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让司法更加公正高效权威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摘要:2017年最热门的科技名词当“人工智能”莫属。从过去的高不可及到今天的人人皆知,人工智能已经无处不在。

摘要:2017年最热门的科技名词当“人工智能”莫属。从过去的高不可及到今天的人人皆知,人工智能已经无处不在。可以说,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临,人工智能的未来可能像工业革命、互联网一样再次给人类社会带来颠覆性的改变。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已成为趋势,人民法院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文在总结上海法院加强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深度应用,推进“数据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经验基础上,形成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理论与实践的认识与思考。

2017年最热门的科技名词当“人工智能”莫属,这个已经存在了60年的技术领域因为谷歌的AlphaGo人机大战而声名鹊起。从过去的高不可及到今天的人人皆知,人工智能已经无处不在。Apple的Siri、阿里小蜜、蚂蚁金服的刷脸支付、Google的无人驾驶车等都有人工智能技术的身影。可以说,人工智能时代已经来临,人工智能的未来可能像工业革命、互联网一样再次给人类社会带来颠覆性的改变。[1]在司法领域,“人工智能+”已成为趋势。目前,上海法院在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司法服务、司法决策、司法管理等工作中,深刻广泛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大数据、“互联网+”到“人工智能+”的新跨越,在积极推进高科技应用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促进上海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实践的同时,形成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理论与实践的认识与思考。
一、对人工智能的认识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
人工智能[2]是20世纪中期产生的新兴边缘学科,目前的发展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伴随着通用电子计算机的诞生,人工智能悄然在大学实验室里崭露头角。以艾伦·图灵提出图灵测试为标志,数学证明系统、知识推理系统、专家系统等里程碑式的技术和应用在研究者中掀起了第一波人工智能热潮。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基于统计模型的技术悄然兴起,并在语音识别、机器翻译等领域取得了不俗的进展,人工神经网络也在模式识别等应用领域开始有所建树,再加上1997年深蓝计算机战胜人类棋王卡斯帕罗夫,人工智能迎来发展的黄金时代。第三阶段:从2006年开始,随着深度学习技术的成熟,加上计算机运算速度的大幅增长,还有互联网时代积累起来的海量数据财富,人工智能开始了一段与以往大为不同的复兴之路。2016年3月,AlphaGo打败围棋顶级选手,标志着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新阶段。
2013年以来,许多国家将“人工智能”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16年10月,美国白宫发布了《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国家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战略规划》两份报告,将人工智能上升到美国国家战略高度,为国家资助的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划定策略,确定了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七项长期战略。[3]而在此之前,2013年,英国将“机器人技术及自治化系统”列入了“八项伟大的科技”计划,宣布要力争成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全球领导者。2015年1月,日本发布“机器人新战略”,提出了“世界机器人创新基地”、“世界第一的机器人应用国家”、“迈向世界领先的机器人新时代”三大核心目标,并制定了五年计划。201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人工智能产业化路线图,计划分3个阶段推进利用人工智能技术。
在我国,2015年11月23日,2015世界机器人大会在北京开幕。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表示:中国将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纳入了国家科技创新的优先重点领域。2015年7月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6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2016年7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成为规范和指导未来十年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16年12月16日-17日,2016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大会在深圳举行。2017年7月8日,国务院通过《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面向2030年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部署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人工智能已经上升为我国国家战略。
(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发展
上世纪70年代,由于受到专家软件系统成功研制的启发,[4]人工智能技术开启了应用于司法领域的探索。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第一次实际应用,是美国D.沃特曼和M.皮特森1981开发的法律判决辅助系统。该系统的研制目的不是帮助或辅助法律家进行法律推理,而是以知识工程技术为新方法,试图研制能够进行法律推理的机器,对美国民法制度的某个方面进行检测,并论证了如何模拟法律专家意见的方法论问题。[5]
我国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的研究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1986年国家社科“七五”研究课题《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取得了盗窃罪量刑数据模型等成果,[6]199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开发的《实用刑法专家系统》,[7]由咨询检索系统、辅助定性系统和辅助量刑系统组成,具有检索刑法知识和对刑法个案进行推理判断的功能。
人工智能之所以能应用于司法领域,除了人类知识储备的有限性、人类自身生理特征所决定的大脑思维局限性需要依赖外部辅助等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司法自身的特殊性,为人工智能的应用提供了条件和可能。尽管法律推理十分复杂,但它具有相对稳定的对象(案件)、相对明确的前提(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及严格的程序规则,且须得出确定的判决结论,这为人工智能模拟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法律推理特别是抗辩制审判中的司法推理,以明确的规则、理性的标准、充分的辩论,为观察思维活动的轨迹提供了可以记录和回放的样本。法律知识长期的积累、完备的档案,为模拟法律知识的获得、表达和应用提供了丰富、准确的资料。司法活动所特有的自我意识、自我批评精神、对司法程序和假设进行检验的传统,为模拟法律思维提供了良好的反思条件。
二、人工智能引入司法领域的理论认识与分析
计算机先驱思想家莱布尼兹曾这样不无浪漫地谈到推理与计算的关系:“我们要造成这样一个结果,使所有推理的错误都只成为计算的错误,这样,当争论发生的时候,两个哲学家同两个计算家一样,用不着辩论,只要把笔拿在手里,并且在算盘面前坐下,两个人面对面地说:让我们来计算一下吧!”[8]如果连抽象的哲学推理都能转变为计算问题来解决,那么司法推理的定量化[9]也必然能实现。人工智能是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包括学习、思维、语言、分析、判断等能力在内的综合心理机能的模拟,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正是实现司法推理定量化、过程精细化、行为规范化,使司法活动更加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有效路径。
(一)法律形式主义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了理论基础
法律形式主义肇始于古罗马,是一种凸显逻辑作用的法律思想,其核心主张就是坚信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的逻辑自足的概念体系,遵循三段论的推理逻辑模式,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进而推导出裁判结果,其最基本的两个要素为机械的演绎推理和封闭的规则体系。[10]根据这一理论,机器只要遵守法律推理的逻辑,就可以得出公正的裁判结果。尽管这一理论受到诸如“自动售货机”现象[11]的批判,但从人工智能就是为思维提供机械论解释的意义上来说,法律形式主义对法律推理所作的机械论解释,恰恰为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提供了可能的理论前提。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发展起步阶段看,人工智能专家正是选择三段论演绎推理进行模拟,由美国人沃尔特和伯恩哈德在20世纪70年代初开发了法律推理系统,[12]计算机以“如果A和B,那么C”的方式对三段论加以描述,使机器法律推理第一次从理论变为现实。
(二)法律现实主义为推动人工智能模拟法官思维提供了理论支撑
法律现实主义是美国二十世纪上半叶兴起的一场法律变革的运动,从反面对传统法律方法提出质疑,倡导法律方法必须把社会利益的衡量引入到规范的法律论证当中。可以说,法律形式主义忽视了推理主体的社会性。法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其所从事的法律活动不可能不受到其社会体验和思维结构的影响。法官在实际的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机械地遵循规则,特别是在遇到复杂案件时,往往需要作出某种价值选择。而一旦面对价值问题,法律形式主义的推理逻辑便显出其僵化性的致命弱点。霍姆斯法官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13]。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官主观能动性和法律推理灵活性的强调,促使人工智能研究从模拟法律推理的外在逻辑形式进一步转向总结裁判经验中的规律性和普适性问题,探求法官的内在思维结构。大规模知识库系统(KBS)[14]开发就注意了思维结构的整合作用,许多具有内在联系的小规模子系统,在分别模拟法律推理要素功能(法律查询、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评价、理由阐述)的基础上,又通过联想程序被有机联系起来,构成具有法律推理整体功能的系统。
(三)“开放结构”理论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提供了理论创新
法律形式主义过于机械,而法律现实主义又过于自由,会殃及法治要求实现规则治理的根本原则,并动摇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存在的基础。因此,折中的“开放结构”理论,[15]既承认逻辑的局限性又强调其重要性;既否认法官完全按自己的直觉经验来随意判案的见解,又承认心证的存在。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可以进行更具深度和广度的应用,一方面是将简易问题从疑难问题中筛选出来,运用基于规则的技术来解决;另一方面是将疑难问题先用非案例知识,如规则、控辩双方的陈述、社会常识来获得初步答案,再运用案例来比对,检查案件的正确性。“开放结构”理论既肯定了法律的形式理性,又维护了司法实践不断发展的旺盛生命力,使人工智能对优化法官裁判科学性、准确性成为可能。上海高院承担研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的任务正是对这一理论最好的实践和诠释。
三、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应用的现状与实践价值
2017年7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17年7月11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作了题为《主动拥抱新一轮科技革命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强调:“更加积极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即将来临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给司法体制改革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为我们探索司法运行新模式,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供了有力支撑。”
人工智能新时代,我们不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且站在人类的“智慧之巅”。人工智能通过深度挖掘、深度学习,可以不断突破人类的体力、智力局限,将司法人员从大量的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提升司法核心业务能力;可以为审判执行、审判管理、司法公开、司法决策、诉讼服务等提供智能辅助,让司法插上“科技的翅膀”,大大提升司法人员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知识发现能力和司法决策能力,增强司法人员运用新知识、新技术破解司法难题、突破工作瓶颈的能力和水平。可以说,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提升了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助力司法体制改革,助力法治中国建设,其价值与意义十分重大。上海法院的实践充分体现了其价值与意义。
(一)辅助司法办案,提升司法质效
不论是在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浩如烟海的判例案卷以及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需要耗费司法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检索整理、分析筛选,而人的大脑认知和记忆能力是有局限性的。现阶段,人工智能可以以其强大的存储、检索和分析功能,弥补人类智能和精力的有限性,帮助司法人员从事相对简单的重复工作,处理大量数据的储存记录、检索排查和统计分析等,从而极大地解放司法人员的重复脑力劳动,使其能够集中更多的精力、时间从事更加复杂的法律推理、侦查判断、自由裁量等,大大提升司法质量和效率。如上海法院建立了由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智能终端办案APP、智能庭审系统、智能管理系统等35个子系统组成的“上海法院大数据审判辅助体系”,为法官办案提供了多元化、全覆盖、便捷式的智能化服务,日均最大访问量达1.8万余人次,已成为法官办案离不开的助手。其中,上海法院研发的裁判文书智能辅助系统,具有文书制作导引、自动附录法律条文、自动分析纠错、自动排版打印、电子签章、一键上网等6个功能,可以对裁判文书中61项质量要素进行智能分析判断,发现人工不易查出的逻辑错误、遗漏诉讼请求、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等问题。目前,已累计辅助法官制作、分析了近15.8万篇次裁判文书,大大提高了审判质效。
(二)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由于司法人员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差异个体,在执法统一标准时必然会产生一些差异,进而产生执法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等现象。而利用人工智能,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对统一的推理和评价标准,使法官能得到类似案件的全部案例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裁判规则,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程序规则,有利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减少司法的任意性,促进司法公正。同时,由于人工智能没有物质欲望和感情牵绊,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和侵蚀,所以能较好的排除人为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某些徇私舞弊、不公正的司法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如上海法院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具有类案推送、证据标准、证据规则指引、量刑参考、法条推送、知识索引等功能,根据在办案件的特征,通过大数据分析、智能搜索引擎等技术,为办案人员自动推送同类案例,自动匹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规范,对确保案件办案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推进了适法统一,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服务群众诉讼,提升服务质量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中国法院的特色。而高科技是践行这一根本宗旨的重要手段。高科技与司法服务的深度融合,促进了司法理念的提升,即从“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促进了工作方法的转变,即将人工智能与诉讼服务紧密结合,建立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的司法服务体系,让当事人体验到更为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如上海法院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将“人工智能+”植入12368诉讼服务平台,运用语音识别、自然语言理解、语音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与诉讼服务深度融合,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全方位、全天候、零距离、无障碍”的诉讼服务,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查询难、诉讼咨询难、联系法官难、等诉讼难题。又如上海法院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建立了“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提供网上查询、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等诉讼服务,律师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事务,极大地方便了律师执业,保障了律师权益。(2017年8月2日,上海律师服务平台向全国律师开放。浙江、江苏、安徽、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广西、福建、江西、广东、内蒙古共12个省、市、自治区的16万人,加上上海本地的2.1万律师,共计18万以上的律师使用上海律师服务平台,实现了跨域诉讼服务)
(四)助力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科技让公正在便捷中实现。上海高院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充分运用自然语言理解、机器学习、图文识别等人工智能新技术,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庭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司法监督平台等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十二大司法公开服务平台,建立了全方位、多层次、互动式、智能化的司法公开体系,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可评价。目前,上海法院已向社会公开了112个方面830个信息项,累计发布信息2.35亿余条,日均访问量4.05万余人次。
(五)构建大数据分析平台,提升决策水平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是科学决策的驱动力。上海高院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法院“新型司法智库”,依托司法大数据库,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案件审判态势、民事审判、金融审判、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执行工作等多种审判大数据专项分析的智能分析平台,从海量的审判数据中分析发现审判规律,大大提升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知识发现能力和辅助决策能力,促进法院科学决策,提升管理水平,助力社会治理,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同时,开通了“上海司法智库网站”,充分发挥司法智库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为实现法院现代化提供了智力支撑。
四、人工智能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应用与实效
(一)上海高院敢为人先,积极探索,承担研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的任务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
开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是中央政法委交给上海高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孟建柱书记要求:“把现代科技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融合起来,特别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通过强化大数据深度应用,把统一的证据标准镶嵌到数据化的程序中,减少司法任意性,既提高审判效率,又促进司法公正。”
2017年2月6日,孟建柱书记、韩正书记等在上海高院调研时,明确由上海高院承担研发“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的任务(以下简称“206工程”)。这项任务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这又是一项把司法改革和现代科技融为一体,把大数据、人工智能融入刑事办案中的一项全新科技创新,在国内乃至全世界均没有案例可循,可见难度之大。中央政法委将这项重大任务交给上海高院承担,是对上海高院的高度信任和重托,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
我们与上海公安、检察院密切配合,与科大讯飞公司合作,日以继夜、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研发任务。经过数月的努力(5月3日上线试运行),2017年7月10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上海高院作了“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汇报演示,得到了与会者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孟建柱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上海运用现代科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启示意义”,“已显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在荆棘丛生的改革路上找到了突破口,应为他们的创新鼓掌喝彩。”
(二)“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技术原理
1、海量司法大数据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奠定数据源基础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线数据变得异常丰富,多来源、实时、大量、多类型的数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现实进行更为逼近真实的描述,为人工智能的落地应用奠定数据源基础,并通过大量数据构建人工智能的算法模型。[16]在推进“206工程”过程中,通过建立刑事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包括证据标准库、电子卷宗库、案例库(包括最高院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库、办案业务文件库等子库,以及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信息资源(办案)共享网络平台,能为人工智能应用提供强大的信息数据资源支撑和保障。
2、深度学习算法是“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核心引擎
机器学习尤其是深度学习,强化学习的完善和迭代促成了人工智能与各个领域的结合。在推进“206工程”过程中,关键要建立起完善刑事案件证据统一适用标准。通过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使软件具有逻辑思维和经验判断功能。运用图文识别(OCR)、自然语言理解(NLP)、智能语音识别、司法实体识别、实体关系分析、司法要素自动抽取等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对公、检、法已积累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司法信息资源、办案经验的深度挖掘、剖析提炼、机器学习,以确定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则和证据模型为基本遵循,实现对各种证据(包括印刷体文字、部分手写体文字、签名、手印、签章、表格、图片等)的智能识别和信息提取,将音视频转换为文字并通过文字对音视频中的相关内容准确定位,快速查找各个证据中的作案时间、地点、人物、工具、手段、后果等证明事项信息以及深度挖掘证明事项之间的印证、关联、矛盾等逻辑关系,以及时发现、及时提示进入系统的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标准不统一、办案程序不统一、证据中存在的瑕疵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等问题,实现防止冤假错案,减少司法任意性的目标。
3、强大的计算能力使“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更加多元
伴随云计算技术和芯片处理能力的迅速发展,可以利用成千上万台机器进行并行计算,尤其是图形处理器(GPU)、可编程专用集成电路(FPGA)以及人工智能专用芯片(比如Google的TPU)的发展为人工智能落地奠定了基础计算能力,使得使用类似于人类的深层神经网络算法模型的人工智能应用成为现实。在推进“206工程”过程中,通过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系统可以具备证据标准指引、单一证据审查、逮捕条件审查、社会危险性评估、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办案程序合法性审查监督、庭审示证、类案推送、量刑参考、文书生成、电子卷宗移送、全程录音录像、知识索引等多种功能,普遍提高办案人员水平。
(三)“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取得的初步成效
1、建立了大数据资源库。截至2017年6月底,上海刑事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已汇集1,695万条数据。其中,案例库中的案例9,012个,裁判文书库中的文书1,600万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库中的条文948,384条,办案业务文件库各类规范性文件(公检法)638件。证据标准库、电子卷宗库将随证据标准的制定及开发的案由同步更新。这些都为机器深度学习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源。
2、制定了证据标准、证据规则指引。我们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结合上海司法实践,聚焦常见多发、重大、新类型等案件,特别是当前社会的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先行选择了7类18个具体罪名开展证据标准指引制定工作,并以此构建证据模型,研发办案软件。目前已完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抢劫罪(抢劫杀人)、盗窃罪、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证据标准制定,累计48个环节,1039 个证据校验标准,为办案人员提供了统一适用、简便易行、数据化、清单式的办案指引。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流程的不同要求,坚持完整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立案、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办案阶段,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证据标准指引,为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阶段提供了办案指引。
3、搭建了办案统一网络平台。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建立了统一的刑事办案平台,形成新的办案流程,消除了长期以来存在的“信息壁垒”,初步实现了刑事办案网上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架构图

4、试运行见成效
2017年5月3日,“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正式上线试运行(法院6家、检察院6家、公安机关13家,共计25家试点单位上线)。试点单位于5月1日起立案的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4个罪名案件,均进入该系统试运行。截止2017年10月底,系统共录入案件共计65件;录入证据20192份;提供证据指引3361次;发现证据瑕疵点48个;提供知识索引查询406次;总点击量达6.3万余次。
(四)“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开发应用的价值体现
1、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切入点。通过建立统一的证据标准、规则指引,发挥软件系统的校验、提示、把关、监督作用,可以更好地落实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职责,更好地体现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
2、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是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的重大突破。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融入到刑事诉讼活动中,把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嵌入数据化的办案程序,是一项全新的科技创新任务,开启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深度应用的先河,是0到1的突破。
3、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发挥了证据标准、证据规则指引、证据校验、审查判断等功能作用,确保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人权意识,倒逼办案人员从案件一接手,就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规则收集、固定证据,促进了办案质效的提升。
4、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克服了办案人员个人判断的差异性、局限性、主观性,提高了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科学性、精准性、全面性,防止了“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防止了司法的任意性,对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具有重大意义。
(五)“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二期研发与应用拓展
1、确定二期工程的目标任务。为使“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能全面应用,我们制定了二期工程研发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是:
证据标准指引完整,制定上海常涉71个罪名的证据标准指引;
系统功能齐全,结合办案实际需要,不断完善升级拓展系统功能,为规范刑事办案流程,促进刑事证据标准适用统一提供智能辅助;
应用全面覆盖,着力打造涵盖刑事案件办案各个环节、不同阶段,覆盖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全流程办案统一网络平台;
制度健全、机制完善,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规律,适用公检法司等机关,体现各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法律原则的制度机制,为系统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简便易行、安全可靠,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做到系统设计复杂、操作简单、方便实用,同时加强网络安全保障,确保系统有效、顺畅、稳定运行。
2、研发民商事、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将人工智能辅助办案拓展至民商、行政案件办理中。发挥系统辅助法官在办理民商事、行政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采信证据、公正裁判中的作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减少司法任意性,提升办案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五、关于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中深度应用的思考
(一)深化推动人工智能在法院的应用
2017年6月7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到上海高院调研时指出:“市高院开发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意义重大,推动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2017年6月20日,韩正书记在市委常委学习会指出:“上海要努力打造国家的人工智能发展高地。”2017年8月30日,应勇市长在会见出席“2017全球(上海)人工智能创新峰会”的中外专家时指出:“上海的人工智能大有可为。”2017年8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启动人工智能发展集聚区建设,目标是到2020年,建成国际知名的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形成百亿级的人工智能产业集群。
上海着力打造国家的人工智能发展高地,为上海法院推进人工智能深度应用提供了重大机遇。为此,上海高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现代科技深度应用推进“数据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实施意见》(8月23日),进一步明确实施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的发展战略,加快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中的深度应用,驱动智慧升级,渗透法院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二)准确把握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功能定位——智能辅助办案
司法活动的亲历性,决定了办案人员的办案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的应用只能是辅助办案。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重点在于大数据驱动知识学习、跨媒体协同处理、人机协同增强智能、群体集成智能、自主智能系统。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应是人机协同、增强智能的应用。如,“206工程”上海高院将其定位为“智能辅助办案”,始终坚持把握软件系统对证据的提示、把关、监督等作用,可以为办案人员的判断决定提供重要的智能参考,可以克服办案人员个人判断的差异性、局限性、主观性,修正办案人员在办案中自由裁量的偏离度,发挥的是“智能侦查员助理、智能检察官助理、智能法官助理”作用,不能代替庭审或削弱庭审作用,更不能理解为“机器办案”、“机器定罪量刑”。案件事实证据的查明与认定,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等必须通过庭审来完成,案件最终的判断决定权还是在法官。
(三)推动人工智能在社会治理、公共安全领域的应用
2017年7月10日,孟建柱书记在会见上海政法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时,对上海公安提出加强“智能安防”建设的工作要求。
2017年7月12日,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郭声琨在上海调研时强调:“要大力推进警务机制改革与现代科技应用的深度融合,大力推进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创新,大力推进各项公安改革措施的落地见效,努力实现打击犯罪更有力、社会治理更有效、群众办事更方便。”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口老龄化、资源环境约束等挑战依然严峻,人工智能在教育、医疗、养老、环境保护、城市运行、司法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将极大提高公共服务精准化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同时,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准确感知、预测、预警基础设施和社会安全运行的重大态势,及时把握群体认知及心理变化,主动决策反应,将显著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对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应当是社会治理、公共安全管理发展的方向。
(四)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防范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和挑战
2017年7月8日,国务院通过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加强对人工智能潜在危害与收益的评估,构建人工智能复杂场景下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
当前,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在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带来社会建设新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与挑战。如可能会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将对政府管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乃至全球治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大力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建立前瞻预防和约束引导,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在司法领域应及早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侵权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立法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重点围绕自动驾驶、服务机器人等应用基础较好的细分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规则基础。针对人工智能研发和审查人员制定职业规则,确保在整个研发和审查环节中,最大限度地符合人类利益。加强人工智能深度应用的法律规则,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应用的体制机制,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
[1]麦肯锡全球研究院给出更加激进的预测,人工智能正在促进社会发生转变,这种转变比工业革命“发生的速度快10倍,规模大300倍,影响几乎大3000倍”。
[2]维基百科的人工智能词条采用的是斯图亚特·罗素与彼得·诺维格在《人工智能:一种现代的方法》一书中的定义,他们认为:人工智能是有关“智能主体的研究与设计”的学问,而“智能主体是指一个可以观察周遭环境并做出行动以达致目标的系统”。
[3]具体包括:长期投资人工智能研发领域;开发人机协作的有效方法;理解和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性;开发人工智能共享数据集和测试环境平台;建立标准和基准评估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把握国家人工智能研发人才需求。
[4] 1971年费根鲍姆教授等人研制出“化学家系统”之后,“计算机数学家”、“计算机医生”等系统相继诞生。在其他领域专家系统研究取得突出成就的鼓舞下,一些人提出了研制法律专家系统的可能性。
[5]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5期,第12页。
[6]有关调研成果参见苏惠渔、张国权、史建三著:《量刑与电脑》,百花出版社1989年6月出版。
[7]赵廷光等著:《实用刑法专家系统用户手册》,北京新概念软件研究所1993年版。
[8]肖尔兹著:《简明逻辑史》,张家龙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4页。
[9]司法定量化是指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法律问题进行计算和建模,将抽象的司法推理转变为计算问题来解决。
[10]正如英国法学家J.奥斯汀所主张的“所谓‘法治’就是要求结论必须是大前提与小前提逻辑必然结果。”如果法官违反三段论推理的逻辑,就会破坏法治。载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292页。
[11]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批判是指整个法律运作就如同一台“加工机床”,只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就一定会产生确定的产品。例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就曾针对这种现象说,“罗马法学家的方法论具有一种除数学之外其他地方再不会有的确定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们是用他们的概念来进行计算的。”
[12]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5期,第15页。
[13](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478页。
[14]知识库系统,也称作基于知识的系统。它通常需要人们的智力与经验来扩展知识面,并建立相关的函数关系。相关的术语“专家系统(ES)”,通常使用于相关的更高特定领域的知识库系统,用来提供建议并使用于特定的目的上。
[15]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5期,第16页。
[16]正如阿里巴巴集团技术委员会主席王坚博士的观点所述,人工智能的进步来源于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进步,离开互联网孤立的来看人工智能,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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