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即“三八妇女节”,旨在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联合国从1975年国际妇女年开始庆祝国际妇女节,确认普通妇女争取平等参与社会的传统。我们在向广大女性朋友送上节日祝福的同时,特别关注女职工的八大假期。
1、三八妇女节假
既然是三八妇女节,首当其冲的就是三八妇女节假。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015年的三八妇女节恰逢周日,还是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三八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也就是说,如果今天是休息日的,单位无需为女职工补假。若今天根据公司的作息时间制度属于工作日的,则女职工可安排放假半天。
2、保胎假
顾名思义,保胎假是指怀孕女工在孕期需要采取休息保胎的特殊保护。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3月27日(82)劳险字2号)是一部现行仍然有效的规章。虽然复函中解决的是当时的国营企业,但现在处理女工孕期保护事宜时,通常都执行这一政策)的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为此,怀孕女工享受保胎假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①女工的怀孕是计划生育的,也就是说女工的怀孕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属于合灶台生育;②需要医生出具诊断证明;③需要办妥请假手续;因为怀孕女工在保胎假期间享受的待遇是按照病假(即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但假期不纳入医疗期)处理的,既然是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当然就需要办妥相应的请假手续。
3、产假
女工分娩后的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工作,况且其需要哺乳婴儿;为此,为保护分娩女工的身体健康,国家规定了女工的产假待遇,具体如下:
1)产假标准假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通常我们称之为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98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各地对产假假期都是按此执行的,最多部分地区对其中的难产或产前等作了细化规定而已。
2)产前假。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规定,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这是因为国家规定产假98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故而,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还是比较灵活执行产假政策。
需要提出的是,除法定的产前假外,一些地方还规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前假期,比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规定“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有的地方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对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女职工规定可以申请延长产假,比如吉林就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应按照《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本人申请和领导批准,可休产假一年(含法定产假)。法定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延长期产假发给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产假不影响调资、晋级和工龄计算”。
3)难产产假。难产,通常是指通常指剖腹产,或实施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助产;大多数地方并未对难产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是笼统地规定为难产。但浙江省明确规定只有在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才视为难产,按照难产享受产后假增加15天待遇。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并不视为标准的难产,仅享受产后假增加7天待遇。
4)产前检查。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在工作时间去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的,视为女职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5)产前工间休息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有条件享受休假抚育婴儿的假期。哺乳假并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假期,均由各省根据自身的特点作出规定。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可以选择下列一项待遇:A、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B、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需要注意的是,哺乳假不同于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国家明确规定哺乳期女工应当享受的视同工作时间的特别保护待遇。即“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晚育假
晚育假是指符合晚育条件的产妇依法享受的产假奖励,其实质仍然是产假。各地对晚育的判断标准是女工晚婚后生育初胎,或女工在年满24周岁以后生育初胎。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浙江省的晚育是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各地对晚育假的标准并不一致,奖励的方式也不完全一样,或是延长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如北京市规定晚育假奖励产假假期30天(北京还允许将晚育假奖励给配偶,若不女职工不愿意奖励给其配偶的,其配偶亦无护理假);或是给予其配偶一定天数的护理假,如浙江省规定给予晚育女职工的配偶7天的护理假;或是既延长产假假期,还给予护理假,如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有一个小问题,生育“单独二孩”的,还能享受晚育假奖励吗?各地对晚育的判断标准虽然在年龄上的区别,但都规定晚育必须是初胎,即女职工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所以,女职工生育“单独二孩”的不能再享受晚育待遇。
6、流产假
实质上还是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各地在执行时通常将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或早产作正常分娩处理;同时各地还对流产的产假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比如《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流产产假的具体规定是“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期为20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假期为50天”。
7、经期保护假
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特殊情况下还可休经期保护假。各地对定假期的规定当然也不一样。《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经期保护假的规定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8、单位关爱假
单位关爱假期文化是单位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在实务中许多单位设置了以下单位关爱假:
1)家长会假。身为人母亲的女职工对自己孩子的成长是最为关心的。如果遇到家长会,再加上像杭州这样不好的交通状况,在临近下班时,女职工的心早就在盘算着如何参加家长会。此刻的工作效率是最低的,甚至还会因为身在曹营心在汉而出现工作差错。于是,就有企业创设了家长会假,即“凭家长会通知(短信、书面通知等),可申请家长会假,享受提前两小时下班,视同正常出勤”。这样一来,女职工的心安了,工作效率甚至会更高。
2)失恋假。女职工除了父母情、子女情外,可以扰动女职工心绪的另一重要感情就是爱情。有爱情就有失恋。我们知道,人处于失恋状态,其情绪是不稳定的,而这种不稳定的情绪还往往会像传染病一样在周边扩散,尤其是年青人多的单位更容易被这样的情绪影响。为此,就有企业创设了失恋假,即“失恋者,无论婚否,均可向总经理申请5天带薪失恋假。如果总经理认为职工处于失恋状态的,可强行要求职工休失恋假”。
假期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我们向大家介绍的这八大假期除单位关爱假外,其他七大类假期我们都是基于法定标准进行的介绍,但单位可以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假期标准,以体现单位的文化。比如针对当下的“单独二孩”政策,单位也完全可以规定在女职工生育“单独二孩”时享受晚育假。总之,假期文化可以融洽单位的工作氛围,更能让女职工在身心愉悦的工作环境中工作。
三八节特别话题:女职工的8大假期
作者:汤云周 黄新发来源:智仁律师

今天是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即“三八妇女节”,旨在为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