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四——到期债权是否由第三人履行

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文章要旨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常常引起复杂的法律争议,尤其是当第三人以债务消灭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时,相关审查程序和判断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

文章要旨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常常引起复杂的法律争议,尤其是当第三人以债务消灭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时,相关审查程序和判断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介绍
李某与上虞区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要求上虞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上海某咨询公司对上虞某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上海一中院2019年5月5日执行裁定,采取冻结、划拨等相关执行措施,后续于22日上海某咨询公司主张其收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在指定期间内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未对上虞区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到期异议。因在该时间点绍兴法院就上虞区小额贷款公司与上海某咨询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所作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应对上海某咨询公司2019年5月提出异议的相关情况加以说明。
上海某咨询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上虞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共十四个案件,在绍兴上虞法院一审判决后,二审审理期间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上虞区某小额贷款公司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其无需再履行任何义务,请求撤销相关执行裁定,不得对其强制执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此前相关一审、二审的判决及裁定情况。在复议审查阶段,上海某咨询公司提交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异议、和解协议等材料,曾两次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提出异议,称对上虞区某小额贷款公司未有到期债务的责任。2019年10月22日,上海一中院确认裁定上海某咨询公司自收到裁定起五日内向李某承担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将采取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512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高院及中院此前相关裁定,要求上海一中院重新审查处理。
在后续的执行阶段,当生效判决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后,上海某咨询公司以和解且履行完毕,导致债权消灭为由再次提出异议时,法院仅依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则不支持这一规定,而未对债权是否真正消灭、是否构成擅自履行等实际关键问题进行审查,忽略了第三人可能存在的合理诉求。
实践建议
涉及期债权是否由第三人履行的问题上,第三人如何提出异议?
在收到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内容应明确对执行所涉及的到期债权存在异议,主张债务已消灭或不存在到期债务的情况,如案例中上海某咨询公司在收到通知时及时提出异议,开启审查流程,错过期限可能会导致丧失申辩机会。
准备好充足证据,整理好能证明债务消灭或自身不应承担到期债务的相关材料,若存在和解协议及履行完毕的情况,如上海某咨询公司所做,备好和解协议原件、双方履行和解协议的交易记录、往来凭证等。这些证据是支撑异议成立的关键依据,证实债务已不存在或履行义务已解除。
在拟写异议理由时,应条理清晰,要将债务产生的缘由、发展过程,尤其是和解协议的细节、后续履行完整情况。申请中要对执行法院适用法律的情况进行说明,当法院仅依据单一法律规定而未审查实际债务情况,应清晰阐述正确的法律适用综合考虑债务是否真正消灭,自身是否构成履行等多方面因素。
严格参照民事诉讼有关执行异议程序的规定行事,积极配合法院对接流程,依法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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