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仲裁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缺席仲裁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仲裁庭在被申请人一方未到庭的情况下,仅就到庭的申请人一方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缺席仲裁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仲裁庭在被申请人一方未到庭的情况下,仅就到庭的申请人一方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一、缺席仲裁的情形
(一)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
(二)在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况下,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
二、审理缺席仲裁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开庭时,被申请人未到庭,仲裁庭审理时的首要问题就是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即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否是适格的当事人。
(二)仲裁条款的审查
因为仲裁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所以双方的合意很重要,而且必须有书面的意思表示。但在有些时候,可能在文字表述上有些不完备,造成对仲裁条款理解有分歧。缺席仲裁时,就需要仲裁庭对仲裁条款的适用进行严格的审查。
(三)送达程序是否完备
申请人立案后,应提供被申请人的真实、确定、准确的地址,以便仲裁机构向其送达相关的仲裁法律文书,向被申请人明确表达仲裁机构受理该案件的事实。审查是否穷尽一切送达方式,保证送达程序没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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