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将起诉之后、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并不持排斥态度

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参考案例肇庆某铝厂有限公司诉某银团、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肇庆某管理有限公司、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0-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参考案例肇庆某铝厂有限公司诉某银团、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肇庆某管理有限公司、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0-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19)最高法民终194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对将起诉之后、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并不持排斥态度,仅对将新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的时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增加判决执行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可以查明的相关事实,如果能进一步查清具体事实,不宜仅对相关事实做概括性描述而将细节事实留待执行程序中解决,而应在事实查明部分予以查明并在判决中明确载明。
解读
民事诉讼中事实查明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民事诉讼法对起诉后审理中发生事实的态度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任务出发,对于起诉之后、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秉持着开放包容的态度,并不排斥将其纳入审理范围。这一态度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真实全面呈现的追求,确保法院作出的裁判能够基于完整、准确的事实基础之上。
从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来看,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起诉后审理中发生的事实必须纳入审理范围,但从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公正审判的宗旨出发,若这些事实与案件的争议焦点紧密相关,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将其纳入审理范围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只有全面考量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实情况,才能使法院更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实质,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真正实现民事诉讼定分止争的目的。
2、新事实纳入审理范围的时间限制规定剖析
“新的事实” 的界定在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 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里的 “新的事实”,不是原生效判决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不属于新的事实。也就是说,“新的事实” 应当是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发生的,且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事实。
对于新事实纳入审理范围的时间限制,主要体现在庭审辩论终结这一关键节点上。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事实,法院也应当对这些事实进行审理和查明。这是因为庭审辩论终结前,案件仍处于事实查明和法律辩论的阶段,此时纳入新事实进行审理,符合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逻辑,也能给予对方当事人充分的辩论和质证机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一旦庭审辩论终结,原则上就不应再将新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否则可能会破坏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导致案件审理的拖延和不确定性增加。
避免当事人讼累及保障判决执行的意义
1、避免当事人讼累的内涵与价值
“以免讼累” 是法律实践中一个重要的理念,它旨在避免当事人因诉讼而承受过多的负担,包括时间、经济成本以及精神压力等方面。“讼累” 指的是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因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复杂的法律流程以及可能面临的多次庭审、证据收集等事务,而在精神和物质上所产生的沉重负担 。这种负担不仅会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干扰,还可能导致当事人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影响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
从节省资源的角度来看,避免讼累可以使当事人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中。在商业活动中,企业若陷入冗长的诉讼,可能会分散管理层的注意力,导致企业错失发展机遇,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经济效益。对于个人而言,长时间的诉讼可能会使其无法专注于自身的职业发展和家庭生活,造成生活秩序的混乱。同时,避免讼累也能减少当事人在经济上的支出,如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压力。
从减轻心理压力方面分析,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面对对方当事人的指控或反驳、法官的询问以及对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容易产生焦虑、紧张等负面情绪。而避免讼累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这种长期的心理压力状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一些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的诉讼中,若能通过合理的方式避免讼累,不仅可以解决纠纷,还能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
2、增加判决执行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性
判决执行的确定性对于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具有关键意义。当一份判决具有明确的执行内容和清晰的权利义务界定,当事人能够准确知晓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和可实现的权利,这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判决明确规定了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履行期限以及方式等,违约方就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守约方也能明确何时、以何种方式可以获得应有的赔偿,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若判决执行缺乏确定性,如赔偿金额模糊、履行方式不明确等,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的理解产生分歧,引发新的争议和纠纷,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判决执行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最终裁决,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果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当事人能够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从而增强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尊重。相反,若判决难以执行或执行结果不确定,会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在一些执行难的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有效执行,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对司法权威造成了负面影响,削弱了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在实践中,判决执行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影响着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确定的判决执行能够使社会资源迅速回归到正常的经济流转和社会秩序中,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而执行不确定或执行难会导致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增加社会的治理成本。在涉及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判决执行不明确,企业的资产可能会长期处于冻结或争议状态,无法正常投入生产经营,影响企业的发展,也会对相关产业链产生不利影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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