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郑州的空姐乘坐顺风车遇害案仅仅3个月,被害人李某珠尸骨未寒;滴滴出行的“我们会全力做好后续工作,同时全面彻查各项业务,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的言犹在耳,“死一赔三”的滴滴顺风车平台又出事了。
图片来自滴滴官网
这次遇害的,是年仅20岁的浙江乐清姑娘小赵。
2018年8月24日1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钟某对受害人实施强奸,并用匕首刺其颈部,致大量出血,随后将受害人抛在淡溪镇某山路的悬崖下,驾车逃离现场。
壹
又是滴滴顺风车,又是单身女乘客,又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不禁要问,滴滴对顺风车业务的所谓整改,到底有没有整在痛处,改在点上?
据说,滴滴出行在空姐李某珠遇害案后,对其整改内容进行了公示:
①顺风车服务下线所有个性化标签和评论功能;
②合乘双方的个人信息和头像改为仅自己可见;
③车主每次接单前必须进行人脸识别;
④顺风车暂停接受22点-6点期间出发的订单。
⑤用户可自主选择一键拨打110、120、122及滴滴24小时安全客服等号码。
可是,从已经披露的本案案情来看,这些新加入的预防措施通通失效了,犯罪嫌疑人钟某几乎完全脱离了平台的监控。这当然是滴滴顺风车平台针对乘客安防体系存在重大瑕疵,而用于发现与弥补这些漏洞的手段,竟然需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这样的代价,何其沉重?!
复盘这些整改内容,1-4点实际上针对的是顺风车主的准入机制,第1和第2点是让那些早已心怀鬼胎者无法根据乘客资料提前悉心谋划。第3点则主要是预防有人与原来的车主“狸猫换太子”,同时作为预先取证。第4点则是一旦有事,乘客的救济方法。
其实,即便上述整改措施出台之前,滴滴平台也对顺风车车主具有严格的审核制度,例如滴滴顺风车平台在审核车主注册信息时,会严格要求三证验真,即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均真实有效,且驾龄需在一年以上。此外,滴滴与公安部门开展合作,对车主进行背景筛查,排除犯罪记录人员、在逃人员、吸毒、重性精神病人员等人员进入平台。只有通过审核,才能在平台进行接单。
这样的准入门槛,差不多可以保证一旦车主作奸犯科,几乎没有逍遥法外的可能。
可是正如品格证据极少被法庭采纳一样,有犯罪前科的人员未必不会改过自新,而犯罪记录如同白纸的人,由于时移世易,也未必不会堕入犯罪的深渊。
而且在犯罪故意的形成上,不仅有预谋故意,同样也有突发故意。犯罪嫌疑人因一时的刺激,比如见色起意,心理上突然产生犯意并立即付诸实施的情况并不少见。
由此可见,仅仅强化顺风车车主准入的门槛,并不能万事大吉。
因为,这世界确有恶魔在游荡,他们与我们的相同之处,仅仅是披着人皮而已。他们会把自己生意失败、感情受挫、老师批评、外卖难吃……这些鸡零狗碎在心中搅拌成一块巨大的混凝土。他们“纠缠如毒蛇,执着如怨鬼,”一有机会,便会“抽刃向更弱者”。他们心狠手辣,无视道德、不计后果,有的甚至仅是一心想拽着无辜者同坠地狱。
我们无法监控人们的心灵,法律与规则也无法防范与辨认所有的魔鬼。
当恶魔混入了顺风车车主的队伍,在将行不法之时,没有一键报警,更没有车内监控,此时,受害人的武器貌似只剩下了手中的手机。
恶魔们当然也知道这一点。因此,如果乘客的手机也被控制,或者被威胁不能打电话之时,滴滴平台的所有安全措施就统统失效了,再无一条防线能够威慑住心怀不轨的魔鬼。
严于准入门槛,而疏于事中防范,防御机制的虎头蛇尾,这是滴滴平台的一宗罪。而且在本案中,我们还有个疑问,一辆成都的小车,是怎么远在乐清招揽起了“顺风车”业务的呢?
贰
其罪之二,是滴滴客服那种如霸王龙般缓慢的反射弧。
从小赵朋友曝光的与滴滴顺风车平台客服聊天记录来看,一边是人命关天的心急火燎,一边是事不关己如同淘宝店主与买家的八卦闲聊。多方爆出十万火急的求助警情,乘客通讯失联,警察亲自上阵,却丝毫触动不了平台客服们大条的神经。
即便平台无法辨别求救信息以及电话那头警务人员的真伪,根据相关线索,在线客服应有权直接将警情通报至乐清或永嘉警方,是一个要做“托马斯全旋”、难度系数9.9的动作吗?那是不是还要去开曼群岛开个股东大会?
尽管根据本案的时间线,我们知道,朱先生和受害人家属报警时,小赵可能已遭毒手。可是当时的滴滴平台是真的能未卜先知,早已知道人死不能复生,回复再快也于事无补吗?
滴滴客服人员那种一口一个“上级人员”的官腔,以及“一个小时又一个小时”的慵懒语调和麻木不仁的搪塞,完全不像个正儿八经的互联网私企,倒仿佛让人有种错觉,是误入了某五线城市年久失修,也从没搞过“四风”建设的衙门官网留言板。
最可笑的是,滴滴客服询问嫌疑人钟某后即向民警反馈,小赵预约了顺风车后已于14时10分许将订单取消,并未上车。言下之意是,“莫方,莫方,虚惊一场哈,一切尽在本宫掌握。”
可是拜托,会有犯罪嫌疑人接了个客服电话就立马声泪俱下、坦白从宽吗?客服大人您就真的淡定到不需要打电话联系一下乘客,看看是不是车主的一面之词吗?如果恰好又碰到乘客电话关机这么蹊跷的事情,您心里真的不会咯噔一声吗?
要说还是咱们民警的反射弧比较短,直接质问滴滴客服,乘客上车后,车主不是也可以在中途取消订单吗?同时再次提出要求了解该顺风车司机联系号码或车牌号码以便于联系,可是依然未果……
讲真,看着那些吊诡的聊天记录,我们完全看不出滴滴平台有将这起案件当作十万火急的警情来对待。

图片来自《南国早报》
“您也是消消气的。”这种莫名其妙的回复是什么鬼?我们这里是师傅随地吐痰、车上抽烟,包邮的丝袜勾了丝那点破事吗?作为失踪者的亲友能不着急上火吗?
叁
第三宗罪:犯罪嫌疑人前一日已因欲行不轨而被投诉,滴滴为何仍给其派单?
据温州都市报报道,同在乐清的林女士称,曾在8月23日下午坐过犯罪嫌疑人的车。
上车之后,司机说还要接另外一个人,结果一路越开越偏僻,林女士询问了好几次司机,他就说快到了、快到了。
“我有点起了疑心,我让他打给另外要坐车的人,他就支支吾吾说快到了不用打。”
当车子拐弯到一条很偏僻的路上,林女士发现前面根本就没建筑物的时候,觉得有问题,让司机马上停车,否则就跳车。这时,司机才被迫停车,并停下来立马熄火要锁门。林女士在他熄火同时,马上打开车门跑了,结果司机马上掉头来追。“还好路上有几辆车经过,司机跟了我几百米让我上车。”在林女士表示“再跟着我,我就报警了”,司机才开走了。
事后林女士拍下了涉事车辆,她与受害女孩家属确认,犯罪嫌疑人与她23日所坐的川A牌照车辆为同一辆车。林女士还透露,事后,自己立马投诉至滴滴平台。平台只说要调查,但截至在女孩受害案发都没有收到相关反馈和处理结果。林女士因此深深自责:“当时如果不畏缩去报警,这姑娘会不会就没有事了。”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林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该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取消订单、开往偏僻的作案地点),具有较为明显的犯罪故意以及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和紧迫性,这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然而滴滴平台对此严重态势麻木不仁,毫无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责任感,不仅未立即作报警处理,反而事后继续给犯罪嫌疑人派单,以致酿成惨剧。说句重话,这就叫做姑息养奸!
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则规定: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或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民和组织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执法,几乎已是公民社会的常识,可是对于这个小学生都知道正确答案的问题,滴滴顺风车平台反而总是夹缠不清。
从16时22分,上塘派出所民警要求滴滴公司提供重要的救助信息开始,直至18时13分,警方才终于获得了车牌、司机手机号等重要线索,将近2小时的宝贵时间在一分一秒地流逝,受害人小赵的生命之光也在逐渐熄灭。
我们来看看滴滴事后的辩解吧:“我们也想就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将车主信息提供给家属的问题做一点释疑。由于平台每天会接到大量他人询问乘客或车主的个人信息的客服电话,而我们无法短时间内核实来电人身份的真实性,也无法确用户本人是否愿意平台将相关信息给到他人。所以我们无法将乘客和车主任何方的个人信息给到警方之外的人,希望能获得公众的谅解。我们在接到赵女士亲属电话反馈后建议尽快报警,并在接到警方依法调证的需求后及时提交了相关信息。”
还真是“以人为本”“反应迅速”啊,我们已经懒得批驳这段声明里的不实之词了。让人觉得特别黑色幽默的,其实是所谓滴滴“安全专家”的介入:
在接到乐清、永嘉等多方紧急求助信息,甚至还有警方表明身份直接介入的情况下,综合该车主曾被投诉、单身男车主+单身女乘客的组合、偏僻而漫长的“顺路”、订单莫名取消、乘客失联等诸多关键讯息,即便在短时间内,也不难评估出案情的高度真实性,此时平台还不主动报警,是等着过年吗?因此,我们实在看不懂这些“安全专家”们是如何进行介入和研判的,耗时将近2个钟头,就得出了个要求永嘉警方提供介绍信和警官证的结论,各位专家硕儒们,贵公司这是在开中秋茶话会吗?
同时,滴滴在事后声明中,将车主的隐私权凌驾于乘客的人身安全的诡异逻辑也无法自圆其说。
所谓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保护隐私权以保护个人之私生活不受侵害为内容,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亦可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法律所守护的价值有其位阶的,按照台湾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的观点,“隐私权的保护应优先于新闻报导,”盖因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系其为公众提供资讯,形成舆论,以满足读者肤浅的娱乐,而当隐私权仅涉个人私事,无关公益时,其位阶优将于新闻报导;同理,如为迫切地保护乘客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比隐私权更为重大的价值时,滴滴平台理当暂时放弃对于车主隐私权的维护,及时向警方披露其必要的个人信息,该行为并不构成对于隐私权的不法侵害。
其实在滴滴的“隐私政策”6.1.6条里早已明确了: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财产和安全,滴滴应提供必要的信息。这真是分分钟打脸。
因此,法律意识的淡漠,是滴滴的第四宗罪。
结语
正如笔者在《万益时评|空姐乘坐顺风车遇害案,滴滴顺风车平台不用赔偿吗?》一文中所言,滴滴顺风车平台貌似具备传统居间人的外观,但其对交易的控制力实际上远超居间人。可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只能让其保持居间人这种“万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身”的超然状态,其结果就是惯出了滴滴赔个钱、说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的臭毛病。
众所周知,自滴滴与优步合并以来,目前滴滴在国内网约车、顺风车运营平台可谓一家独大。但正如英国学者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绝对的垄断同样也滋生绝对的傲慢。作为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滴滴始终没有达到大众对于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合理期待。现在网上流传一句笑话:“人命有多贵,滴滴赔三倍。”就是人们对滴滴屡次事后道歉貌似真诚,实则“说得多,改得少”现象的辛辣讽刺。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整改之后,滴滴平台对于保障乘客生命安全工作仍然是消极的,不仅严重投诉对于车主毫发无损,平台对于乘客、车主、路线的安全要素的智能评估,乘客救济渠道的设置,以及现有的应急反应机制均存在严重隐患。
行文至此,网上已传来政府部门约谈滴滴负责人,滴滴平台全面下架顺风车业务的消息。在企业由于缺乏外力约束,出于某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对于实质整改其运营模式兴趣寡然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的适时监管,社会舆论的大声棒喝,正当其时。
参考文献
1. 20岁女孩遭滴滴司机奸杀,抛尸荒野!案发前一天,嫌犯刚被另一女乘客投诉……南国早报,2018-8-26;
2. 王泽鉴,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0101版。
3. 高德顺风车也下线!更多案情曝光,民警:对不起,没救回你…南方都市报综合报道,据南方都市报(记者唐孜孜)、都市快报记者甘凌峰)、浙江在线(记者李攀通讯员陈泽润)、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胥帅),2018-8-27。
细数滴滴四宗罪:评乐清女孩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案
作者:张伯麟来源:万益说法

时隔郑州的空姐乘坐顺风车遇害案仅仅3个月,被害人李某珠尸骨未寒;滴滴出行的“我们会全力做好后续工作,同时全面彻查各项业务,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的言犹在耳,“死一赔三”的滴滴顺风车平台又出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