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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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2020年3月,陈女士入职某教育公司,从事教育培训工作。2024年3月,陈女士出现妊娠反应,公司以陈女士“已婚状态不适合继续工作”及“案涉项目经营不善”为由,单方面要求陈女士转岗并通知降薪。因未影响工作且转岗后薪资待遇降低、通勤距离显著增加,陈女士拒绝转岗。后该教育公司自行解除了与陈女士的劳动关系。陈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欠付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陈女士存在“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变相调整孕期女职工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违反了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公司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与陈女士达成和解,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欠付工资。
0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03、以案说法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与身心健康作出了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孕期女职工能够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提升工作强度等方式侵害其权利,也不能违法降低女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
同时,女职工也应当科学评估自身状况,正确看待不能适应原劳动等情形,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孕期随意调岗降薪, 人民法院:不合法!
作者:王维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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