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委托关系中不可撤销之条款约定的效力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民事主体的一些民事行为,并非需要各民事主体事必躬亲,或事无巨细的亲自办理。由此,委托代理便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民事主体的一些民事行为,并非需要各民事主体事必躬亲,或事无巨细的亲自办理。由此,委托代理便应运而生。实践中,委托代理多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而产生,当这种信任由于某些原因消失时或某些条件不成就时,往往就导致了委托的撤销。从法律关系层面上看,除委托人和受托人外,还存在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即关系到对内及对外两方面的法律效力。就实践中的,在授权委托书或其他形式的授权文件中注明该授权为不可撤销授权是否有效呢?本文作如下评析,供读者参考。
一、委托行为法律定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63 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 《民法通则》第69 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的, 委托代理终止”。据此,授权委托书本质是一种单方授权行为,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自己信赖的人并授权给他,让他为自己的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意愿时,也可以将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综上,委托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二、委托关系中不可撤销授权之条款约定效力如何?
在实践中,由于受托人已然履行对价义务等原因,不愿意委托人单方行驶撤销权侵害自己利益,故往往在委托书中约定“此委托书不可撤销”的条款。对于这一类的委托书,是否可以单方撤销,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委托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撤销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第二项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既然撤销委托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受到委托人单方意志支配,即使在委托书中约定“此委托书不可撤销”条款,也应不能约束当事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即“委托书不可撤销条款”不具有法律意义,此外,若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可通过赔偿损失以实现利益平衡。参考案例如下:
A公司与张三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协议约定:鉴于A公司负责B广场商铺的招商和经营管理事宜,维持B广场整体经营的特色;A公司接受张三之委托,为张三位于B广场之商铺提供租赁经营服务,期限为8年。协议同时约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后,因A公司受托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发函通知张三解除前述协议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张三收到前述函件后,认为A公司单方解除协议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给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A公司是否有权利解除协议,及(2)张三主张的损失赔偿应否支持。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委托方及受托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A公司和张三在协议中约定的排除任意解除权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关于解除权的规定,应属无效条件。据此,A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另,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宜扩大,即不应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据此,该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详见资阳区法院网-谌丽《在委托关系中任意解除权排除之约定条款无效的有关问题》的案例评析)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委托虽然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该项权利不可放弃,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写明“此委托书不可撤销”,可以认定为委托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民事主体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这种放弃包括了事先的声明放弃,原则上都是允许的,但以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为例外。此外,委托人对他人明确表示其授权是不可撤销的,则他人会形成一种信赖,为遵从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原则,也应认定该委托书不可撤销。 参考案例如下:
周某与A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受托人(A公司)代理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人(周某)在受托人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同时向受托人交纳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的全部包括代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代理费400元、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以及登记费、公证费、测量费、权属证件工本费等离子政府规定的其他必需费用;本委托为不可撤销之委托。该案件的判决书写到:因“双方约定《委托代理协议》不可撤销,故周厚成丧失了《委托代理协议》的解除权。”“周某虽向A公司发出通知撤销委托,因周某的撤销权依合同约定而丧失,故该通知对A公司不产生效力。(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终字第7958号 )
以上两种观点都可自圆其说,究竟孰是孰非,殊难抉择。笔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权利义务的分配,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在此问题背景下,我们不妨抛开理论上的分歧,探析下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书中的不可撤销条款,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受托人支付了相应对价,且体现了委托人与受托人沟通后的意思表示。从当事人利益平衡角度考虑,支付对价的受托人通过不可撤销条款限制委托人撤销权,无可厚非。但从另一方面,过分限制委托人的法定撤销权,将会给委托人权益造成较大的影响,从而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
综上,笔者认为,包含不可撤销条款的委托书是否可以撤销?应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并结合当事人实际利益情况加以确定:若单方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可通过赔偿损失以实现利益平衡;当然,如受托人(代理人)存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如不及时撤销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认为委托人作出明示放弃的基础受到破坏,委托人可不受原先所作承诺的限制而可以撤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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