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个律所主任忧心忡忡地给我打电话,称想跟我见面咨询点事情,我问他涉及哪方面,他说,合伙人会议决定申请律所破产……
律所可以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吗?用理论一点的表述,也就是说,律所具有破产能力吗?
一、《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主体为何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也就是说,《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至于自然人破产,深圳等地已经开始试点,但国家层面的立法还在努力之中。
何为“企业法人”,其实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在法律上,似乎没有关于企业的界定。但是,对于法人,《民法典》是有定义的。根据该法典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75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76条)。大致而言,企业法人即营利法人。总之,《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主要是营利法人。
二、合伙制律所可以破产吗
合伙制律所不属于企业法人,因此,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这似乎是确定的结论。不过,《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那么,“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是指什么样的组织呢?
对此,《民法典》第102条第1-2款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通常认为,律所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那么,律所到底能不能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5条的规定,需有“其他法律规定”该种组织进行破产清算才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这是啥意思,你是不是感觉该条规定的是个寂寞呀?!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23号)第4条进一步明确,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因而,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知,没有法人资格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问题又来了!《合伙企业法》第92条明文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是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否是合伙企业,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假如以肯定意见(多数意见)为前提,那么,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来看,作为合伙组织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然而,根据该法的立场,“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此处的“破产”其实并非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
因为,真正的破产即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不仅要最终“了却”(清偿或勾销)破产债务,也要“解放”破产企业的投资人(只要投资方面没有瑕疵)。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破产”,不仅不能基于“破产”消灭债务,也不能基于“破产”解放(普通)合伙人。差别如此之大,是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连带责任,而普通投资人对企业法人(如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责任)。
话说到此,读者诸君可能发现了两个问题:第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否构成合伙企业竟然存在争议;第二,民商事领域的两部法律中的相同词语“破产”竟然有不同的涵义。比如,此破产非彼破产。是的,确实如此。这是因为法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的,也是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决定的。以前常常听人说,学法律就是背法条,我向来不以之为然。
三、实行公司制试点的律所可以破产吗
几年前,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以其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公司制试点的合作制律所、系营利法人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但法院不予受理,该律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29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以下几点裁判要旨:
1.依照《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可以根据该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重整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该律所作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
2.《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1988年6月3日颁布实施)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均已失效,以上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该律所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3.修订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律所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进行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试点,主要是指该律所可以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并不代表该律所系法律规定的营利法人,且根据该律所的章程,其对内适用《公司法》,对外适用《律师法》及《合同法》。
换言之,所谓律所的公司制试点,只是内部管理问题,并未改变律所的性质,也没有改变律所不具有破产能力的结论。
综上,律师事务所不能破产。律师成立律所,以及合伙人管理律所,请高度谨慎,因为,律所有风险,您却可能并没有退路。
律师事务所可以破产吗?
作者:侯国跃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前几天,有个律所主任忧心忡忡地给我打电话,称想跟我见面咨询点事情,我问他涉及哪方面,他说,合伙人会议决定申请律所破产...... 律所可以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