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今天,万益案件执行部将使出化解执行难的“降龙十八掌”第十五招——回马枪挑“假和解”,将为您详细讲解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约定义务时,该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模拟场景
地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人 物:黄小容 万益案件执行部王律师
黄小容:
王律师您好,法院生效判决,念小慈经营的铁心美容院应向我的爱芙实业公司清偿美容仪器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98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我公司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但后来念小慈没有如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王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怎么办呢?
王律师:黄女士,您先别急,您把这个案件的详细情况跟我们说说吧。
案件再现
黄小容的爱芙实业公司与念小慈经营的铁心美容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桃桃岛法院生效判决,铁心美容院应向爱芙实业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8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铁心美容院在两年内分六期向爱芙实业公司分期支付人民币共计98万元,爱芙实业公司为此向桃桃岛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桃桃岛法院同意并裁定本案终结执行。然而,付了三期款项后,铁心美容院再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为实现债权,黄小容决定委托万益律所案件执行部处理此案。
处理结果
接受委托后,王律师查阅了双方的《和解协议》,发现爱芙实业公司为尽快实现债权在执行和解时作出让步,答应给铁心美容院分期支付欠款本金且不收取利息。在此种情况下,从有利于爱芙实业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与其要求铁心美容院履行《和解协议》,不如申请恢复执行。
王律师经进一步核实得知,铁心美容院实为念小慈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而念小慈名下有一套估值约300万元的房屋。于是王律师向桃桃岛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主张念小慈对本案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提交了对念小慈限制高消费的申请。最终,念小慈的房屋被依法拍卖,扣除原已支付的款项,黄小容不仅拿到了剩余款项,还收回了相应的利息,实现了债权。
律师解惑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可就案件纠纷达成和解。“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是执行和解制度的来源,该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执行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后,法院将中止或者终结案件强制执行程序。
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会假意达成和解,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从而让法院作出终结案件的裁定。对于这些虚假和解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了两种救济手段,即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但是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往往会作出让步和妥协。对这样的《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即使能达到申请执行人预期的效果,也会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因此,除非是对申请执行人特别有利的《和解协议》,否则选择“恢复执行”会更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恢复执行需要进行多方考量:如申请执行期已过的,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标的,应当扣除被执行人已履行的部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回马枪挑“假和解”
作者:黄文柳 李慧来源:万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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