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房屋的基础设施进行了维修,这维修费用到底该谁承担?出租人和承租人因此引发争议,看看仲裁怎么裁。
01、案情简介
蓝天公司欲经营宾馆,承租了星辰公司的商业用房,2020年1月蓝天公司与星辰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月1日,租期为10年,租金每年150万元。合同还约定,蓝天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房屋进行装潢装饰、修葺改造及安装必要设施等,相关费用由蓝天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蓝天公司重资投入建设白云宾馆,并委托甲公司完成了消防、电路、供水等基础设施维修工程,且已实际支付工程费用。蓝天公司认为,《房屋租赁合同》虽然约定装修和改建问题由蓝天公司负责,但装修不能包括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基础设施的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据此,案涉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费用应当由星辰公司承担,返还蓝天公司垫付的该部分工程款。故蓝天公司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星辰公司给付蓝天公司消防供水设备、楼顶钢性防水、电梯及井道钢结构、暖通系统、空气能工程的施工费110万元。星辰公司则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装修费用由蓝天公司承担,其不应承担施工费用。
02、仲裁结果
星辰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给付蓝天公司消防供水设备、楼顶钢性防水、电梯及井道钢结构、暖通系统、空气能工程的施工费110万元。
03、专家意见
消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该有哪方负责,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消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均属开设宾馆所必须,符合该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范畴,依该条规定应属出租人之法定义务。星辰公司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装修费用由蓝天公司承担等主张不能成立。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属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范畴,解决的是基础设施的有无问题,属出租人的法定义务;而维修旨在解决设施存在前提下的保养问题,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分配维修费用之负担,二者存在性质差异。蓝天公司与案外人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星辰公司对此并无疑问。该合同其中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包括消防工程、暖通工程、电梯工程、井道钢结构工程、空气能工程、楼顶钢性防水工程(含垃圾清运及拆除),总计金额为110万元。故蓝天公司请求星辰公司给付110万元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04、哈仲提示
出租人应保证交付的租赁物及其基础设施完备、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且完全交付租赁物。如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瑕疵,出租人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广大民商主体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对租赁物要仔细查验、勘察,发现租赁物存在瑕疵,要及时和出租人协商,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将协商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以免未来就此发生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基础设施维修并非装修 出租人应承担维修费用
作者:车韵婷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承租人对房屋的基础设施进行了维修,这维修费用到底该谁承担?出租人和承租人因此引发争议,看看仲裁怎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