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通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不断深化执行裁判工作机制改革,扎实推动执行工作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大局职能,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2020年以来,南通两级法院共计审理各类执行裁判案件9000余件,及时解决了执行程序中衍生出的各类程序性、实体性争议,对促进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和有效化解、减少涉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示范和引领功能,本次选取6件执行裁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
(一)依法支持“保交楼”项目——裁定将扣划款项回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
(二)依法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裁定解除对应土地查封保障房屋顺利过户案
(三)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裁定中止对职工生育津贴执行案
(四)依法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裁定驳回以瑕疵履行为由申请执行违约金案
(五)依法平等保护债权——发放案款后发现破产受理在前裁定追回案
(六)依法制裁滥用异议阻却执行行为——对伪造证据提出异议的被执行人予以处罚案
案例一
依法支持“保交楼”项目
——裁定将扣划款项回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
【基本案情】
在执行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通过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该银行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查,该银行账户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该商品房项目已被纳入重点“保交楼”项目,项目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案涉执行依据所涉及的债务并非因建设该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案涉商品房项目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执行依据所涉及的债务亦非因建设该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务,法院遂裁定将扣划款项回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典型意义】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后,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该账户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人民法院应依法查明案涉账户的性质,如确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且不符合法定扣划条件,应及时将扣划款项退回案涉账户。本案依法裁定将扣划款项回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切实将“保交楼”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案件来源:如东法院
案例二
依法保护商品房消费者权益
——裁定解除对应土地查封保障房屋顺利过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案涉土地使用权。案外人王某提出异议称,其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不动产,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该房屋。现因案涉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该土地上的案涉不动产。王某提出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能够排除执行。据此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所对应的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挥执行裁判职能,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本案中,虽然未查封案涉房屋,但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该土地上的案涉房屋,异议人有权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人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其对所购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依法排除执行,应给予保护。执行异议文书生效后,100多户案外人顺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效保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来源:启东法院
案例三
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裁定中止对职工生育津贴执行案
【基本案情】
在执行某能源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名下某银行账户内资金96462元。案外人崔某、王某提出异议。经查,崔某、王某系某置业公司的职工。2022年5月26日,当地社保中心将崔某、王某的生育津贴44101.44元、42884.63元汇入某置业公司开设在某银行的账号内。2024年3月20日,法院冻结该账号,并于6月3日将账户内96462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生育津贴属于由医保经办机构经用人单位发放给女职工因休产假等获得的专项工资性补偿。故社保中心虽将生育津贴44101.44元、42884.63元汇入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账户内,但该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已特定化为崔某、王某所有,不属某置业公司的责任财产。法院遂裁定中止对某置业公司在某账户内属于崔某、王某所有的44101.44元、42884.63元生育津贴的执行。
【典型意义】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目的是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在用人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但如被执行冻结、扣划的款项确属女职工生育津贴,应及时支持女职工所提出的案外人异议。
案件来源:海门法院
案例四
依法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
——裁定驳回以瑕疵履行为由申请执行违约金案
【基本案情】
诚某公司与中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约定分期付款,如中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诚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中某公司按未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给付方式发生争议,在某期付款期限届满前,中某公司联系诚某公司说明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款项,要求告知可收票银行账号和签收票据,但诚某公司一直未明确作出不同意或者拒收银行承兑汇票的意思表示。联系未果,又因恰逢春节假日,中某公司迟延10日后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当期工程款。诚某公司收款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及700余万元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某公司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违约的故意,一直在积极的与诚某公司联系付款,只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且诚某公司拒绝就是否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作出明示而产生争议,中间又恰逢春节假日,方迟延履行数日,应认定为瑕疵履行,而非根本违约。诚某公司要求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及700余万元的违约金,显失公平,故驳回了诚某公司的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因约定不明发生的争议,理性的商事主体应当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而非避而不谈,进而启用违约责任条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额违约金,这显然是违背了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利于良性和谐关系的形成及法定义务的正常履行。本案通过依法裁判,有效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件来源:海安法院
案例五
依法平等保护债权
——发放案款后发现破产受理在前裁定追回案
【基本案情】
在对某海公司与某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晟公司的银行存款87万元,并于2021年1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某海公司发放。经查,2021年11月24日,另一法院裁定受理对某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12月31日,某晟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执行法院邮寄告知函,告知破产案件受理情况并请求中止相应执行程序。某晟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执行法院扣划并向某海公司发放执行款的行为属于个别清偿,遂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应停止发放,对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发放的执行款予以追回,追回的款项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法院已裁定受理某晟公司破产申请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的行为,虽系因时间差和信息差所导致,但依然属于个别清偿。据此,法院裁定撤销发放执行款的行为并进行追回。
【典型意义】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均属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司法程序,前者解决的是个案债务清偿问题,后者则解决资不抵债情形下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问题。因此,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防止债务人财产因个别清偿而减损,从而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及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执行法院在发放执行案款时虽然没有过错,但在知道发放案款前被执行人已经被受理破产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以实现公平受偿。
案例来源:崇川法院
案例六
依法制裁滥用异议阻却执行行为
——对伪造证据提出异议的被执行人予以处罚案
【基本案情】
因冯某迟延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冯某提起执行异议,称其已经按约支付,因蔡某账户异常未能支付成功,并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息及交易截图。经查,冯某的相关陈述虚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信息及交易截图系其通过绘图软件伪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为达到阻却执行目的提出执行异议,并在异议审查过程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进展,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执行秩序,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应当予以惩戒和警示教育,决定依法对冯某予以罚款处罚。罚款决定作出后,冯某自觉缴纳罚款并向法院申请撤回异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异议阻却执行的案例。被执行人意图通过提出执行异议阻却执行,法院审理后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既增加了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又有利于防范与遏制虚假诉讼,实现司法公正。目前,有的被执行人、案外人妄图通过虚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逃避债务、干扰执行,既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挑战了司法权威和尊严。对此种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其予以严厉制裁,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件来源:如东法院
来源:市中院执裁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