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最近天水培心幼儿园幼儿中毒事件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看到这则新闻真的是痛心不已,稚嫩的孩童在最懵懂纯真的年纪却遭遇了最可怕的事情,一口口吃下有毒的食品,不仅身体受到了不可逆的损伤,孩子和家长的精神创伤也是经久难愈。事发后,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对涉事的园长、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等8人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采取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大事,历来是监管领域的重中之重,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专门制定有三个条款精准打击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即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408条之一条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围绕幼儿铅中毒事件,我们重点梳理分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与罚。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则构成本罪。
因此可知,对该罪的司法认定需要重点审查“食品”、“有毒、有害”及“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 刑法体系中“食品”的内涵与外延
刑法中关于食品范围的认定,与我们在日常生活语境中的食品相近,但内涵外延更为规范具体,法律法规中主要是从对人体发挥的功能作用及组成角度界定食品的概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兼具双重违法性,属于行刑衔接类犯罪,在认定构成犯罪时必须以行为违反相应的行政法规等前置法为判定的前提和基础。食品的司法界定,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525号案例明确,刑法中的食品概念与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应当具有同一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因此能够明确,我国刑法中的食品不仅包括食用农产品、食用动物的成品、半成品,还包括不作为治疗目的的保健食品或食用的药品。在这些物品中掺入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就可能会触犯刑法的规定涉嫌该罪。 - “有毒、有害”的司法认定
对于“有毒、有害”的认定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二者的关系为有毒且有害的关系,不包括无毒有害、无毒无害及有毒无害等情形。 - “非食品原料”的司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的规定,非食品原料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在讨论天水培心幼儿园中毒事件时,有部分人提出幼儿园完全可以通过在食品中添加食用色素等食品添加剂的方式规避刑事风险。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非食品原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部分观点认为食品添加剂并不属于食品制造而来的物品,且不具有食品的功能性效果,只是为了延长保质期或者增强食用口感、观感因此属于“非食品原料”,有部分观点认为食品添加剂是法规允许可添加在食品中的物品因此不属于“非食品原料”。
根据诸多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属性及使用的刑事风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就食品添加剂在生产食品过程中的添加行为本身以及可能造成的结果进行综合性评价。如果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超过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制的使用原则、特定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添加剂品种或者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存在致使人体食用后对人体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危险性,也会触犯刑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该罪最高可达死刑: - 构成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三、结语
7月12日,甘肃省委省政府成立提级调查组,联合生态环境部、国家卫健委等部委专家,国务院食安办派工作组督办,彻查事件根源及监管责任。幼儿中毒事件是否还涉及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还需等待调查组的最终调查结论再行明确。但使有罪者得到罪责相当的刑事处罚并不是刑法存在的唯一价值,通过严厉的刑罚处罚震慑犯罪、规制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教育挽救才是刑罚的重要功能。希望那些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孩子们能够早日康复、回归校园,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应重拳出击、强化日常监管、做好行刑衔接、防患于未然、杜绝食品犯罪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