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新闻报道,家暴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然而仅仅对身体暴力进行打击是远远不够的,精神暴力同样也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侵害了受害人的自由和尊严。近年来随着大家对家庭暴力认知的不断提升,家庭暴力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也逐年递增。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精神暴力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之外,还有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骚扰等。
下面我们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精神暴力,以及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
具体案例
王美丽与李英俊是通过相亲认识的,考虑到双方都到了适婚的年龄,加上家长催的比较急,认识没多久两人就登记结婚了。因为恋爱时间短,感情基础比较差,婚后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美丽觉得两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完全不同,根本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于是要求离婚,李英俊坚决不同意,还多次以跳楼、到王美丽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美丽多次报警,社区也曾多次出面调解,依然无法阻止李英俊做出过激行为。为保证人身安全,王美丽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英俊虽然没有对王美丽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没有给王美丽造成身体损伤,但李英俊自伤、自残的行为,会让王美丽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王美丽精神上的不自由,从而按照李英俊的意志行事,精神的不自由也属于精神侵害,李英俊的行为属于精神暴力。王美丽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裁定:禁止李英俊对王美丽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英俊骚扰、跟踪、威胁王美丽。
结语
这个案例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明确了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则。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的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希望大家通过学习、了解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反家暴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作者:俞张茜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关于家庭暴力事件的新闻报道,家暴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