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XX到XX市医院妇产科办理了住院手续,入住XX市医院妇产科。由该院妇产科医生吴XX接诊进行胎心等项目的产前检查,并为陈XX开具血液、尿液等检验单据。次日上午10时,吴XX下班后轮休至2012年1月1日,期间未交代接班的医生代为查看陈XX的化验报告,也没有继续跟踪过问,陈XX检验报单上显示“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3++”。2011年12月31晚21时24分,陈XX在XX市医院产房采取会阴侧切顺产一健康女婴,产后陈XX的阴道出现出血情况。21时37分,一线值班医生前往处理后陈XX宫缩转好,但阴道仍有活动性出血,便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XX赶到产房,王XX等人帮陈XX修补裂伤口,23时为陈XX开始输第一代血。凌晨3时40时许,陈XX的脉搏消失,至凌晨4时30分医院宣告陈XX死亡。
本案经XX市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
“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现场询问,经鉴定专家组讨论分析认为: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征)、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
XX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2012年1月2日,XX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XX市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6日对其中一位医生XXX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律师点评:
一、本案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医务人员没有严格遵循执行医务人员交接班制度,交班医生对有特殊病情的患者没有对值班医生重点交代,引起值班医生重点关注;
1、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生、医院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都应制定本院医护人员交接班制度。本案的发生,与本案涉事医务人员没有严格遵循和执行交接班制度有关。临床实践中,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急危重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代清楚。显然在本案中,涉案医务人员,没有就陈XX的病情做好交接班工作。
2、本案涉案一线二线医生均对本案患者病情认识不足,存在技术上的过失,导致对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二、本案是否应该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XX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案例为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但是否就能据此判断本案涉案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医疗事故罪论处呢?本律师认为值得商榷,应该将医务人员主观上的不负责任与技术上的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这两种情况加以厘清。律师认为本案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涉案医务人员存在技术上的过失,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及患者出血量判断有误,导致抢救失败。医务人员主观上未见明显重大过失。
一个生命的存在或逝去,对于患者本人和她的亲人毋庸置疑都是极其重要的。从这个角度看,医生的职业对差错和失误是个“零容忍”的职业。但我们在最大利益保护病人的同时,也应避免对当事医生过分的苛责和诉讼,因为从长远来说不利于医学的反展,最终也不利于患者群体的利益。
福建产妇死亡医生是否该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作者:艾清来源:海坛特哥

案件经过: 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XX到XX市医院妇产科办理了住院手续,入住XX市医院妇产科。由该院妇产科医生吴XX接诊进行胎心等项目的产前检查,并为陈XX开具血液、尿液等检验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