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西安这座城市好像折了翅,一座千万人口的城市忽然没了招架之力,是的,她累了,她需要停下来暂时休息。除了一线防疫,各行各业居家办公,一时间忽然感觉整个世界都清净了,但封城不封心,虽然不能支持抗疫冲到防疫一线,但可以居家隔离做社区防疫的底线,居家隔离的同时,静下心来思考和探究一些东西。
这次封城前,笔者正在参与军队医院(以下称用人单位)涉及数名劳动者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集体上访(单位内部),主要是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及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引发的争议。
基本案情
军队医院涉及数名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到期离职,离职时有的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数年,有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十五年。政策原因,部队单位2000年以前在陕无法开设地方社会保险账户,所以部队单位自行在地方聘用的人员从1993年(陕西省养老保险开始实施)至199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和2000年(西安市医疗保险开始实施)至2006年的医疗保险均未能缴纳。因此,本案涉案劳动者提出诉求:
01、要求用人单位补缴1993年至199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补缴2000年至2006年期间的医疗保险;
02、因延迟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应退休之日至实际退休之日的退休金损失;
03、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未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缴费,认为造成其退休金标准低所造成的损失。
针对本案劳动者提出的诉求,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
首先,《劳动法》实施后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断档期间的社会保险于法有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目前的法律规定是未缴纳且无法补缴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用人单位并未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办理退休的材料送交养老经办处,因此劳动者延迟退休的损失系用人单位迟延履行法定义务所致,现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应退休月份至实际退休月份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司法·案例》在2017年第29期曾登载一篇《龚金荣诉淅川县第二小学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的案例,给出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处理思路。
该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客观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了损失。这“三个前提条件”也是当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主流意见。
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养老保险金的损失,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另外,若是劳动者已经办理退休,并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就不符合前述的“三个前提条件”,当然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实务中,还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01
用人单位一直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只交了两三年甚至连养老保险账户都没有如何处理?
如果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超过十五年,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此时用人单位如果无法补缴(补办),造成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要举证证明确实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比如下图所示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法补缴的证明文件。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不足十五年,即便该劳动者入职第一天用人单位就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该劳动者此前如果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其到达退休年龄时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形造成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非现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该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当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继续用工至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时再办理,亦可选择申请养老保险经办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费用全额退还。具体适用哪种方式,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
02
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劳动者在职期间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笔者查阅了多省份的处理意见,对此各地意见并不一致。四川省对此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受理。与该意见相似的还有北京市、吉林省。
与此同时,也有省份认为应当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最早2013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3条规定:关于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在劳动者已经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按其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或其他单位代缴的社保费金额进行赔偿。在劳动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根据鄂人社发(2009)3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15条的规定,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损失;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以劳动者主张损失时的缴费标准按工作年限予以赔偿。对此,云南省、安徽省的意见也是认为应当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
目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亦并未发布统一的处理意见规定支持还是不支持追偿。但笔者从实务中见到的主流处理意见是不支持,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笔者特别提醒用人单位的HR,一方面,对于工龄较长接近15年或者已经超过15年的劳动者,如果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应当及时提醒单位的决策层尽早解决,避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补办承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另一方面,即便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当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离职时,一定要积极协助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切莫认为只要交了养老保险就万事大吉,否则,造成劳动者迟延退休的待遇损失照样得赔偿。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西安这座城市好像折了翅,一座千万人口的城市忽然没了招架之力,是的,她累了,她需要停下来暂时休息。除了一线防疫,各行各业居家办公,一时间忽然感觉整个世界都清净了,但封城不封心,虽然不能支持抗疫冲到防疫一线,但可以居家隔离做社区防疫的底线,居家隔离的同时,静下心来思考和探究一些东西。
这次封城前,笔者正在参与军队医院(以下称用人单位)涉及数名劳动者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集体上访(单位内部),主要是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及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引发的争议。
基本案情
军队医院涉及数名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到期离职,离职时有的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数年,有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十五年。政策原因,部队单位2000年以前在陕无法开设地方社会保险账户,所以部队单位自行在地方聘用的人员从1993年(陕西省养老保险开始实施)至199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和2000年(西安市医疗保险开始实施)至2006年的医疗保险均未能缴纳。因此,本案涉案劳动者提出诉求:
01、要求用人单位补缴1993年至199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补缴2000年至2006年期间的医疗保险;
02、因延迟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应退休之日至实际退休之日的退休金损失;
03、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未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缴费,认为造成其退休金标准低所造成的损失。
针对本案劳动者提出的诉求,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
首先,《劳动法》实施后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断档期间的社会保险于法有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目前的法律规定是未缴纳且无法补缴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用人单位并未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办理退休的材料送交养老经办处,因此劳动者延迟退休的损失系用人单位迟延履行法定义务所致,现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应退休月份至实际退休月份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司法·案例》在2017年第29期曾登载一篇《龚金荣诉淅川县第二小学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的案例,给出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处理思路。
该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客观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了损失。这“三个前提条件”也是当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主流意见。
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养老保险金的损失,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另外,若是劳动者已经办理退休,并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就不符合前述的“三个前提条件”,当然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实务中,还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01
用人单位一直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只交了两三年甚至连养老保险账户都没有如何处理?
如果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工作超过十五年,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此时用人单位如果无法补缴(补办),造成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要举证证明确实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比如下图所示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法补缴的证明文件。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不足十五年,即便该劳动者入职第一天用人单位就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该劳动者此前如果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其到达退休年龄时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形造成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并非现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该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当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继续用工至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时再办理,亦可选择申请养老保险经办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费用全额退还。具体适用哪种方式,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
02
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劳动者在职期间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笔者查阅了多省份的处理意见,对此各地意见并不一致。四川省对此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受理。与该意见相似的还有北京市、吉林省。
与此同时,也有省份认为应当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最早2013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3条规定:关于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在劳动者已经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按其在流动窗口自行缴纳或其他单位代缴的社保费金额进行赔偿。在劳动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根据鄂人社发(2009)3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15条的规定,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损失;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可以以劳动者主张损失时的缴费标准按工作年限予以赔偿。对此,云南省、安徽省的意见也是认为应当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
目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亦并未发布统一的处理意见规定支持还是不支持追偿。但笔者从实务中见到的主流处理意见是不支持,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笔者特别提醒用人单位的HR,一方面,对于工龄较长接近15年或者已经超过15年的劳动者,如果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应当及时提醒单位的决策层尽早解决,避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补办承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另一方面,即便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当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离职时,一定要积极协助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切莫认为只要交了养老保险就万事大吉,否则,造成劳动者迟延退休的待遇损失照样得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