当前各大游戏企业正持续升级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例如腾讯游戏已推出“防代过人脸巡查”“人脸识别炸弹锁”“充值意愿认证”等创新措施,有效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9]。若公司未能够有效履行上述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与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平衡
根据《2025中国游戏产业趋势及潜力分析报告》2024年中国游戏市场国内实际销售收入达3257.83亿元,同比增长20.71%[10]。游戏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之中难以忽视的一股力量,但这同时带来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充值退费纠纷等一系列社会治理问题。唯有在“保护”与“发展”间找到平衡点,才能为产业的长期健康注入可持续动力。
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24年5月份出台了《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24年5月份出台了《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服务消费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未成年人游戏消费的全流程管控提出了系统性规范,为“保护”与“发展”的平衡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框架。征求意见稿首设“分级限额”机制,对未成年人游戏付费行为实施差异化管理。明确禁止向未满8周岁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付费服务,8-16周岁未成年人和16-18周岁未成年人充值消费存在单次及月度限额。该文件从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解决该类纠纷的方向指引,但在未成年人冒用监护人身份认证、绕过消费限制等场景下仍存在监管盲区。
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需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管体系,推动游戏企业优化未成年人保护技术与机制。同时,监护人更应当加强相关责任意识,摆脱将监管责任完全寄托于企业或政府的依赖心态。通过主动参与和科学引导,与政策、企业形成协同保护合力,才能有效化解当前纠纷。
参考文献:
[1] 程啸,樊竟合.网络直播中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分析[J].经贸法律评论,2019(3):14-15.
[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 缪宇.监护人过失与未成年人过失相抵[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5(03):22-31.
[4] 程昌言.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J].学术界,2012,(04):66-73.
引用资料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lhttps://www3.cnnic.cn/n4/2025/0123/c326-1124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6月30日。
[2] 伽马数据:《2024中国游戏产业未成年人保护报告》,https://www.gamenewstc.com/nd.jsp?id=2367,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6月30日。
[3] 参见(2023)粤0192民初4842号判决书。
[4] 参见(2020)京0491民初7976号判决书。
[5] 参见(2021)粤0192民初22751号判决书。
[6] 金可可,胡坚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之检讨[J].法学研究,2012,34(05):103-120.
[7] 参见(2020)粤0192民初44354号判决书。
[8] 参见(2023)粤0192民初4842号判决书。
[9] 伽马数据:《2024中国游戏产业未成年人保护报告》,https://www.gamenewstc.com/nd.jsp?id=2367,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6月30日。
[10] 伽马数据,《2025中国游戏产业趋势及潜力分析报告》,https://www.gammadata.io/,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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