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原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原管理人不能履行上述职责的,新任管理人可以直接接管相关事务。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一、原管理人的职责
1.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原管理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同时还要向新任管理人出具一份书面说明,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以便新任管理人开展工作。为保证新任管理人尽快到任,开始正常履行管理人的职责,法院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后,应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送达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时,法院应到场监督,并在移交清单上作为监督人签字。必要时可以制作工作笔录,对有关情况进行客观记载,并要求各方签字。
2.就任职期间的有关情况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为了保证管理人依法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维护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勤勉性,防止管理人懈怠、滥用权力,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仍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
3.对任职期间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原管理人在任职期间未依照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原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协助义务及紧急情况的处理义务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就其担任管理人工作期间的有关情况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的询问。其主要目的是配合新任管理人更好地完成破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除了履行以上义务外,原管理人有权就其已完成的工作请求人民法院支付相应的报酬,具体标准视其工作的时间、工作量、繁简难易程度等,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新任管理人的职责
1.及时接收财产及相关资料等,承继原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生效后,新任管理人即取代了原管理人的位置,成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新任管理人应承继原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各项职责,避免破产程序的中断。原管理人在任职期间的行为只要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继续有效。新任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
2.直接接管相关事务
遇到原管理人不能履行移交职责的情形,新任管理人应根据人民法院的指示直接接管相关事务。
3.对任职期间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原管理人与新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原则上应以任职时间为界限进行划分,各自为其行为负责。
破产管理人(六)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原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