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自愿放弃社保后果谁承担#话题登上微博热搜,众多网友对近年社保基数调整、社保缴纳年限、社保承担主体等问题展开热议。部分网友认为,社保关乎国计民生且是法定权利义务,不论是企业还是员工个人均应依法缴纳;还有部分网友认为,社保缴纳与否是个人的自由,虽然社保关系个人未来养老待遇,但是当前生活都可能存在困境,与其考虑未来待遇不如自愿放弃社保换取当前的现实补贴。网友对社保能否自愿放弃观点不一,近年来,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口径却趋于统一,即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几年前的司法口径与此截然相反。
案例一:苏州中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1530元及加班工资。合同同时约定,李某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补贴适当工资给李某(400元),工资周期30-45天。2016年3月3日,李某以公司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于当日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已明确载明自愿放弃社保,并每月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李某虽对合同中其放弃社保内容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证,现李某又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虽然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缴纳而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些年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近年来,法院综合考量法律强制性规定、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社会良善价值观的引导,对此类问题的口径逐渐统一并倾向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案例二:陕西高速开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陕民申3067号)
【案件简介】
王某某于2011年5月3日入职该公司后,其《个人申请书》及《劳动合同》中声明王某某自愿放弃社保,由公司支付相应补贴。后王某某离职并就社保问题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等。
【裁判要旨】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保险补贴之约定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因双方约定的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权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已发放的保险补贴费用。
律师点评
首先,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的“自愿放弃”而减轻或免除其社保缴纳义务。
其次,参加社保和享受社保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益,劳动者声明放弃无效。且劳动者在职期间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天然地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所谓“放弃社保”相关声明的自愿程度有待考证。此外,社保不仅关乎个人权益,还关乎国计民生,法院的口径亦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价值导向,法院将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认定为无效符合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最后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还存在以下风险,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社保应缴尽缴,避免因一时省事而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将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可能加处罚款;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如果员工发生工伤,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部分也需要由用人单位一并承担。
自愿放弃社保后果谁承担?
作者:包遵惠来源:极客法律

8月11日,#自愿放弃社保后果谁承担#话题登上微博热搜,众多网友对近年社保基数调整、社保缴纳年限、社保承担主体等问题展开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