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供应链金融简介
随着近年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银行的制度约束、政府缺乏支持及现存的社会环境都是制约其融资能力的重要因素。
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已经从单一客户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一般来说,中小微企业是是供应链中的弱势成员。这些企业通常会面临由核心企业的强势地位带来的资金压力——既要向核心企业供货,又要承受着应收账款的推迟;或者在销售开始之前便以铺货、保证金等形式向核心企业提前支付资金。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因为这些企业规模小、抵押物不足、生产经营难于掌握以及抵御经济波动能力差等诸多因素认为风险很大而拒绝放贷。
换句话说,这些中小微企业尽管分担了核心企业的资金风险,但却并没有得到核心企业的信用支持。从这个角度看,供应链条上的核心企业挤占了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的资金和信用,也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
供应链金融理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即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研究如何利用金融产品创新,实现供应链上资源协调配置,其以资源的使用权而非企业边界界定资源聚合模式,超越节点企业范畴,成为跨企业边界的供应链运营模式。
简单来说,在供应链金融体系中,核心企业通过金融工具的运作,将自身的资信能力注入其上下游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能够有效监管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业务往来,那么金融机构作为供应链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就能够将供应链资金流盘活,极大减轻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全面提高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根据2020年9月18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单独提及“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意味着供应链金融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国家层面上得到高度的认可和扶持。
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法律关系分类
如上文所述,供应链金融一般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新型融资模式,将资金流有效整合到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既为供应链各环节企业提供贸易资金服务,又为供应链弱势企业提供新型贷款融资服务,以核心客户为依托,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方式。
传统贸易融资主要通过信用证以及票据,真实贸易背景下以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证以及未到期的票据进行融资借款并以业务滚动方式延续借款期限,主要融资环节体现在采购或者销售的单环节部分。
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融资是通过对供应链企业客户垫付采购款以及提前释放货权的赊销方式来进行融资,一般以供应链全链条为整体进行融资,对供应链上下游关联度要求较高,通过供应链企业作为融资平台进行融资。
按照传统的业务分类标准,供应链金融主要分为应收类业务、预付类业务和存货类业务。应收类业务主要针对上游供应商企业融资,预付类业务主要针对下游经销商融资,存货类业务对于存货做质押融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供应链金融业务可以根据底层法律关系的不同分为债权属性、物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1、债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债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指,底层业务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关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这类业务普遍是企业为取得运营资金,以卖方与买方签订真实贸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卖方提供并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
债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质押等。
(1)保理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根据《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以最常见的融资型保理为例,法律关系示意图如下:

实践中,应收账款债权人通常是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供应商,应收账款债务人通常是行业内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在保理业务中,供应商在应收账款的账期尚未到期时,通过保理合同的方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以获取及时的融资。与此同时,核心企业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与保理人达成新的账期,缓解资金压力。
(2)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用来担保主债务的一种增信措施。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
实践中,中小微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时,为增加融资额度或其他优惠,可以使用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作为增信措施。当中小微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对质押对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物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物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指,底层业务的法律关系为物权关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融通仓、保兑仓等类型。
(1)融通仓
融通仓融资模式是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经过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评估和证明后,金融机构向其进行授信的一种融资模式。
具体来说,生产经营企业先以其采购的原材料或产成品作为质押物或反担保品存入第三方物流开设的融通仓,并据此获得合作银行的贷款,然后在其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质押产品销售过程中分阶段还款。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质押物的保管、价值评估、去向监管、信用担保等服务,为银行融资提供部分环节的操作代理。融通仓的示意图如下: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并不擅长于质押物品的市场价值评估,同时也不擅长于质押物品的物流监管,因此这种融资模式中通常需要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和运营能力,将一定的授信额度授予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直接负责融资企业贷款的运营和风险管理,这样既可以简化流程,提高融资企业的产销供应链运作效率,同时也可以转移自身的信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
(2)保兑仓
保兑仓交易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的新型融资担保。
保兑仓交易涉及卖方、买方、银行三方主体,各个主体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卖方和买方之间是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其余法律关系都是基于银行授信而建立起的为保障银行收回借款的延伸法律关系。买方为筹措买卖货币资金会向银行缴存保证金并申请开立汇票,银行会考察卖方的商业信用,卖方为买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会提供给买方借款,进而银行与买方形成融资合同关系,银行和卖方形成担保合同关系。

在保兑仓交易中,卖方是基于银行发出提货通知单进行向买方发货的,银行向买方提供借款的重要原因是卖方愿意为买方提供背书,如果出现买方未偿付融资款的情形,卖方就累计提货价值与承兑汇票款的差额向银行承担退款责任。
随着近年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银行的制度约束、政府缺乏支持及现存的社会环境都是制约其融资能力的重要因素。
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已经从单一客户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一般来说,中小微企业是是供应链中的弱势成员。这些企业通常会面临由核心企业的强势地位带来的资金压力——既要向核心企业供货,又要承受着应收账款的推迟;或者在销售开始之前便以铺货、保证金等形式向核心企业提前支付资金。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因为这些企业规模小、抵押物不足、生产经营难于掌握以及抵御经济波动能力差等诸多因素认为风险很大而拒绝放贷。
换句话说,这些中小微企业尽管分担了核心企业的资金风险,但却并没有得到核心企业的信用支持。从这个角度看,供应链条上的核心企业挤占了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的资金和信用,也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
供应链金融理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即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研究如何利用金融产品创新,实现供应链上资源协调配置,其以资源的使用权而非企业边界界定资源聚合模式,超越节点企业范畴,成为跨企业边界的供应链运营模式。
简单来说,在供应链金融体系中,核心企业通过金融工具的运作,将自身的资信能力注入其上下游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能够有效监管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业务往来,那么金融机构作为供应链外部的第三方机构就能够将供应链资金流盘活,极大减轻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全面提高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根据2020年9月18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单独提及“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意味着供应链金融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国家层面上得到高度的认可和扶持。
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法律关系分类
如上文所述,供应链金融一般是针对中小企业的新型融资模式,将资金流有效整合到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既为供应链各环节企业提供贸易资金服务,又为供应链弱势企业提供新型贷款融资服务,以核心客户为依托,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方式。
传统贸易融资主要通过信用证以及票据,真实贸易背景下以在有效期内的信用证以及未到期的票据进行融资借款并以业务滚动方式延续借款期限,主要融资环节体现在采购或者销售的单环节部分。
供应链金融的基础融资是通过对供应链企业客户垫付采购款以及提前释放货权的赊销方式来进行融资,一般以供应链全链条为整体进行融资,对供应链上下游关联度要求较高,通过供应链企业作为融资平台进行融资。
按照传统的业务分类标准,供应链金融主要分为应收类业务、预付类业务和存货类业务。应收类业务主要针对上游供应商企业融资,预付类业务主要针对下游经销商融资,存货类业务对于存货做质押融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供应链金融业务可以根据底层法律关系的不同分为债权属性、物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1、债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债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指,底层业务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关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这类业务普遍是企业为取得运营资金,以卖方与买方签订真实贸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卖方提供并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
债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质押等。
(1)保理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根据《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以最常见的融资型保理为例,法律关系示意图如下:

实践中,应收账款债权人通常是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供应商,应收账款债务人通常是行业内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在保理业务中,供应商在应收账款的账期尚未到期时,通过保理合同的方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以获取及时的融资。与此同时,核心企业作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与保理人达成新的账期,缓解资金压力。
(2)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用来担保主债务的一种增信措施。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
实践中,中小微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时,为增加融资额度或其他优惠,可以使用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作为增信措施。当中小微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对质押对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物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
物权属性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指,底层业务的法律关系为物权关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融通仓、保兑仓等类型。
(1)融通仓
融通仓融资模式是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经过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评估和证明后,金融机构向其进行授信的一种融资模式。
具体来说,生产经营企业先以其采购的原材料或产成品作为质押物或反担保品存入第三方物流开设的融通仓,并据此获得合作银行的贷款,然后在其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质押产品销售过程中分阶段还款。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质押物的保管、价值评估、去向监管、信用担保等服务,为银行融资提供部分环节的操作代理。融通仓的示意图如下:

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并不擅长于质押物品的市场价值评估,同时也不擅长于质押物品的物流监管,因此这种融资模式中通常需要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和运营能力,将一定的授信额度授予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直接负责融资企业贷款的运营和风险管理,这样既可以简化流程,提高融资企业的产销供应链运作效率,同时也可以转移自身的信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
(2)保兑仓
保兑仓交易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的新型融资担保。
保兑仓交易涉及卖方、买方、银行三方主体,各个主体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卖方和买方之间是最基础的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其余法律关系都是基于银行授信而建立起的为保障银行收回借款的延伸法律关系。买方为筹措买卖货币资金会向银行缴存保证金并申请开立汇票,银行会考察卖方的商业信用,卖方为买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会提供给买方借款,进而银行与买方形成融资合同关系,银行和卖方形成担保合同关系。

在保兑仓交易中,卖方是基于银行发出提货通知单进行向买方发货的,银行向买方提供借款的重要原因是卖方愿意为买方提供背书,如果出现买方未偿付融资款的情形,卖方就累计提货价值与承兑汇票款的差额向银行承担退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