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行约定诉讼时效!法院判决: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但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可能少于或者多于3年,一般情况下最长不得

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但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可能少于或者多于3年,一般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20年。那么如果当事人之间自行对诉讼时效进行约定是否有效呢?近日,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以当事人自行约定了诉讼时效期间无效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原告谢某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越某和蔺某出借20万元。2014年12月1日,因担心诉讼时效届满,在谢某要求下,二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谢某现金200000元整,定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月利息3%,未还完款之前此条永远有效,同时还就担保人和担保物进行了约定。在此期间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8万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并未按约偿还借款。2024年1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认为该借款以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审理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并未举示向被告进行催收的证据,其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2016年1月1日起算,至2019年12月31日届满。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在未还完款之前此条永远有效,但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由法律规定,对所有人都具有强制力,不会因当事人之间约定而取消,双方对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等存在障碍。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改变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另外,当事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也被不法律认可。因此,一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要计算好诉讼时效的届满日期,并及时行使权利,切实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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