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前 言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才是侵权行为的源头,随着国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力度加大,现今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往往较为隐蔽,难以发现。

前 言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才是侵权行为的源头,随着国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力度加大,现今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往往较为隐蔽,难以发现。专利权人一般是通过市场上的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发现专利被侵权,进而起诉销售者。这其中大部分销售者在起诉后才得知自己侵权。这些销售者是否应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呢?本篇将介绍可以帮助善意销售者免除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合法来源抗辩。
一、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二、案例分享
最高院知产庭在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馆陶县佩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中,就佩龙门市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如下评述: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法,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结合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仅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不包括制造者。
主观要件要满足侵权产品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主观善意,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该要件是一种消极事实,根据消极事实的证明规则,一般应由权利人来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权利人已向其发出侵权通知或警告函,即可直接推定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客观要件满足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通常需要考虑:是否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关键是能够指向一个明确、具体、真实的供应商。通常需要提供双方交易往来的买卖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物流单证等相关证据。
本案中,宝蔻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佩龙门市对产品来源存在审查疏忽,亦无证据证明佩龙公司知道或应知其所售产品系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佩龙门市从山东汇恒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后对外销售,交易链条完整,符合社会一般交易习惯,因此其所售产品系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且佩龙门市已披露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信息,可以认定佩龙门市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属于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无主观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语
合法来源抗辩旨在保护善意销售者等买受人,让销售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能够免除赔偿责任,其最终目的是通过销售者在诉讼中披露上游供应商,寻找并打击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从源头上制止侵权活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销售者如涉及到专利侵权案件中,应积极援引合法来源抗辩以免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经营活动中,销售者在采购时应加强对供应商产品的专利权权属和授权状况的审核,签订买卖合同,要求供应商作出不侵权承诺,留存交易凭证。同时需强调,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如已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销售者应及时处理并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以免因无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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