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也要接受教育,持证上岗?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日前,一篇《一想到做父母都不用考试,我这心里真害怕》的文章在小编朋友圈里掀起一阵波澜,而文章所谈及的正是发生于今年2月份的天津两幼童商场坠楼身亡事件。

日前,一篇《一想到做父母都不用考试,我这心里真害怕》的文章在小编朋友圈里掀起一阵波澜,而文章所谈及的正是发生于今年2月份的天津两幼童商场坠楼身亡事件。不由感慨,家长疏于照看幼童而酿成悲剧的事件着实让人痛心不已。
无独有偶,在近期热火朝天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曹德旺提出建议制定《家长教育法》,称:“政府应拿出经费,构建培训教育家长的社会体系;大专院校开设家长教育专业;家长要经过培训,方能‘持证上岗’。”同为全国政协委员的俞敏洪也提出:“家庭教育要成为‘显学’,应设立家庭教育日。”
当某天成为父母,各位可曾设想过我们一生中还有一场关于成为父母的测验?
现今不少家长,从孩子仍在襁褓中就已经想方设法不让自家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幼儿园小学中学一条龙规划孩子的成长路线。但在家长们普遍注重学校教育的同时,对孩子在校园外的家庭教育及安全监管问题又是否给予足够的重视呢?
在诸如“天津幼童坠楼事件”等类似事件中,是否存在家长看管责任的缺失,是否应当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仍待探讨。在此,警醒各位家长注意:
一、切勿因“疏忽”误失监护人资格!
孩子无忧享受成长过程的快乐,离不开父母的悉心呵护。在法律的评价标准里,这是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诸如因疏忽将幼童留在车内、把幼童留在无人照看的家中、让幼童攀上商场高层围栏观光等,都存在监护人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法律不会容忍这些“疏忽”情况的存在,如果监护人疏忽失责,可能将承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小编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 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此外,关于监护人照看幼童失职导致幼童伤残、死亡是否应入刑追责已不是新鲜话题,这一说法虽偏向教条主义,但却反映出社会希望通过法律的约束去唤醒家长作为监护人应有的身份与责任。
二、教育孩子切忌棍棒相加!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对于“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的“熊孩子”,家长如果采取粗暴的教育方式,可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经常性打骂、恐吓孩子,将孩子关衣橱、小黑屋都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过去“不打不成材”的教育观念应适时转变了。如果家长屡屡出现这些伤害子女身心的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虽家长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但在孩子犯错时,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教育方式,既避免过激的惩罚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疏离亲子关系,也能避免因自己错误的教育方式而招致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尽心尽责,不抛弃不遗弃!
2011年6月1日,中国第一个婴儿安全岛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设立,作为收容被遗弃婴儿的保护场所,婴儿安全岛保障了许多弃婴的生命安全。但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不应成为生父母弃婴的兜底,父母应拿出责任心做好家长角色。
如监护人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孩子的,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走正规法律程序为孩子寻找养父母。但部分监护人对其抚养义务认识不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的规定: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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