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风险谁来担?

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文章摘要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张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两人想要购房,但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于是打算借别人的名义来购房,便找来哥哥和嫂子帮忙。几人口头达成约定:借用哥哥、嫂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房,购房的一切费用均有张某和林某来承担。其后,张某和林某通过哥哥的银行账户按时偿还房贷。
2016年,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哥哥和嫂子。2024年房贷还完后,张某与林某准备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哥哥却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张某与林某将哥哥和嫂子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虽不存在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双方在事实上已经达成了“借名买房”合意。从整个购房过程来看,张某、林某不仅是实际出资人,还负责了房屋的装修、缴纳了相关税费,并在外地工作之余不定时居住。且张某、林某提供了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证明已还清涉案房屋贷款。因此,张某和林某主张哥哥、嫂子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而二人名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哥哥、嫂子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张某、林某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风险极大,被借名人若将房屋抵债、出售、出租或被查封拍卖,借名人都可能面临无法将房产变更为自己名字的风险。除了以上列举的风险外,还可能发生其他不能预见的风险。因此,提醒广大群众买房时谨慎“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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