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6月6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转让张某,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第九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协议签订时有张某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无A公司盖章。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转让价款1000万,但因B公司的业务发展得红红火火,股权价值大幅上升(至起诉之日已价值5000万元),A公司拒绝进行股权变更。
2018年4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表示签字和盖章之间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协议才生效。本案中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没有公司盖章,《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生效,据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签字”和“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合同条款的常见方式,但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理解其真正含义,由此带来很大法律风险。
1、未作约定时,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合同条款对于生效条件未作约定时,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时生效”的规定,合同自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2、“签字盖章”一般指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签字盖章”一般指签字或盖章时生效。为避免争议,笔者建议应直接书写为“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签字、盖章”一般指签字并盖章时生效
“签字、盖章”表示签字和盖章之间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协议才生效。为避免争议,笔者建议应直接书写为“合同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然,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如合同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权利和义务,则一般应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而不能以书面约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
综上,中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目的设定合同生效条件。同时,笔者建议直接使用“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并盖章”的表述,以免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条件有不用理解,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生效条件是“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和“签字并盖章”的区别?
作者:段彪永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6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100%股权转让张某,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第九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