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笔者接受了一起父亲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后,反悔打算撤销的咨询。笔者就该问题系统分析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三十多个案例,得出的结论是——通常情况下,父亲不能单方撤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给孩子的房产。
父亲(赠与人)为争取尽快离婚而与母亲签订《离婚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将登记在其名下或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在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父亲能否以赠与未完成或行使撤销权为由,起诉要回该房产?
笔者筛选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三十多份判决,排除了十个与问题无直接关联的案例,对高度相关的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性质与效力
法院普遍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并非一个独立的、普通的赠与合同,其性质特殊,效力优先。
- 协议具整体性非单纯赠与:多数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该条款是离婚协议这一整体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目的在于解决复杂的身份和财产关系,而非简单的财产转移。因此,不能将其割裂出来,单独适用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则。(见〈2023〉京02民终3167号、〈2023〉鲁06民终1503号、〈2024〉吉0184民初1325号)。
-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障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义务。离婚时,父母将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普遍被视为父母为保障子女未来生活和学习而作的安排,这种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2024)甘01民终600号、(2024)甘0602民初2718号、(2024)冀0104民初10828号等案例采纳了该观点。
- 对父母双方均有约束力:案例多次援引或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即生效,父母双方必须遵守。(2024)鲁1392民初3089号、(2019)皖0705民初5111号、(2021)皖03民终2824号等案例均予以确认。
二、赠与人(父亲)不可单方任意撤销 - 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规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精神,法院明确排除了父亲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在(2024)甘01民终600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撤销权的规定。”在(2023)鲁06民终1503号案中,法院亦认为:“该处分行为不属于一般赠与合同……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 - 财产是否转移(过户)不影响协议效力
即使房产还未过户给子女,父亲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生效,意味着赠与义务确定,过户仅是履行该义务的后续行为。父亲的义务是配合房产过户,而不是撤销协议。如(2024)鲁0883民初7635号、(2020)云2301民初1620号等案例已予印证。 - 离婚父母单方面反悔或另立协议无效
(1)父或母一方单方反悔:父亲单方面反悔,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认为子女不孝、自己经济困难、房屋是唯一住房等),均不能成为撤销赠与的合法理由。(见〈2024〉甘0602民初2718号、〈2023〉苏0113民初3341号)。
(2)与前配偶另立协议:离婚后,父亲与母亲私下达成新的协议,试图变更或撤销对子女的赠与,这种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不能对抗原离婚协议中为子女设定的权利。(见〈2023〉京02民终3167号、〈2023〉川1304民初5980号)。
三、受益子女的权利主张及司法实践
当父亲(赠与人)反悔或不履行过户义务时,子女(通常由离婚另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动寻求司法救济。 - 子女有权起诉要求履行:大部分案例表明,子女作为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的直接受益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判令父母(特别是拒绝履行的一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对此类诉请普遍予以支持。(见〈2024〉鲁1392民初3089号、〈2022〉湘1103民初1598号、〈2020〉冀0732民初428号、〈2019〉皖0705民初5111号等)。
- 父亲擅自处置房产的后果:如果父亲不仅拒绝过户,还擅自将约定赠与子女的房产出售或抵押,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严重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在此情况下,子女有权起诉要求父亲赔偿损失,赔偿金额通常参照房屋的市场价值或出售价款。(见〈2024〉冀0104民初10828号、〈2024〉川0114民初5671号、〈2024〉辽07民终107号)。
四、赠与人常见抗辩理由及法院的认定
在相关诉讼中,试图要回房产的赠与人(父亲)通常会提出以下抗辩理由,但基本都被法院驳回:
其一:该房产是赠与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观点:即便房产属于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旦其在离婚协议中自愿同意将其赠与子女,该处分行为同样构成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受法律约束,不得随意撤销。(见〈2023〉京02民终3167号、〈2024〉甘0602民初2718号)。
其二: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
法院观点:这是一个法定的可撤销理由。但主张方(父亲)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在签订协议时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所分析的案例中,凡提出此主张的,均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而被法院驳回。(见〈2023〉鲁06民终1503号、〈2021〉晋08民终2391号)。
其三:赠与附有条件,现条件未成就或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观点:除非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赠与的先决条件,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事后添加的或单方面理解的“条件”。例如,以子女不探望、不孝顺为由主张撤销,通常不被支持。(见〈2023〉鲁06民终1503号)。
其四:房屋是赠与人的唯一住房,过户后其将无处居住。
法院观点:这属于生活困难问题,而非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个人的居住权不能对抗已经生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离婚协议。法院会判决其履行协议,腾退房屋。(见〈2023〉苏0113民初3341号、〈2024〉甘0602民初2718号)。
五、对利益各方主体的法律建议
(一)对赠与人(父或母)
(1)审慎签署离婚协议:在签署离婚协议前,要充分认识到财产赠与子女条款的严肃性和不可撤销性。一旦签订,白纸黑字不是一个能轻易反悔的“口头承诺”,而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一旦签署并办理离婚登记,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勿将协议作为权宜之计: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而草率同意把房产赠与子女,事后又试图要回。司法实践对此类反悔行为基本持否定态度。
(3)合法行使权利:如果确实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如隐瞒财产)、胁迫(如威胁离婚)等情形,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尽快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条款。
(二)对受益方(子女及其监护人)
(1)协议风险预防:拟定离婚协议时,应明确家庭财产清单、赠与子女财产明细、财产权利转移时间,建议明确约定子女可直接主张权利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避免协议撤销或条款无效的风险。
(2)及时主张权利并办理过户: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赠与条款即产生债权效力,但物权变动需以登记或交付为准。未完成转移前,应尽快要求赠与人完成过户登记或公证。迟延办理会增加房产被另一方擅自出售、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的风险。
(3)固定证据并果断起诉: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拒绝或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受赠人应有意识固定协商记录、财产凭证等证据以备诉讼之需。起诉时,子女可将父母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或将同意变更赠与的一方列为第三人),确保案件判决后能顺利执行。
(4)警惕财产被恶意处置: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如发现对方有转移、变卖财产的迹象,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涉案房产的交易,以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
(5)用新规守护子女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解释的第20条第1款明确限制单方撤销权,第2款、第3款明确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及权利主张的主体,让离婚协议的财产赠与具有履行力,确保财产受赠子女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可知,“离婚时父亲给孩子的房产”一经写入离婚协议并备案登记,即成为一项不能随意撤销的法定义务。父亲日后反悔并起诉要回房产的,除非能证明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极端情况,否则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