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楼式友谊”“薛定谔的贫穷”“双十一守岁”……尽管吐槽不断,不少人还是在双十一零点开抢后就变成了没有感情的付款机器。
在拼过了网速和手速,经过了算数、概率的烧脑后,作为机智买家的你还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下单后出现问题时可以积极维权救场。
被“最低价”套路了怎么办?
双十一商家的营销手段层出不穷,不少打出“史上最低价”“全网最低价”等极具吸引力的标语,但往年就有网友发现其中存在将商品原价提高后再折扣销售的情形。
律师提示:
消费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保存商家对商品价格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聊天记录,截图商家在一段时间内的销售价),如果碰上商家先提价再降价的虚假优惠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可先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
若协商不成的可以拨打维权热线12315、登录全国12315平台(http://www.12315.cn/;“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若发生诉讼的,该举报结果的处罚决定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商家价格欺诈的有力证据。
典型案例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关键词:虚假降价
案例导入:(2018)京0105民初12830号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规定:
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C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未曾以其客服陈述的原价销售过,故涉案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并非客服陈述的原价及商品标注的价格,该种价格标示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
冯某某要求C公司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要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退还货款及赔偿基数应以冯某某实际支出的金额为据。
C公司退还货款的同时,冯某某应将所购商品如数返还,如不能返还,冯某某应按照购买价格折抵应退货款。
什么情况可以“退一赔三”?
如上述案例中,商家出现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解而购买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之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不超过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这就是平常所说的“退一赔三”。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处提到的欺诈行为泛指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主要体现如下:
-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快递丢失该怎么办?
等快递已然成为“剁手党”当下心中数一数二的幸福事,然而物双十一期间物流量大,快递件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律师提示: - 对于贵重物品,无论是商家或是消费者,最好沟通要求寄件方进行保价,避免快件丢失维权困难;
- 对于签收方,在签收物品时,需要明确核对货品品种、数量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签收,对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同样也需要核对好收件人信息等。
快递丢了怎么办?当我们选择快递公司邮寄货物时,实际上是与快递公司签订了货运服务合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快递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
因此当出现快递物品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时,除了法定的免责情形之外,快递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直接向商铺、物流公司、消协进行反映、投诉,也可以通过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损坏怎么办?
如出现商品损坏的情况,消费者可以直接联系商家或者快递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以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在签收货物时,对于较为贵重的物品,消费者可以在签收、拆封时进行视频记录,避免维权时证据缺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存在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举证。
消费者如需提起诉讼/仲裁的,可以此为依据,要求商家、快递方对其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即发出的货物是完好无损的、快递在运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充分保护义务等)进行举证,以减少消费者方的举证责任。
退货谁说了算?
考虑到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无法见到商品实物,可能出现商品实物与描述不一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确认了消费者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于消费者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物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当然“7天无理由退货”有限制范围,下列物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 消费者定作的;
- 鲜活易腐的;
-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 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