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在认定虚开增值税问题时非常依赖是否存在“资金回流”,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标准,但实践中被依赖使用。
不可否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中确实大量存在“资金回流”,即为了掩盖虚开的迹象,要在虚开发票时虚构交易,造成表面上看起来存在实际的业务,一般是虚构交易合同,虚构货物流转、虚构货款支付等。虚构合同等一般制作书面文件,但虚构货款却需要通过银行转账将货款“支付”给对方,这样留下银行交易记录。一般资金到达对方账户后,对方会以很隐蔽的形式再将资金返还,这个返还的过程就是“资金回流”。
虽然虚开增值税发票类案件中大多存在资金回流,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资金回流,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只有为了返还虚假支付货款的资金才能被称为“资金回流”,换句话说,即检察机关仍应举证证明该回款系为返还虚假支付货款的资金才可以,否则根据疑罪存无的原则,完全存在商业活动中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资金返还,比如退货、违约、返还预付定金等交易模式。所以实践中在具体案件中仍应综合检察机关提供的其他事实及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较为稳妥。
资金回流是否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铁证”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公检法在认定虚开增值税问题时非常依赖是否存在“资金回流”,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标准,但实践中被依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